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斷案中如果人證物證不全,法官怎麼找出兇手?有3種方法
訴訟一詞最早始見於元代,訴即當事人一方向官府控告他人的違法行為,俗稱告狀。訟即官府接受告狀,並依法制裁犯罪行為,亦稱為斷案。在訴訟的整個過程中,證據是法官斷案的依據,也是訴訟最核心的內容,證據包含人證,物證,書證,勘驗等證據。只有在證據確鑿,罪犯認罪伏法的情況下,案子才能最終結案。
那麼在斷案之中,如果證據不全或者沒有人證物證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法官該怎麼找出兇手或者說罪犯呢?有以下三種方法。
第一種:依據法醫的現場勘測結果。法醫最早起源於秦代,在秦朝時官名叫令史,秦律規定,死因不明的案件都要進行必要的屍檢,司法官如果不按照法律流程進行檢查,將受到懲罰。所以後代也沿革秦朝的律法,地方部門都會配備相應的法醫,法醫的現場鑒定結果是法官斷案最直接依據和參考。
宋朝的《洗冤彙編》中就曾記述這樣一個案子,甲乙兩人結伴出行,在兩人準備涉水過河時,甲看到乙身上帶了很多錢財,於是就起了謀財害命之心,在河中間,甲將乙按入河中,令乙窒息身亡。然後托出他的屍體,報官說乙溺水而亡,因為屍體上沒有過多的傷痕,法官也認定是溺水身亡。但驗屍官卻從死者的指甲縫和鼻孔中驗出了泥沙,並且死者胸前呈紅色,口唇有黑斑,肚子膨脹,這些檢驗結果表明乙是被人按入水中窒息而亡,是他殺。最終在驗屍官的檢驗證據下,甲如實交代了自己殺人謀財的動機和過程。
第二種:依據案情和邏輯進行縝密的推斷。在一些兇殺,盜竊和死因不明的案子中,如果兇手沒有留下作案罪證,法醫也檢驗不到最有力的物證,官府也缺乏相應的目擊人時,案情該怎麼破呢?這時候就需要依靠法官的經驗積累和縝密的思維推斷,比如在周星馳主演的《九品芝麻官》中,宦官子弟常威為了霸佔戚秦氏,將戚秦氏一家殘忍殺害,為了掩蓋罪行,又將毒藥灌入死人口中,來製造一種死者系服毒自殺的假象。最終縣令包龍星用銀針刺喉,發現死者喉中有毒,在銀針刺胃時,卻顯示沒有毒,這就證明了受害者是死後被灌入毒藥的。
在歷史上還有這樣一個故事:在一個月黑星稀的晚上,一個老婦人背著包袱趕路。這時候一個搶劫犯從後面一把奪走老婦人的包袱後就跑掉了。老婦人大呼搶劫,有好心人前往追趕,然而抓到搶劫犯時,劫犯卻倒打一耙,說好心的路人是劫犯,由於天黑,老婦人也分不清誰是劫犯,現場又缺乏目擊證人。縣令一番思考後,遂令二人沿著衙門前的路疾跑,其中一個人明顯跑的慢,縣令認定此人就是劫犯。眾人都不解,縣令說:「如果跑的快的人是劫犯,肯定是不可能被追上抓住的。」事實確實和縣令推斷的一模一樣。
第三種:心理戰術讓罪犯不打自招。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很多善於斷案的能人都善於抓住犯人做賊心虛的心理,運用各種心理戰來逼迫罪犯不打自招。比如歷史劇新三國中的一段,聰明多智且深得曹操喜愛的曹沖被毒死後,曹操為了在曹丕和曹植間找出兇手,就讓他們兩個去靈堂守夜。半夜三更時,尖利哀嚎的貓叫聲此起彼伏,曹丕嚇的戰戰兢兢,一夜沒有合眼,曹植則呼呼大睡,曹操隔著帘子將這一幕都看在眼裡。
在宋朝時期還有這樣一個典故:陳述古在福建蒲城縣任縣令的時候,縣裡發生了一起重大盜竊案,有很多嫌疑人,但證據又不能直接指定哪一個是真犯。陳述古就心生一計,他對這些犯罪嫌疑人說,縣裡有一口古鐘,能辨明罪和無罪,只要把手放在鐘上,即刻便能得出結果。然後他就讓嫌犯晚上一個個去摸鐘。事先陳述古讓人在鐘上圖上黑墨,等嫌犯在漆黑的夜晚摸完後,陳述古觀察他們的手,結果有一個人的手乾乾淨淨,遂認定此人就是盜竊犯。為什麼要選擇漆黑的晚上呢,因為晚上真犯看不到別人摸過鐘的手是黑的,陳述古正是利用了犯人做賊心虛的心理,準確找出了真正的兇手。


※此人是明朝採花賊,10年施惡183人,獨特的作案方法讓人防不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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