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搬至千里之外,員工可以拒不服從嗎?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2018年1月10日神龍汽車突然宣布旗下東風雪鐵龍和東風標誌兩大品牌的品牌總部將統一由現在的上海和北京,同時遷至武漢總部,並要求在1月15日完成搬遷。
短短5天,就是我們自個搬個家,這個時間也不夠啊,何況是品牌總部整體搬遷,涉及員工超過百人。
通知一出,馬上受到員工抵制,很多員工對於公司的這種行為都表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神龍汽車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調整辦公地點?員工是否可以因此提前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
可以單方面調整辦公地點,但需與員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很顯然,神龍此次變更工作地點,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提前與員工進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
從某種意義上講,神龍有權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但應當是合理和合法的。對於神龍來講,此次變更工作地點,無疑是從降低運營成本考慮,也是出於經濟利益。但對於員工來講,此次工作地點的變更則會給個人生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必竟不是從一個區搬到另一個區,而是要搬到千里之外的城市。
如果神龍工作地點變更只是在上海或北京區域內,並未對員工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則員工應當服從,但此次工作地點變更,是將公司遷至千里之外的另外一個城市,這對於員工來講影響是非常大的,員工也是有權拒絕到新工作地點辦公的。
員工拒絕到新工作地點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之規定,變更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範疇,因此需要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神龍此次未與員工進行協商而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屬於重大內容變理,員工如果不滿意公司的這種安排,可以不到公司報到,此行為不屬於曠工,因為不能按要求上班是公司單方面造成的,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的,屬於非常解除,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所以神龍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與員工協商,願意前往的當然最好,對於由於家庭原因不能前往的,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切不可以員工不同意搬遷而解除合同,以免造成非法解除,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出爾反爾,不會被支持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按公司安排已到新辦公地點工作,超過一定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未提異議,後又以此為理由提出公司單方變更工作地點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會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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