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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偷走了你的年終獎?年終獎個稅計算,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

小Z是老槍職場邦的粉絲,在一家國企的子公司工作,平時工資不高,也就4000元在右,好在還有不錯的福利和年終獎,否則日子真是不好過呀。

可每年年終獎金都會與當月工資一起合併納稅,扣了個稅之後拿到手實際也沒多少,小Z總覺得這樣不合理,一年的年終獎,為啥要和當月工資一起納稅呢?

就小Z這個案例,我們今天就來說一下關於年終獎金的個人所稅的計算方法。

關於年終獎金的計算,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是這樣規定的:

「納稅人取得全年 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將發放年終獎金時的當月工資分成2種情況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1、發放年終獎金時,當月工資大於3500元

年終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應該是按年終獎金總額/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發放年終獎金時,當月工資小於3500元

(年終獎金-(3500-當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應該是按(年終獎金總額-(3500-月工資))/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我們按小Z的收入舉例說明

小Z在2018年1月時發放工資4000元,同時發放2017年年終獎金25000元,則小Z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1月工資的個人所得稅:(4000-3500)*3%=1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5000*10%-105=2395元(25000/12=2083)

當月個人所得稅合計為:15+2395=2410元

稅後收入為4000+25000-2410=26590元

但如果按小Z所說,公司財務將25000元的獎金與當月工資合併納稅,則小Z當月的個人所得稅為

(4000+25000)-3500*25%-1005=5370元

稅後收入為:4000+25000-5370=23630

這種錯誤的計算方法,導致小Z多繳納了2975元的稅。

財務的這種演算法是因為財務屬於集團公司,在集團公司也會發放年終獎,相關規定明確此種計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且如果在2家以上公司領年終獎,也只能享受一次,所以財務人員在分公司領取年終獎金就沒有按這一方法計算,導致小Z也未能享受到這一政策,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2017,你發了多少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正確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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