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三支槍 投案自首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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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桂林1月15日電(通訊員 覃福生)男子黎某非法持有3支槍支,被公安機關查獲2支槍支後,其攜帶1支槍支到公安機關投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荔浦縣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黎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
現年36歲的黎某,是荔浦縣人。2017年7月,黎某以6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了1支氣槍,並將槍支藏在其房間衣櫃里。2017年9月6日19時許,公安民警在黎某家後面的牆角下查獲了2支改制射釘槍。次日,黎某攜帶氣槍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鑒定,黎某非法持有的2支射釘槍屬以燃燒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均能正常擊發,其非法持有的1支氣槍能正常發射彈丸。
荔浦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黎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2支、氣槍1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屬於刑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2支以火藥為動力的射釘槍和1支氣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且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有自首情節,法院結合其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等,依法對他作出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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