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貪官的「特殊」罪名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書,其中獲准減刑的官員,涉及的各項罪名,佔據了整整兩行才寫完:貪污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這些罪名共同指向的,是安徽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原政委武獻飛。裁定書中顯示,武獻飛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其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時應從嚴掌握。法院最終決定,對罪犯武獻飛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說起武獻飛,就不得不提到13年前阜陽市交警系統的一樁窩案。2005年,涉案千萬元的阜陽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韓明亭被控受賄115.02萬元,同時還有銀行存款人民幣1331萬餘元,美元4301元,黃金觀音像1台,紀念金條4根計300克,名表兩隻等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不過,因具有自首及揭發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現,法院依法判處韓明亭有期徒刑11年。韓明亭檢舉的對象,正是他的「老上級」阜陽市公安局原局長種永紀。據韓明亭交待,韓想當交警支隊長時,曾經給種永紀行過賄。
因這次檢舉,種永紀以及其女婿武獻飛貪腐案浮出水面。最終,種永紀因受賄200餘萬,以及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種永紀罪名中的私藏槍支彈藥罪尤為引人注意。退休後,他本應按照規定上交配發的槍支彈藥,但其拒不上交,非法持有「五四」式手槍一支,私藏各類槍彈一千餘發。案發後,種永紀還發動其兒子、女兒、親家等人幫他藏匿子彈。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發現,近年來有不少落馬官員,除涉及貪污受賄外,還有不少人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2017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因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等,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查,趙黎平藏匿了一支轉輪手槍、一支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有91枚雷管。
2016年,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連子恆,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零6個月。連子恆被指非法持有三門峽市原煤炭局局長雷建國所送槍支10支及800餘發子彈。
此外,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廣東省金融辦原副主任李若虹,也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李若虹還是與情婦共同持有槍支,檢察人員在兩人的居所中查獲了制式槍支和制式槍彈。
被判處死緩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以及被判處無期的吉林省吉林市原副市長於國華,其罪名中均有非法持槍這一項。
有「小官巨貪」之稱的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其妹妹馬青茹也被查出非法持有槍支。馬超群落馬時,出動了特警。有媒體報道稱,面對大批警察、武警和檢察官,馬超群毫無畏懼之色,大聲斥罵帶隊的檢察官和警官,並用言語威脅。執法人員向他出示的法律文書,被他一把搶過撕掉。隨後,馬超群被武警戰士用槍托擊打,頭部出血。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被指常常隨身攜帶兩把手槍。他落馬時,動用了40名持槍特警進入張越辦公室拿人,直接把他架到車裡。
我國對槍支管理的嚴格極其嚴格,在這些落馬官員中,有些人原本的職位是具有配槍資格,但退休或者調離原崗位之後仍能持槍,甚至有些不在相關崗位任職的官員也有藏匿槍支,著實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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