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盛世唐朝,為什麼後面朝代很少能夠企及,首先法律上就落後了

盛世唐朝,為什麼後面朝代很少能夠企及,首先法律上就落後了

唐朝的法律體系,它很嚴格,它有四個部分構成,律、令、格、式。

律,就是律文,唐朝的律就是著名的《唐律疏議》,雖然《唐律疏議》那麼好,但是法律是成文的,經常性的,社會可是變動的,時時刻刻都在變,所以社會出現新的問題,新的現象,律管不住。

法律總是滯後的,滯後怎麼辦,唐朝用令來規範它,政令。國家的政令也是法律,政令就可以因時因地,根據具體社會的變動,不停地發布。

所以,令的量就非常大,幾十年過去了,國家政令會相互矛盾的,20年前說要這麼辦,20年後說不能這麼辦,時代變了,這是非常正常的,所以唐朝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對令做一個全面的清理。

清理以後,行之有效的,對今天還有指導意義的,還能用的,把它留下來,編成一本格的書,沉澱下來的,每個官府,就把這個作為法律的一個重要的構成,你就按這個去辦事,沒有編進去的,作廢,所以就不會出現政令之間的矛盾,這就是一個格。

還有一個式,唐朝對官府辦事有嚴格的規定,用式來規定,規定辦事情的具體的程序,具體的章程,非常細地把它規定下來,這就是式。

所以唐朝的整個法律體系,是由律、令、格、式四個部分組成的。

那麼,我們現在的法律體系,有律,也有政令,可是有格嗎?有式嗎?

如果您有這些歷史困惑,請關注我吧!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唐朝 的精彩文章:

在唐朝那些犯了罪的人,一般都会被流放到哪里?

TAG:唐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