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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到清,刑法處置侮辱人性、喪盡天良,讓犯罪人苦不堪言!

一個國家要想穩定,必須有法律限定,有了法律人們才不會動亂,沒有法律國家就不再是國家,而是一個慌亂、無所不做、肆意破壞的地方。但是一個國家製作法律的卻沒有底線就真的變成了道德的淪喪。甚至有些刑法變成了有權利人的害人工具,對人進行肉體、精神上的侮辱。

在一些侮辱人的刑罰中,『枷號』最具有代表性。如今現代的我們遇到不順心的事就會有依稀抱怨,常會用到『滿身的枷鎖』等。但是這種詞在流傳中不斷變質,我們提起枷鎖就會想到我們看電視劇中犯人們帶的頭手全部禁錮的工具,然而在明清之間則不為然。這種簡單的刑具逐步變成了侮辱人的工具,就變成了我們所說的沒有人性,天理不容。

據歷史記載,一個簡簡單單的刑具變得如此恐怖,開始時刑具不過是個很普通的工具,大多數都是用木材製作,重量不是太重,但到了明朝這種刑具達到三十五斤,犯人們整天背負著沉重的刑具並且還遊街示眾,讓人們所看見,更是打擊犯罪人的心靈,慢慢的這種刑具不斷加重,曾在正德年間這種刑具達到有一百五十斤,導致犯人們因為太重呼吸困難喘不上氣來而身亡。不管你的罪重還是輕都一樣帶上這種無法承受的刑具。

到了清朝初期大部分都是前朝的法律,但是刑具根據犯罪輕重來匹配,把刑具根據重量進行劃分大小不一、重量不一,最輕的有二十五斤,最重的有百斤重。這種刑具既有精神上的折磨,還有肉體的摧殘,在犯人動時,會出現肉皮上的摩擦。

但是在當時可以避免這種刑罰,只要有大量的錢就可以減少這種刑具所帶來的痛苦。

大家都知道清朝是滿族人的天下,在當時如果你是滿族人,非常慶幸你就像買了保險一樣,可以躲過枷號的刑罰(在滿犯罪三次內),但是那時的漢民就不一樣了,既沒有保障又沒有安全,犯了罪就必須帶刑拘,有的可能要帶到死。帶上這種刑具不是很簡單,有的就不斷折磨不出幾年就死亡。

這種殘忍的刑罰,幾乎歷盡了清朝多半個時期,在光緒年間才被廢除,讓我們現代的眼光去看當時這種刑罰,不敢想,但是沒有人會接受這種殘忍刑罰,這也不得不說這也是中華民族延續多年的思想,這種刑罰在當時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有些過頭,畢竟是文化遺產,這也提醒後人更讓人思考反思,如何人性化進行管控和管理國家,是國家更加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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