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唐朝,為什麼後面朝代很少能夠企及,首先法律上就落後了
唐朝的法律體系,它很嚴格,它有四個部分構成,律、令、格、式。
律,就是律文,唐朝的律就是著名的《唐律疏議》,雖然《唐律疏議》那麼好,但是法律是成文的,經常性的,社會可是變動的,時時刻刻都在變,所以社會出現新的問題,新的現象,律管不住。
法律總是滯後的,滯後怎麼辦,唐朝用令來規範它,政令。國家的政令也是法律,政令就可以因時因地,根據具體社會的變動,不停地發布。
所以,令的量就非常大,幾十年過去了,國家政令會相互矛盾的,20年前說要這麼辦,20年後說不能這麼辦,時代變了,這是非常正常的,所以唐朝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對令做一個全面的清理。
清理以後,行之有效的,對今天還有指導意義的,還能用的,把它留下來,編成一本格的書,沉澱下來的,每個官府,就把這個作為法律的一個重要的構成,你就按這個去辦事,沒有編進去的,作廢,所以就不會出現政令之間的矛盾,這就是一個格。
還有一個式,唐朝對官府辦事有嚴格的規定,用式來規定,規定辦事情的具體的程序,具體的章程,非常細地把它規定下來,這就是式。
所以唐朝的整個法律體系,是由律、令、格、式四個部分組成的。
那麼,我們現在的法律體系,有律,也有政令,可是有格嗎?有式嗎?
如果您有這些歷史困惑,請關注我吧!
TAG:唐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