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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4人受傷

2018年1月1日,汝州交警成功偵破「2017.2.5」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董某、歐陽某。

2017年2月5日14時10分許,有群眾報警稱汝州市西環路與專業戶街交叉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有四人受傷,駕駛員棄車逃竄。接到報警後,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緊急趕赴事故現場,第一時間固定了現場證據,通過調取監控及詢問現場目擊證人,確定嫌疑肇事車輛為京ET4728號帕薩特牌小型轎車。由於該車系多次買賣未依法辦理轉移登記,線索一度中斷。辦案民警不氣不餒,繼續深挖細查,經過耐心全面的調查分析、摸排追蹤、利用多種偵查技術手段,輾轉南陽、吉林、北京三地,奔波近5000公里的路程,最終鎖定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為歐陽某。2017年12月29日,辦案民警在北京將犯罪嫌疑人歐陽某成功抓獲。

據歐陽某供述,案發時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是其表弟董某,辦案民警果斷反應,迅速摸排。迫於警方的壓力,董某在2018年1月1日到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自首。鐵證如山,到案後,董某向辦案民警供述了事發過程,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至此,「2017.2.5」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肇事司機董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歐陽某指使董某逃逸,致受害人重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被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已移送汝州市人民檢察院,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相關法規:

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1、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原標題:肇事逃逸,雖遠必抓!看汝州交警如何千里追兇?

轉載自:汝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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