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數據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網路數據合理使用行為邊界初探

數據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網路數據合理使用行為邊界初探

恆都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資本市場、知識產權、商業訴訟為核心業務的頂尖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專精於為客戶解決最重要的問題。

第552期 編號:HDFYSYSS2017552

單位|恆都商業訴訟事業部

作者|信息網路與電子商務專業組 黃曉蕾

編者|恆都微信運營團隊

在互聯網行業飛速發展的今天,「數據」已經成為「兵家必爭之地」。雖然互聯網行業中已有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定等規範已經建立起了數據使用的基本制度,但在實踐中時常出現所謂的不合理或不正當的使用。

在最近的大眾點評訴百度案以及微博訴脈脈案中對網路數據合理使用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的探討,這兩個案子沒有支持使用數據的一方。而在Linkedin與hiQ Labs的案件中,法院裁定要求LinkedIn在24小時內移除任何阻止hiQ訪問LinkedIn用戶公開資料數據的技術障礙,也就是說,法院支持了使用數據的一方。那麼,在判斷數據使用是否合理、正當主要以哪些標準來衡量呢?下面就通過上文提到的三個案件進行分析。

一、獲取數據的方式

在微博訴脈脈案中,核心的爭議焦點為脈脈要求用戶在註冊脈脈賬號時上傳自己的手機通訊錄聯繫人,從而獲取該聯繫人與新浪微博中相關用戶的對應關係,從而可以抓取該人的新浪微博頭像、名稱(昵稱)、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個人標籤等信息用於脈脈的一度人脈,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微博曾與脈脈簽訂《開發者協議》,約定由微博向脈脈提供OpenAPI介面,脈脈通過此介面可以獲得微博用戶的信息。對此法院從微博與脈脈之間的《開發者協議》與脈脈與脈脈用戶之間的《脈脈服務協議》分析了脈脈與微博在合作期間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戶的職業信息、教育信息以及在合作結束後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戶的頭像、名稱、職業、教育等信息的行為的合法正當性。

法院認為脈脈在與微博合作期間,僅取得了「好友信息」的明確授權,但「好友信息」並不能一定涵蓋「教育信息、職業信息」等,因此,脈脈未根據《開發者協議》,申請職業信息、教育信息OpenAPI介面,即從微博開放平台獲取新浪微博用戶的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在雙方合作結束後,淘友技術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按協議要求及時刪除相關用戶信息,仍將包括新浪微博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在內的相關信息用於脈脈軟體,該行為不符合《開發者協議》的約定。

而對於在《脈脈服務協議》中,脈脈與用戶之間明確約定的「用戶個人信息」為用戶真實姓名、手機號碼和IP地址,「第三方平台記錄信息」為通過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註冊、登錄、使用脈脈軟體的用戶在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寫、公布的全部信息。」

對此法院認為,即使在脈脈與微博合作期間,脈脈也不能當然地依據《脈脈服務協議》收集脈脈用戶在其新浪微博中可能留存的相關非脈脈用戶的信息,因為脈脈還應同時事先獲得用戶同意,並按OpenAPI許可權規則通過申請介面獲取信息即在OpenAPI開發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過OpenAPI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台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

可見,即使是平台之間、平台與用戶之間達成了關於數據的合作、獲取協議,也需要明確需獲取的數據的範圍,在程序上也需考慮是否得到參與方的充分授權。

然而,即便獲取信息的方式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也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大眾點評訴百度案中,百度提出其獲取大眾點評網上用戶點評數據並沒有違反「Robots」協議,具有正當性。

對此法院的觀點是「網站通過Robots協議可以告訴搜索引擎哪些內容可以抓取,哪些內容不能抓取。由於Robots協議是互聯網行業普遍遵守的規則,故搜索引擎違反Robots協議抓取網站的內容,可能會被認定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但並不能因此認為,搜索引擎只要遵守Robots協議就一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Robots協議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網站信息的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行業準則的問題,不能解決搜索引擎抓取網站信息後的使用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因此,如何使用獲取的數據,也是至關重要的考量標準。

二、數據使用方式的正當性——是否具有實質替代的效果

在大眾點評訴百度案中,關於對百度的行為是否正當,法院考量了百度的行為是否對大眾點評造成了損害,對此法院認為「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產品中大量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網用戶的評論消息,已對大眾點評網構成實質性替代,這種替代必然會使漢濤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百度公司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如果存在明顯有對漢濤公司損害最小的方式而未採取,或其欲實現積極的效果會嚴重損害漢濤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則可認為該使用方式已超過必要的限度。」

由於百度在使用大眾點評數據時均全文顯示,雖然附有「來自大眾點評」的鏈接,但消費者通過百度地圖或百度就足以了解到相關信息,再跳轉到大眾點評的概率就大大降低了,無形當中就擠佔了大眾點評網站的競爭優勢和商業機會。

對於實質性的替代效果,有學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存在未經許可的提供行為,2.提供的內容相同或近似;3產生用戶轉移效果;4其他經營者因提供行為而受損。

在Linkedin案中,法院對於使用爬蟲技術獲取信息沒有違反相關的行業規範,這一點與大眾點評訴百度案中有共同點,法院重點考察的問題在於數據的使用方式上。hiQ Labs通過爬蟲技術獲得Linkedin用戶公開的信息,進行分析和加工,再向自己的客戶提供分析報告。對此Linkedin通過技術手段禁止hiQ Labs獲取自己的信息,而法院要求Linkedin移除這些技術障礙。

與大眾點評訴百度案的不同之處就在於,使用數據的一方hiQ Labs是對LinkedIn用戶已經公開的信息進行抓取,並且在抓取後並沒有直接以與LinkedIn同樣的方式使用這些數據,而是為自己的數據分析工作服務。這樣使用數據的方式並不會對LinkedIn的服務造成損害,沒有構成「實質性替代」。

可見,數據不是隨便就用的,從數據的收集、數據的使用都要遵循一定的行業規範和商業道德,遵循競爭法的規則,才能夠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1. 熊定中、向子瞭:《數據競爭與司法裁判——中美類案異同解析》http://www.360doc7.net/wxarticlenew/687797143.html

3. 田小靜. 大數據時代互聯網信息使用行為的競爭法規制——以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為例[J]. 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02):23-25.

4. 王超. 論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中市場替代的構成——以「大眾點評訴百度案」為例[J]. 公民與法(法學版),2016,(10):51-54.

5.朱理. 互聯網領域競爭行為的法律邊界:挑戰與司法回應[J]. 競爭政策研究,2015,(01):11-19.

6. 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京73民終588號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滬73民終242號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恆都律師事務所 的精彩文章:

TAG:恆都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