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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樣品走進共享時代 開發主體多元化亟須跨專項管理

深海樣品走進共享時代

打破樣品壟斷使用,避免樣品重複採集、重複測試及樣品管理平台重複建設;分類管理、設置保護期,加強對樣品的保護和共享利用。國家海洋局近日發布《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樣品管理暫行辦法》和《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資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範深海樣品和深海資料管理。

資料圖:1月12日,先進深海原油轉駁船「SeaLoader1」緩緩從江蘇啟東中遠海工碼頭駛出,前往海域進行試航。 陳福廣 攝

作為《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兩項配套措施,「暫行辦法」對樣品和資料的管理有哪些新舉措?意義何在?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人士。

主體多元化 亟須跨專項跨部門管理

1983年,我國開始深海海底資源調查,調查範圍遍及三大洋,調查目的涉及多金屬結核、富鈷結殼、多金屬硫化物、深海稀土及生物環境等。30多年來,我國已完成了40多個大洋航次調查,參與人數數以千計,幾乎涵蓋了海洋地球科學的所有學科門類。

中國大洋樣品館副館長、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員卜文瑞介紹說,之前的《大洋樣品管理規定》及《大洋樣品管理細則》,對規範作為承包者的中國大洋協會的深海樣品安全保存、共享使用、成果反饋等工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近年來,我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調查、勘探開發的主體日益多元化。有關部門紛紛設立相關調查研究專項,開展深海調查研究工作。「亟須建立跨專項、跨部門的深海樣品資料管理制度,推進全國深海樣品統籌管理、共享利用。」卜文瑞說。

分類管理 推進全國一體化共享利用

記者注意到,兩份「暫行辦法」各分為總則、資料(深海樣品)匯交、資料(深海樣品)保管、資料(深海樣品)申請與使用、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

比如,考慮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相關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的經費來源不同、承擔任務類型及工作性質差異,「暫行辦法」將深海樣品、資料分為由國家財政經費支持活動採集的「國家深海樣品」「國家深海資料」和由其他來源經費支持活動採集的「其他深海樣品」「其他深海資料」,進行分類管理。

以對國家深海樣品的管理為例,樣品彙交具有強制性,需在航次現場驗收前,或航次結束後1個月內匯交樣品、現場相關信息記錄、分析測試數據及航次現場報告等;在航次任務驗收前,或航次結束後兩年內匯交樣品處理加工與分析測試信息記錄文件、樣品分析測試數據、航次報告等。

對其他深海樣品而言,匯交人具備深海樣品保存條件與共享服務能力的,可僅匯交深海樣品目錄,同時需按要求提供深海樣品共享服務。但不具備深海樣品保存條件與共享服務能力的,匯交內容參照國家深海樣品執行。其他深海樣品的匯交時限原則上參照國家深海樣品,具體可由匯交人與深海樣品管理機構商定。

卜文瑞說,與分析測試數據和研究成果報告相比,深海樣品記錄的信息具有客觀性、全面性等特徵,而人類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卻是主觀的、歷史的,受特定條件下認識手段和認識水平的雙重限制,「由於深海樣品採集成本極高,統一匯交、歸口管理更有利於對樣品的保護和共享利用」。

設置保護期 最大限度保護匯交人權益

深海樣品、資料的統一匯交與集中管理,奠定了深海樣品、資料共享利用的基礎。

此外,「暫行辦法」通過設置保護期、所匯交樣品優先使用等制度設計,最大限度地保護匯交人的權益。

比如,對國家深海樣品而言,經匯交人書面申請,國家海洋局審定,一般可設置申請審定後兩年的保護期;對其他深海樣品,可由匯交人與深海樣品管理機構協商設置保護期,保護期從匯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三年。在特殊情況下,保護期最多可延長至5年。在保護期內樣品的共享使用,需徵得匯交人的書面同意,匯交人對所匯交樣品擁有獨享權;保護期滿後,匯交人仍享有所匯交樣品的優先使用權。

相關人士認為,「暫行辦法」通過深海樣品、資料的匯交與集中管理、共享服務平台建設、共享利用與使用成果彙集等制度安排,打造深海樣品、資料共享統一平台,鼓勵用戶在統一平台上開展工作,打破了樣品、資料資源壟斷,降低了學科准入門檻,可以將科學家的關注點由對樣品等科技資源的壟斷性佔有,引向對科技制高點的佔領。

但也有人表示,「暫行辦法」仍屬原則性政策文件,要實現樣品資源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利用,尚需操作層面的相關實施細則、規範性文件及技術標準。特別是對企業來說,如何在實現共享的同時最大程度保護商業秘密,仍需繼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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