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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輝斌:王維生卒年考實

王輝斌:王維生卒年考實

王輝斌:王維生卒年考實

在唐代詩人的生平研究中,王維的生卒年研究,由於是最為棘手的一道難題,以致出現了「兄生弟後」、「兄弟雙胞胎」等多種說法,對此,拙著《王維新考論》第一章第二節、四節已有極翔實之辨析,此不具述。綜觀現所存見的王維資料(如中華書局版《王維資料彙編》)可知,若要較為準確地弄清楚王維的生卒年,有三個關鍵點是必須要把握的。即:(1)在沒有確切材料證實兩《唐書·王縉傳》所載王縉生年為誤時,王維的生年只能在其弟王縉之前,也即武則天聖歷三年(公元700年)前 ,否則,便會使「兄生弟後」說再次出現。(2)王維的卒年只能在唐代宗寶應二年(公元763年)之前,因為王縉奉命「編竣」《王維集》與「隨表奉進」的時間,王縉《進王維集表》明確寫為「寶應二年正月七日」[1]。(3)王維的享年將近七十歲,其集中的「懸車」、「鳩杖」等典故之用,已將此交待得相當清楚。有鑒於此,本文特著眼於有關新的材料與新的角度,對王維生卒年予以重新考察,以旨在還原其歷史的真面目。

一、趙殿成《右丞年譜》的錯誤

王輝斌:王維生卒年考實

現存最早記載王維卒年的材料,是兩《唐書·王維傳》。如《舊唐書》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維傳》云:「乾元二年七月卒。」《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則謂:「上元初卒,年六十一。」因之,有論者即將後者的「上元初卒」,據前者改為「上元二年七月卒」,並以之與「年六十一」相推,認為王維生於武則天長安元年(公元701年),卒於唐肅宗上元二年(公元761年),亨年六十一歲。如清人趙殿成《王右丞集箋注》(以下簡稱「《趙注》」)所附之《右丞年譜》,所持即為此說。《趙注》於所附《右丞年譜》(以下簡稱「《趙譜》」)中,乃如是寫道:

舊史稱右丞全歸之日,在乾元二年七月,新史則雲上元初卒,年六十一。集中有《謝弟縉新授左散騎常侍狀》,其系尾年月乃上元二年五月四日。又集中有《送邢桂州》詩,而邢濟為桂州都督,亦上元二年中事,則新史之說為優也。自上元二年起,逆數而前,至中宗長安元年,得六十一歲,故斷自是年始[2](548)。

自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以來出版的各種文學史,所載王維之生年、卒年與享年,幾乎皆從《趙譜》之此說。其實,《趙譜》的這種認識是大有問題的。這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趙譜》未能舉出《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所載之王維卒年與享年的材料依據,難以令人相信;二是王維集中的《謝弟縉新授左散騎常侍狀》(以下簡稱「《狀》」)一文,不能作證王維的生卒年。

王輝斌:王維生卒年考實

《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載王維「上元初卒,年六十一」,雖然比《舊唐書》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維傳》之「乾元二年七月卒」較為具體(主要是增加了「年六十一」的享年記載),但卻無隻字材料交待,而《趙譜》將「上元初」具體為「上元二年」者,則明顯為錯誤。這是因為,以王維上元二年「年六十一」相推,為武則天(《趙譜》作「中宗」者誤)長安元年(公元701年),但據兩《唐書·王縉傳》可知,王縉生於武則天久視元年(公元700年),如此,作為兄長的王維就要比其大弟王縉早生一年,所謂「兄生弟後」者,即因此而始。這是王維生年不在上元二年的最有力證據。所以,《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載王維「上元初卒,年六十一」之不可相信,乃可肯定。

王維的《狀》文不能作證王維之生卒年者,是因為其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即文末的落款;一為王縉「新授左散騎常侍狀」的系尾時間。《狀》文的落款為「通議大夫守尚書右丞臣王維狀進」,與唐制嚴重不符。據《舊唐書》卷四十二《職官志一》所載,可知問世於初唐時期的《貞觀令》,乃明文規定「以職事高者為守,職事卑者為行」[3](1785),且這一規定還曾為李林甫等人所撰《唐六典》全盤接受。其云:「凡同事聯事及勾檢之官,皆不得注大功已上親。凡皇親及諸軍功,兼注員外官。凡注官階卑而似高則曰『守』,階高而似卑則曰『行』。」[4](28)此則表明,《狀》文落款中的「通議大夫」(散官)與「尚書右丞」(職事官,二者皆為「正第四品下階」),是不能用「守」字關聯的[5](460—475)。時為尚書右丞的王維對《貞觀令》與《唐六典》這兩部大唐法典,以常理揆之,本應是相當熟悉的,斷不至於在上書朝廷的《狀》文中出現如此錯誤[6](295—307)。這是此文的第一個矛盾。此文的第二個矛盾,是關於系尾的時間問題。雖然,《狀》文系尾有「上元二年五月四日」這一具體時間,但其中所述之內容,卻與有關事實明顯不符,因之,其是否出自王維手筆,實屬可疑[7](295—307)。此外,《狀》中也無隻字涉及王維當時乃在病中,或者是行將垂危,所以,這一系尾的一具體時間,只能表明《狀》文寫於是年,而不能用以作證王維卒於上元二年五月之後(此時間其實為誤,具體詳下)。換言之,若要證實王維的卒年確為上元二年,就必須以新的材料對其進行考察,而不是藉《狀》文之系尾時間以為。更何況,吳縝《新唐書糾繆》著眼於「糾謬」的角度,對王縉的「遷散騎常侍」這一任職,乃進行了徹底否定(詳下)。王縉既不曾任職散騎常侍,則《狀》文之「新授左散騎常侍」云云,也就成為了一座空中樓閣。

所以,《趙譜》認為王維生於「中宗長安元年」、卒於「上元二年」的認識為錯誤,也就自不待言。而由此誤又可知,兩《唐書·王維傳》關於王維卒年或享年的記載之不可靠,也就甚為清楚。

二、對王維享年的重新考察

趙譜對王維生卒年的認識既為錯誤,則其依之以推出的「得六十一歲」之結論,也就自然是不可相信的。其實,王維享年不為「六十一歲」,在一部王維集中,是有許多內證可以證實的,如《責躬薦弟表》即為其例。是文有云:

臣謬官華省,而弟遠守方州,外愧妨賢,內慚比義,痛心疾首,以日為年。臣又逼近懸車,朝墓入地。」[8](126)

其中的「懸車」,典出班固《白虎通》之「臣七十懸車致仕者」,王維在《責躬薦弟表》中說「逼近懸車」者,是指自己行將致仕,也即快到七十歲了。唐代官員七十歲致仕,杜佑《通典》卷三十三、卷三十五,均有明確記載,如卷三十五有云:「大唐令,諸職事官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給半祿。」[9](968)。這裡所說的「大唐令」,指的應是李林甫等人在開元十年奉旨撰著之《唐六典》,因為其於「吏部尚書」卷二乃有如是之載:「凡職事官……年七十以上應致仕,若齒力未衰,亦聽厘務。」[10](34)。正是因為唐廷對官員致仕的年齡有明文規定,故年歲稍長於王維的李邕,在《辭官歸滑州表》中乃說:

臣今茲六十有七,光陰荏苒,行止欹危。就木之時,不知幾日,懸車之歲,只有三年。」[11](18)

考陳思《寶刻叢編》卷五引《集古錄目》所收《唐淄川令裴大智碑》一文,結銜為「唐滑州刺史李邕撰」,並云:「碑以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立。」據此,知此文為李邕寫於開元二十九年的滑州任上。又據《新唐書》卷三十八《地理志二》,知滑州為「望」州,屬於「上」州(《通典》卷三十三《職官十五》),州刺史為「正四品下」(《新唐書》卷四十九下《百官志四下》),即李邕所任滑州刺史為正四品下階,完全符合唐廷之職事官「五品以上(七十歲)致仕」的規定,故其乃上《辭官歸滑州表》於朝廷,向有司請求辭去滑州刺史一職[12](281—294)。而《表》文中的「臣今茲六十有七」、「懸車之歲,只有三年」云云,表明唐代官員「七十致仕」確屬是據「大唐令」以為,則「懸車」指七十歲者,自是無可懷疑。

又,白居易集中有《刑部尚書致仕》一詩,云:「十五年來洛下居,道緣俗累兩何如。迷路心回因象佛,宦途事了是懸車。全家遁事曾無悶,半俸資身亦有餘。唯有名銜人不會,毗耶長者白尚書」。(《白居易集》卷三十七)詩題中之「致仕」與詩中之「懸車」,所表示的亦正是「七十致仕」之意。此詩開首「十五年來洛下居」之「十五年」,為白居易任太子賓客(分司東都)、河南尹(洛陽)及授太子少傅分司東都時間的總稱。據王拾遺《白居易生活系年》所考,白居易除太子賓客分司東都,事在大和三年(公元829年),以此上推「十五年」,為會昌三年,亦即公元843年。是年,白居易七十二歲。白居易之所以在七十二歲時寫《刑部尚書致仕》一詩,是因為其雖然按照「大唐令」的規定(七十歲)致仕,但朝廷批准其致仕的詔書則是在後此(七十二歲)送達,即拖延了近兩年的時間,對此,《戲問牛司徒》一詩乃有專載:「抖擻塵纓捋白須,半酣扶起問司徒。不知詔下懸車後,醉舞狂歌有例無?」(《白居易集》卷三十七)其中的「不知詔下懸車後」七字,已將問題的始末說得相當明白。

李邕與白居易,一在王維之前,一在王維之後,二人均七十歲致仕的事實,表明《責躬薦弟表》中的「逼近懸車」之「懸車」,所指確為七十歲者,乃是可以肯定的[13](44—56),而其既為「逼近」,則王維寫是文之時為六十八歲,或者六十九歲,也就不言而喻。

又,王維集中有《春日上方即事》一詩,云:「好讀高僧傳,時看辟穀方。鳩形將刻杖,龜殼用支床。枊色春山映,花明夕鳥藏。北窗桃李下,閑坐但焚香。」[14](303)其中的「鳩形將刻杖」,所指為「王杖」,典出《後漢書》卷九十《禮儀志中》,也是「七十」之謂。其云:「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禮有加賜,王杖長尺,端以鳩鳥為飾。鳩者,不噎之鳥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於國都南郊老人廟。」[15](1389)此即官員「七十授王杖」之始。據朱紅林《漢代「七十賜杖」制度及相關問題考辨—張家山漢簡<傅律>初探》一文所考,漢代的這種「七十賜杖」制度,乃是承秦制而為,且在漢代又略有變化:漢初為七十賜杖,文、景、宣三帝為八十以上,至成帝時又恢復為「七十賜杖」。[16](61—65)待到李唐之際,這種「七十賜杖」制度又有所改易,對此,唐玄宗《老人賜几杖鳩杖敕》一文已有記載,云:「古之為政,先於尚老,居則致養,禮傳三代。……九十以上,宜賜几杖,八十已上,宜賜鳩杖,所司準式。天下諸州侍老,宜令州縣遂穩便設酒食,一準京城賜几杖,其婦人則送几杖於其家。」[17](460)。將「賜鳩杖」的年歲,提高到與漢文帝、漢景帝、漢宣帝三朝相當。雖然如此,但王維《春日上方即事》中的「鳩形將刻杖」,所指應為「年七十賜杖」的漢制,若為唐玄宗《敕》文之所言,則「鳩形將刻杖」就表明王維當時已年近八十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即是說,王維此詩中的「鳩形將刻杖」,與《責躬薦弟表》中的「逼近懸車」一樣,所反映的都是王維寫此詩時已年近七十歲了。

以上的考察表明,王維享年是絕非如《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所載之「年六十一」的,而是在「逼近懸車」與「將刻杖」之際,也就是年近七十歲。如具體以言,其若非為六十八歲,就必為六十九歲。

三、從代宗《答詔》考王維卒年

公元七六二年四月,太子李豫在長安即皇帝位,是為唐代宗,並改元廣德。據有關資料記載,李豫即皇帝位未久,即做了兩件與當時詩人頗具關聯之事,其一是詔令李白為左拾遺,其二是下詔命王縉編輯乃兄王維的詩文集。對於前者,劉全白《唐故翰林學士李君碣記》、范傳正《唐左拾遺翰林學士李公新墓碑並序》、《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李白傳》等,均有記載,可參看,此不具引。對於後者,上引《舊唐書》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維傳》則有所載,其云:

代宗時,縉為宰相,代宗好文,常謂縉曰:「卿之伯氏,天寶中詩名冠代,朕嘗於諸王座聞其樂章。今有多少文集,卿可進來。」縉曰:「臣兄開元中詩百千餘篇,天寶事後,十不存一。比於中外親故間相與編綴,都得四百餘篇。」翌日上之,帝優詔褒賞[18](5053)。

《舊唐書》的這一記載,雖然主要是據王縉《進王摩詰文集表》、唐代宗《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王縉表上答詔》二文而為,但卻多有錯誤,如認為「代宗時,縉為宰相」即為其一。

王輝斌:王維生卒年考實

按宋蜀刻本《王摩詰文集》卷首所附王縉《進王摩詰文集表》一文有云:「臣縉言。中使王承華奉宣進止,令臣進亡兄故尚右丞維文章,恩命忽臨,以驚以喜。退因編錄,又竊感傷。臣兄……為文未嘗廢業,或散朋友之上,或留篋笥之中。臣近搜求,尚慮零落,詩筆共成十卷。今且隨表奉進,曲承天鑒。……頓首謹言。」是文又為《全唐文》卷三七○著錄,但題作《進王維集表》,且於「頓首謹言」後,較《進王摩詰文集表》多出了「寶應二年正月七日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縉表上」二十九字[19](3757)。這二十九字的存在表明,王縉「編綴」王維集的時間,乃在寶應二年(公元763年)正月初七之前,也即「編竣」於寶應元年十二月底或其前,待至第二年「正月七日」,王縉即將所編「隨表奉進」。如此,《表》中的「中使王承華奉宣」、王縉「退而編錄」者,即可知皆在寶應元年(公元762年)。而據《新唐書》卷六十二《宰相表中》所載,王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乃在廣德二年(公元764年)正月,如此,則《舊唐書》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維傳》所載之「代宗時,縉為宰相」云云,乃屬錯誤。即是說,王縉寶應二年正月之前奉命「編錄」王維集,以及在是年「正月初七日」將所編王維集「隨表奉進」時所任之官職,乃為「尚書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而非是「縉為宰相」。

王縉奉唐代宗之命「退而編錄」王維集的時間,既可準確獲知在寶應元年,則王維之卒於是年或是年之前者,便可肯定。據兩《唐書·代宗本紀》所載 ,李豫即皇帝位在寶應元年四月,而王縉「編竣」王維集的時間又在寶應元年十二月底,代宗詔令王縉編王維集在是年四月至十二月之間,當乃無疑。而寶應元年之前,依序為唐肅宗上元二年、上元元年,《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載王維「上元初卒」者,所指即為此兩年。按唐肅宗以「上元」紀元既然只有兩年,則「上元初」顯然就只能是指上元元年,而非為上元二年,但作如此認識,卻又與上引《責躬薦弟表》之末所署「上元二年五月四日」這一具體時間相衝突。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則是,《責躬薦弟表》所存在的疑點甚多,如「臣弟蜀州刺史縉,太原五年……竭力守城,臣即陷賊中,苟且延命」一段文字,即為其例。此段文字表明,王縉在任蜀州刺史前,曾牧守太原五年,但實際的情況幾乎與此完全相悖。首先是王縉牧守太原的時間。《舊唐書》卷十一《代宗本紀》於大曆三年八月云:「庚午,河東節度使、檢校左僕射、太原尹、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辛京雲卒。……齊國公王縉兼太原尹、北京留守,充河東軍節度。」又於大曆五年四月云:「庚申,宰臣太原尹王縉入朝。」又於大曆五年七月云:「以浙東觀察使、越州刺史、御史大夫薛兼訓為檢校工部尚書、太原尹、北都留守,充河東節度使。」[20](290—297)。合勘此三者,知王縉代辛京云為太原尹於大曆三年八月,薛謙訓又代王縉為太原尹於大曆五年四月,即王縉牧守太原的時間實際上不足兩年,與《責躬薦弟表》中所言之「太原五年」,乃有三年多之隔。

再看王縉為蜀州刺史的問題。杜甫在成都期間,曾寫過一首《和裴迪登新津寺寄王侍郞》詩,其題下有注云:「王時為蜀牧。」這位牧蜀的「王侍郞」,注家蔡夢弼認為「乃王維之弟縉也」(《千家注杜詩》卷八)。但錢謙益《錢注杜詩》卷十一、仇兆鰲《杜詩詳註》卷九、朱鶴齡《杜工部詩集輯注》卷七等,均認為王縉「未嘗牧蜀」,特別是潘檉章《杜詩博議》引吳縝《新唐書糾繆》之所辨,不僅認為王縉「未嘗歷蜀州」,而且也不曾「遷散騎常侍」(此針對王維《謝弟縉新授左散騎常侍狀》一文而發),從而將蔡夢弼的「乃王維之弟縉」說予以徹底推翻[21](281—294)。

雖然如此,但計有功《唐詩紀事》卷四十八皇甫澈《四相詩序》卻又如是寫道:「蜀州刺史廳壁記,居相位者前後四公,謨明弼諧,遷轉歷此,顧已無取,忝跡於斯,景行遺烈,嗟嘆之不足也。謹述其行事,詠其體美,庶將來君子,知朝之德云爾。」[22](735—736)。其中的「四公」或「四相」,依次為:張柬之、鍾紹京、李峴、王縉。據兩《唐書·肅宗紀》、《資治通鑒·唐紀》、《冊府元龜》卷三一七所載可知,李峴為蜀州刺史在乾元二年(公元759年),而杜甫《和裴迪登新津寺寄王侍郞》詩則表明王縉牧蜀(此承蔡夢弼說)在上元元年,即王縉乃繼李峴而為蜀州刺史。但作如此認識,卻又與高適任蜀州刺史的時間大相衝突,因為據聞一多《少陵先生年譜會箋》、周勛初《高適年譜》可知,高適為蜀州刺史在上元元年至二年。正因此,郁賢皓《唐刺史考》乃將王縉刺蜀的時間前移,即其在無任何材料支撐的情況下,乃將王縉刺蜀的時間定為「約乾元中」,但郁《考》殊不知如此一來,不僅與皇甫澈《四相詩序》所言「四相」之次序相違背(王縉本在李峴之後,郁《考》則使之在李峴之前,且無任何依據),而且也與王維《責躬薦弟表》中的「臣弟蜀州刺史縉,太原五年」一段文字嚴重不符。此為其一。其二,皇甫澈《四相詩序》之王縉詩,《唐詩紀事》卷十六、《全唐詩》卷一二九《王縉集》均無載。其三、據《唐刺史考·蜀州》可知,在王縉與皇甫澈之間的蜀州刺史凡七人,即:李峴、高適、李勇、章仇某、李嶧、李漸、韓洄。據考,此七人有詩存《全唐詩》者,僅為李峴(卷二一五)與高適(卷二一一至卷二一四),但二人詩中均無隻字與「四相詩」相涉。其四,「四相」之李峴、王縉外,另二相即張柬之、鍾紹京,《全唐詩》無鍾紹京詩,卷九十九雖然著錄張柬之詩6首,但卻無與蜀州刺史廳相涉者。綜此四者,皇甫澈《四相詩》實屬可疑,則其不能作證王縉曾為蜀州刺史者,即可肯定。

綜合以上兩方面的考察,可知王縉是不曾為蜀州刺史的,或者其所任「蜀州」乃為它州之誤。如此,《責躬薦弟表》落款之「上元二年五月四日」這一具體時間,不能作為王維卒於上元二年五月或其後的證據,也就明若觀火。所以,關於王維的卒年,只能依據唐代宗的詔令,將其定在王縉編王維集的寶應元年之前。按,王維集中有《送邢桂州》一詩,云:

鐃吹宣京口,風波下洞庭。赭圻將赤岸,擊汰復揚舲。日落江湖白,潮來天地青。明珠歸合浦,應逐使臣心[23](295)。

詩題中的「邢桂州」,《趙注》卷八認為即邢濟,可從,但其系此詩作年於上元二年者,則不的。《舊唐書》卷九十五《李范傳》有云:「上元二年,珍與朱融善。……融謂金吾將軍邢濟曰……乃以濟兼桂州都督、侍御史,充桂管防禦都使。」此即《趙注》之所本,實則為誤。考《資治通鑒》卷二二一《唐紀三十七》於上元元年云:「六月甲子,桂州經略使邢濟奏,破西原蠻二十萬眾,斬其帥黃乾曜等」;又於寶應元年(公元762年)云:「八月,桂州刺史邢濟討西原賊帥吳功曹等,平之。」[24](1511)。 經考察,可知《資治通鑒》之此載,乃是綜合《新唐書》卷六《肅宗紀》、卷二二二中《南蠻下·西原蠻》之所載而為,可以據信。邢濟上元元年六月既已「破西原蠻二十萬眾」,則其赴任桂州的時間,就可肯定是在此之前。而蕭昕《夏日送桂州刺史邢中丞赴任序》一文,則是極有助從中窺知此一信息的。其有云:

桂林巨鎮,臨川荒服……選其任者,實難其才,故郡久曠官,朝思稱職。唯帝知人,佇報尤政。五月維夏,畏途萬里,溽署方起,大雲始生。履蒼梧瘴癘之郊,涉沅湘風濤之壯。眾悅是皋,而傷此行。公陳力滅私,飲冰徇節,以忠則九折之途可叱,以信則三江之水可航。……仆以渭陽之故,而首序雲[25](3598)。

據此文所載,可獲知如是幾點:(1)邢濟赴任之前,桂州乃是「郡久曠官」;(2)邢濟以御史中丞銜出任桂州刺史,是在「郡久曠官」之時;(3)邢濟此行赴任桂州的時間為「五月維夏」;(4)邢濟此行南下,乃始程於長安,且送行者是「眾悅是皋,而傷此行」。以此四點,勘之上引《資治通鑒》卷二二一之所載,可知邢濟自長安赴任桂州的時間,是必在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夏五月之際的。這是因為,邢濟只有在上元元年的前一年(即乾元二年)夏五月赴任桂州,其才能於第二年(即上元元年)的六月「破西原蠻二十萬眾」,若在當年的夏五月赴任,其顯然是不可能於六月「破西原蠻二十萬眾」的。邢濟在長安始程南下時,王維即寫了《送邢桂州》一詩以送。此則表明,蕭昕《序》所言「眾悅是皋,而傷此行」之「眾」者,是包括王維其人其詩在內的,而王維詩中「風波下洞庭」之所寫,與蕭《序》「涉沅湘風濤之壯」相契合者,又可為之佐證。又據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三十七《嶺南道·桂州》所載 ,桂州「北至上都三千七百五里」,以唐律規定「馬日行七十里」計之,邢濟由長安到桂州全程需兩個月左右,其到達桂州時就當在秋八月前後,待於第二年(上元元年)六月,即乃「破西原蠻二十萬眾」。如此,則又可明確獲知如是兩點:(1)王維《送邢桂州》寫於乾元二年五月,作地為長安;(2)此詩首句「鐃吹宣京口」之「京口」,所指非為地處長江之京口,而應作「京郊」或者「京之路口」解。

現既知王維《送邢桂州》的正確作年為乾元二年五月,以此合勘王縉奉唐代宗詔令「編竣」王維集之時間(寶應元年),以及《新唐書》卷二○二《文藝中·王維傳》載王維「上元初卒」,可知王維的卒年,當以上元元年(公元760年)為是。如此,則《狀》文的系尾時間「上元二年五月」,就必為「上元元年五月」之訛,而造成此之訛者,當為抄手或者刻工所致。

四、王維詩文中的生年線索

王維既卒於上元元年,以此勘之其「逼近懸車」的六十八歲(或者六十九歲),則其生年就當在武則天長壽二年(公元693年),或者長壽元年(公元692年)。即以武則天長壽二年言,《責躬薦弟表》就當與《送邢桂州》、《狀》文寫於同一年,即上元元年,也就是王維人生之旅的最後一年。而王維長壽二年的這一生年,又與其集中有關詩文之所寫,甚為扣合,如《與魏居士書》即為其一。是文有云:

仆年俱六十,足力不強,上不能原本理體,裨補國朝;下不能殖貨聚谷。賑施窮窘,偷祿自活,誠罪人也。然才不出眾,德在人下,存亡去就,如九年一毛耳。實非欲引尸祝以自助,求分謗於高賢也,略陳起予,唯審圖之[26](65)。

其中的「仆年俱六十」,表明王維寫此文時,已年滿六十了。《詩·小雅·節南山》:「民具爾瞻。」鄭玄注云:「具,俱。」[27](440)《文選》卷三張衡《東京賦》:「禮舉儀具。」薛綜注云:「具,足也。」[28](56)。由武則天長壽二年合勘「年俱六十」,為唐玄宗天寶十二載(公元753年),此即《與魏居士書》一文的作年。是年,王維在長安供職文部郎中,其集中的《敕賜百官櫻桃》詩即寫於是時,此詩題下有注云:「時為文部郎中」。詩云:「芙蓉關下會千官,紫禁朱櫻出上蘭。才是寢園春薦後,非關御園鳥銜殘。歸鞍競帶青絲籠,中使頻傾赤玉盤。飽食不須愁內熟,大官還有蔗漿寒。」[29](141)考《資治通鑒》卷二一六於天寶十一載三月有云:「乙巳,改吏部為文部,兵部為武部,刑部為憲部。」[30]( 1471)據此,知王維之所以於《敕賜百官櫻桃》題下作「時為文部郎中」之注者,是意在表明此詩之作,乃為「改吏部為文部」的天寶十一載的仲夏。是年,王維五十九歲。待至翌年六十歲之時,即寫了《與魏居士書》,故文中乃有「仆年俱六十」之謂。或有據文中之「偷祿自活,誠罪人也」云云,認為王維此文寫於「乾元元年春之後或二年」者,實則不的[31](44—56)。由天寶十二載至上元元年,其間凡七年,而在此七年中,王維之生平行事,皆歷歷可數,清楚而明白。

王維集中又有《哭祖六自虛》一詩,其題下有注云:「時年十八。」若此注不誤,即表明這首詩的作年乃在唐睿宗景雲元年(公元710年)。此詩雖然長達六十四句,但其內容實則由兩部分所組成,即一為對祖自虛品行、才華等之讚美;一為對作者與祖自虛交往之追憶。其中有云:

本家清渭曲,歸葬舊瑩邊。永去長安道,徒聞京兆阡。旌車出郊甸,鄉國隱雲天。……

念昔同攜手,風期不暫捐。南山俱隱逸,東洛類神仙。未省音容間,那堪生死遷。花時金谷飲,月夜竹林眠。滿地傳都賦,傾朝看葯船。群公咸屬目,微物敢齊肩。……為善吾無矣,知音子絕焉。琴聲縱不沒,終亦斷悲弦[32](330)。

所引前六句,表明祖自虛乃卒於長安,因家貧而只得「歸葬舊瑩邊」。後十六句之所寫,是謂王維與祖自虛相識長安後,曾一度「南山俱隱逸」,之後「東洛類神仙」,二人之交誼雖然如同伯牙與鍾子期,但卻「終亦斷悲弦」。而此等經歷,正王維開元前之所為。對此,《過始皇墓》一詩又可為之佐證。此詩中之所寫,雖然為王維對始皇墓的憑弔,但所反映的實則為其功名無著時的一種無奈心境。斯時,友人祖自虛已死兩年,而王維在這兩年之長安卻一無所獲,因而乃有始皇墓之謁。此詩題下有小字注,蜀刻本《王摩詰文集》卷十作「時年十五」,《文苑英華》卷三○六作「時年二十」,並有注云:「集作十五。」其中之「集」,所指為蜀刻本《王摩詰文集》。從版本學的角度言,《文苑英華》的成書年代,早於蜀刻本《王摩詰文集》問世約百年左右,且其著錄王維詩文所依之底本,又為建昌本《王右丞文集》底本的底本(稿本)[33]( 41—46),則其「時年二十」之注,自然是較「集作十五」更具版本學價值的。如此 ,王維在其「時年二十」之際,寫《過始皇墓》也就甚為清楚。王維「時年二十」,為唐睿宗太極元年(公元712年),翌年,因「玄武門之變」(又稱「唐隆之變」),李隆基即皇帝位,並改元開元。自開元初年始,青年時期的王維在長安的困境,才逐漸有所改變。

又,王維《慕容承攜素饌見過》詩有云:「沙帽烏皮幾,閑居懶賦詩。門看五柳識,年算六身如。靈壽君王持,雕胡弟子吹。空勞酒食饌,持底解人頤。」[34](155)其中的「年算六身如」五字,與王維的生年頗具關聯。「六身」一詞,典出《左傳·襄公三十年》,云:

晉焯夫人食輿人之城杞者。絳縣人或年長矣,無子,而往與於食。有與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紀年。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於今,三之一也。」吏走問諸朝。師曠曰:「七十三年矣。」史趙曰:「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數也。」文士伯曰:「然則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也。」[35](119)

師曠、史趙、文士伯三人的回答,雖然說法各一,但所指年歲則大體一致,即與「絳縣人」所說「四百有四十五甲子」(七十四歲)是基本相同的。其中,師曠是明言「七十三年矣」;文士伯的「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若以一年360天計,為七十四歲;而史趙所言「亥有二首六身,下如二身」,雖為王維化用為「年算六身如」,其實也是七十歲或七十餘歲之意。正因為三人所言大體相同,故《左傳·襄公三十年》之此載,即廣為唐人於詩文中所採用,如初唐詩人李嶠《為王及善請致仕表》一文,即為其例。是文有云:「臣及善言……二首六身,甲子催其歲月;百骸九核,寒溫煎其骨髓。」(《全唐文》卷二四五)又其《神龍歷序》有云:「亥有二首,方聞絳者之年,序臨安寧,歲次強圉,皇帝撫天下之三載也。」(《全唐文》卷二四七)這兩例中的「二首六身」、「亥有二首」,意皆相同,即所指均為七十歲之謂也。正因為是七十歲,即已到了唐律規定的致仕之齡(詳上),故李嶠乃為王及善代寫了這篇「致仕表」。而此,則為唐代官吏「七十致仕」的又一顯證。王維寫《慕容承攜素饌見過》時既已年近七十,以其卒年為上元元年推之,其生年為長壽二年,已殆無疑義。

所以,本文對於王維生、卒、享年的結論為:王維生於生於武則天長壽二年(公元693年),卒於唐肅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享年六十八歲。

注釋:

[1]關於王縉在王維卒後奉命編輯王維集之史況,宋蜀刻本《王摩詰文集》卷首附王縉《進王摩詰文集表》、唐代宗《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王縉表上答詔》二文乃有載,可參看。又,《全唐文》卷三七○著錄王縉《進王維集表》,於「頓首謹言」後,有「寶應二年正月七日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縉表上」云云,表明王縉將編竣之王維集「隨表奉進」朝廷者,乃在「寶應二年正月七日」,如此,則王維卒年是絕不可超出這一具體時間的。

[2]趙殿成《王右丞集箋注》附錄四《右丞年譜》,上海古籍出版社1961年版。

[3]劉昫等《舊唐書》四十二《地理志一》,中華書局1975年版。

[4]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尚書吏部」卷二,中華書局1992年版。

[5]若用「守」字關聯,必須是職事官的品階高於散官,對此,岑仲勉《依唐代官制說明張曲江集附錄誥命的錯誤》一文已言之甚詳,可參看,此不具引。岑文載《金石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6]關於王維《謝弟縉新授左散騎常侍狀》中所存在的問題,另可具體參見拙作《關於王維的三篇散文》一文,載《唐代詩文論集》,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7]具體參見拙著《唐代詩文論集》之《王維的三篇散文》一文,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7月版。

[8]王維《責躬薦弟表》,《王摩詰文集》卷三,《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

[9]杜佑《通典》卷三十五《職官十七》,中華書局1988年版。

[10]李林甫等《唐六典》,中華書局1992年版。

[11]李邕《辭官歸滑州表》,《李北海集》卷二,《四庫唐人文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

[12]關於李邕赴任滑州刺史與辭滑州刺史之始末,具體參見拙作《李邕及其散文考論》一文,載《唐代詩文論集》,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13]唐代因特殊原因或提前或退後致仕者,均不在此列,具體參見拙著《王維新考論》第一章第四節,黃山書社2008年版。

[14]王維《春日上方即事》,《王摩詰文集》卷九,《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

[15]范曄《後漢書》卷九十《禮儀志中》,嶽麓書社1994年版。

[16]朱紅林《漢代「七十賜杖」制度及相關問題考辨——張家山漢簡<傅律>初探》,《東南文化》2006年4期。

[17]唐玄宗《老人賜几杖鳩杖敕》,《唐大詔令集》卷八十《養老》,中華書局1959年版。

[18]劉昫等《舊唐書》卷一四○下《文苑下·王維傳》,中華書局1975年版。

[19]王縉《進王維集表》,《全唐文》卷三七○,中華書局1983年影印本。

[20]劉昫等《舊唐書》卷十一《代宗本紀》,中華書局1975年版。

[21]以上關於錢謙益《錢注杜詩》等諸家之說,具體參見拙著《唐代詩文論集》之《關於杜甫的三篇散文》一文,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7月版。

[22]皇甫澈《四相詩並序》,計有功《唐詩紀事》卷四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

[23]王維《送邢桂州》,《王摩詰文集》卷九,《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

[24]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二二一《唐紀三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25]蕭昕《夏日送桂州刺史邢中丞赴任序》,《全唐文》卷三五五,中華書局1983年影印本。

[26]王維《與魏居士書》,《王摩詰文集》卷二,《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第65頁。

[27]鄭玄箋、孔頴達等疏《毛詩正義》卷十二之一,上海古籍出版1997年影印本。

[28]張衡《東京賦》,《文選》卷三,中華書局1977年影印本。

[29]王維《敕賜百官櫻桃》,《王摩詰文集》卷四,《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

[30]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二一六《唐紀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31]具體參見拙著《王維新考論》第一章第四節,黃山書社2008年版。

[32]王維《哭祖六自虛》,《王摩詰文集》卷十,《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

[33]具體參見拙作(與人合作)《宋本王維集考述》一文,載《南都學壇》2017年5期。

[34]王維《慕容承攜素饌見過》,《王摩詰文集》卷四,《宋蜀本唐人集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

[35]轉引自趙殿成《王右丞集箋注》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61年版。

(本文原載《山西師大學報》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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