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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遇到騙子——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這是我們的第73期音頻

有這麼一種騙子,盯著你的財產不說,還欺騙你的感情,嚴重些的,像去年轟動一時的「程序員之死事件」里的男主人公蘇享茂,還賠上了自己的性命。

騙婚現象在生活中已經不少見,騙婚的情形也五花八門:虛報年齡的,隱瞞整容的,騙彩禮騙嫁妝的,騙家產的,甚至還有同性戀騙婚的。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騙婚這點事兒。

給了彩禮,新娘失蹤

林先生通過婚介平台認識了孟小姐,沒過多久,陷入愛河的林先生便決定和孟小姐結婚。在孟小姐的要求下,林先生給孟小姐娘家三十萬元的彩禮。

結果在拿到彩禮後沒過兩天,孟小姐就失蹤了,林先生追到孟小姐家中一看,也是人去樓空。

很明顯,林先生被騙了。

在司法機關把相關人員繩之以法以後,林先生應如何追回這筆錢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因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林先生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當然,林先生也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孟女士欺詐來拿回這筆彩禮。

這是最簡單最常見的一種情形,接下來咱們再說點兒離奇的。

婚後發現,「富二代」原是「窮小子」

李女士因巧合認識了龐先生,龐先生對李女士展開了瘋狂地追求,在交往時龐先生告訴李女士,他家中經濟條件很不錯,有家大型公司,但是因為和父母鬧翻了,這才自己跑了出來。

交往一年後,龐先生與李女士商量先把證領了,將生米煮成熟飯,再帶她回家見父母,到時候父母也無法反對了。李女士信以為真,跟龐先生去民政局領了證。

但當龐先生把李女士帶回了其父母所在的村子,李女士才發現龐先生家徒四壁,經濟條件非常糟糕。

李女士這報警沒法兒報,因為詐騙罪立案是有詐騙金額要求的,而龐先生並沒有騙李女士一分錢

和前面的林先生不一樣,李女士還跟人把證領了,這離了的話,又是個二婚,這可怎麼是好?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頒布的《民法總則》雖然把欺詐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事由之一,但是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像結婚、遺囑這種特殊的身份行為並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適用的是《婚姻法》、《繼承法》的特別規定

而《婚姻法》並沒有把欺詐作為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這就意味著,單純的被騙婚是無法在婚姻效力上做文章的

李女士只有啞巴吃黃連,落一個二婚的身份,走離婚途徑解決了。

所以大家在面對人生大事時都應該擦亮眼睛,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的秉性、責任心、經濟狀況等再步入神聖的婚姻殿堂。

因為一般情形下因受到欺騙而主張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沒有直接法律依據,很難成功,一般只能通過離婚這條途徑來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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