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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職務屬立法機關許可權 兩議員提決議案阻蘇嘉豪上訴

被中止職務的議員蘇嘉豪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認為有關中止職務程序存在合法性瑕疵。本身是立法會章委會主席及秘書的議員高開賢、黃顯輝前日則向立法會主席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的政治性質》決議案,以確認全體會議有關議員中止職務或喪失資格的議決是政治性質的行為,不屬於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該等議決也不受有關中止行政為效力制度的約束。

下周二大會表決高開賢、黃顯輝聯合提出的《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的政治性質》決議案,要求以緊急程序在立法會大會上表決。根據立法會網站顯示,本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將舉行的全體大會中,包含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的政治性質》決議案這項議程。

《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的政治性質》決議案的理由陳述顯示,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會是特區的立法機關,處理議員中止職務及喪失資格事宜是立法機關固有的實質性許可權。立法會全體會議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議員中止職務的行為是政治性行為。相應地,立法會全體會議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一條及《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議員喪失資格的行為亦是政治性行為。上述行為均不受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干預,以免影響基本法所設置的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

故高開賢、黃顯輝認為上述政治性行為屬於立法會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行為不屬於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

文章選自澳門日報,圖片選自網路,原文請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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