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後靠離婚轉移財產?濟南中院說:沒門兒!
近日,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與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對濟南中院審理的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進行採訪報道。該案運用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合理地解決了原被告債務糾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2010年,該案上訴人肖某向被上訴人周某借款30萬元,且並未在約定時間內償還所欠債務,債權人周某多次催討無果後,起訴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肖某償還周某欠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肖某沒有仍然償還債務,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結果在進入執行階段後,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官遇到了棘手的問題。
原來,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肖某名下已經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而通過調查發現在生效判決作出之後肖某與前妻去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雙方約定夫妻雙方所共有的一套房產歸前妻所有,而且房屋也過戶到前妻的名下。追討債務無果的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歷下法院審理後認定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的約定無效。肖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據該案承辦人、濟南中院民五庭法官劉洋介紹,在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夫妻雙方通過離婚、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這筆負債屬於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等例外情形。該規定的主要目就是為保護第三人的正當債權,防止夫妻串通逃債。
2014年4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肖某夫妻雙方在男方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給女方,致使判決無法得到執行,損害了債權人周某的利益。因此離婚協議中的房產約定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轉移財產的約定無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央視在報道中評論說:「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過立法與民意互動,推進良法更好善治,這就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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