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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重視禮教」與「無為而治」

孔子表達過這樣的觀點:「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比較之下,以道德、禮義來教化民眾不僅能起到使其「知恥」的作用,還能讓百姓心甘情願來歸順。(「格」即至、來之意。)這是政策、刑罰所不能及的。

孟子認為,居上者不能「置民之產」,迫使其做壞事然後懲處之,這是陷害百姓;孔子認為,為政者不以禮義教導民眾,放任其做壞事然後誅殺之,這是虐待百姓。(《論語·堯曰》)

懲治犯罪、維護正義,這固然是政刑法度存在的本意和目的,但若沒有「富民」和「教民」為前提,那些完備的律條、嚴格的刑罰就會變成「罔民」和「虐民」的工具。

道理如此,但歷史上多見的是重刑律的施政方針,而鮮有君王將禮教作為重點來抓的。

太史公曾分析過其中潛在的原因:「夫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法之所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史記·太史公自序》)

禮教的作用是預防犯罪,法律的作用則是懲治犯罪。這就好比中醫主張「治未病」。在病症已顯、危害已至之後用藥,這就如同「法」的作用,雖能祛病除疾,但軀體已然受害。「治未病」則講究在病未發時提前做好防範措施,免遭病邪侵襲,這便類似於「禮」的功效了。

法發揮效力的過程是可見的,而禮教因是防患於未然,其效反而難以為人所知,因此它的力量和重要性往往被忽視和低估,這是一個特別需要引起當政者注意的問題。

教民的必要性既明,接下來就要考慮如何「教」了。同為教民,也有境界高低之分。下面,我就由淺入深,試列舉教民的各種方式和途徑。

第一種方式,也是最容易想到的,當然是設立教育機構,並派專人負責。

「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司徒」就是專司教化民眾事務的官職。「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孟子·滕文公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兩段話中都提到了「人倫」。孟子又說:「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矣。」(《孟子·梁惠王上》)

可見,那時的公共教育不像現在,以傳授知識為主,其核心功能就是為民眾樹立「重人倫」的觀念,建立「長幼尊卑」的秩序意識,提高個人修養,強化道德觀念。

孟子還分別解釋了對鄉里學校的三種叫法的由來:「庠,養也;校教也;序,射也。」其中「教」、「養」意思都很明確,「射」通「繹」,「陳列」之意。

學校的功能就是將人倫秩序展現給受教者,以此為規範指導其日常行為。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人們越來越注重對文化知識的傳授,學校的初始功能逐漸被淡化、忽視了。

韓愈就指出,「師」本來的作用是「傳道授業解惑」,所謂「傳道」,傳的就是聖人之道,是針對思想進行的教育。然令他非常困惑和不滿的,是當時的教師以「授之書而習其句讀」為主要教學內容了,他認為這是偏離教師本身職能的,故此發出「小學而大遺」的哀嘆。

設立學校教化民眾,這是比較常規的方法;其實還有一種更「高級」的手段,簡言之就是「無為而治」。

很多人一看到這四個字,第一反應就是:這是道家的主張。而同樣有很多人,對這四個字的理解就是:什麼都不做,什麼都不管,國家、人民自然就好了。

必須指出的是,這兩種觀念都是大錯特錯

首先,「無為而治」絕非僅是道家的主張,從孔子到孟子,或明說或暗指,都表達過類似的觀點,而且他們都認為,這不是一般的君王能做到的,而是治國的至高境界。

孔子說:「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夫何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論語·衛靈公》)

舜是為儒家所推崇的聖君,是後世為君者的楷模。孔子稱其做到了「無為而治」,可見這樣的治國方策在儒家思想里也是被宣揚而非反對的。

但是,舜是真的「無所作為」嗎?孔子說他「恭己正南面」——這也是一種「為」,只是其所施為的對象不是百姓,而是自己罷了。所謂「無為而治」,其中的「為」可以理解為煩勞,也可以理解為強加於人。

孔子所認同的是,為君上者端正自身,做好自己分內之事,為天下表率,如此則不必殫精竭慮去想整治民風,百姓自然追隨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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