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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以曠工為由作出辭退決定 再付補償就算協商解除?

《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於女職工,尤其是「三期」女職工的保護,徐寧蘭所在的公司是熟知的。因此,在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後,公司立即變更說法,並以雙方系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徐寧蘭提起的訴訟。

然而,公司能夠證明雙方系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是已經支付經濟補償金,徐寧蘭則對此提出:如果如公司所說,雙方就沒有爭議,她也不會申請勞動仲裁。儘管她收到了這筆錢,但公司只要繼續履行合同,她便即刻退回。

為此,雙方打了一年多官司,直到1月10日二審法院才一錘定音:駁回公司上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向徐寧蘭支付產假工資、未休年假工資、電腦補助費等31885元。

因事請假被記曠工

遭辭退後又獲補償

今年31歲的徐寧蘭於2013年10月14日入職北京萬盈科技公司。當天,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5年10月13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擔任網站產品策劃,每月基本工資為稅前1680元、獎金為稅前3300元、績效工資為稅前4000元。

2015年4月12日,因家中有事,徐寧蘭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主管領導佟經理請假,計劃在4月15日至19日休息。當天,佟經理以郵件回復同意。4月15日,她又給公司夏總經理髮送手機簡訊,明確請假事項,但未得到回復。4月18日,她實際休假3天後回公司上班,並拿著請假單找佟經理和夏總經理補假,但二人沒有當即答覆,只是讓她將請假單先提交公司。

2015年5月2日,徐寧蘭將其懷孕的消息告知公司。5月8日,公司卻以其在4月15、16、17日3天無故未上班且事後未提交假條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關係。5月9日上班時,她發現自己的電腦不能登陸操作系統,便詢問原因。

而公司的答覆是讓她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此後,公司向其支付兩個月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共計26562.45元。

員工認為公司違法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我若確實曠工違紀了,甭說懷孕,就是處於產假期間,我也會自動離開公司。」徐寧蘭說,讓她生氣的是公司無中生有,把請假說成曠工,把沒有協商說成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算是講道理、守法紀的做法嗎?

為討回公道,她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向其支付電腦補助費500元、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920元,以及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期間的工資34253元。

仲裁裁決後,雙方均不服,分別向法院起訴,後徐寧蘭撤回起訴。

2016年5月,公司起訴稱,徐寧蘭無故不上班,且事後未提交假條,故以曠工解除其勞動關係。此後,考慮到她是孕婦,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經過雙方協商,最終達成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意見。為此,公司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

公司還稱,由於經濟補償金已經支付給徐寧蘭,她也確實收到了此款,故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公司不應當再支付其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的工資。

對於電腦補助費,公司稱該費用已經包含在徐寧蘭2014年9月之後的工資中,並且已經足額支付,故不應再次支付。至於2014年的年假,徐寧蘭已經通過倒休的形式休完了,雖然公司不能證明具體日期,但不同意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

由於雙方勞動關係已經協商一致解除,而且徐寧蘭已經簽字確認,故公司不同意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徐寧蘭的全部請求。

徐寧蘭辯稱,其2015年之後的獎金部分增加,月工資總額增至1萬元。在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她繼續上班。在處置其電腦不能登陸操作系統時,公司脅迫她簽署了一系列交接手續。她這樣做是為了不影響公司及他人正常工作,並不代表她接受公司的決定。

徐寧蘭說,當天,公司確實提出協商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願意支付經濟補償,而她沒有接受,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她沒有退還此款項,原因是公司解除其勞動關係後,她沒有經濟收入,且雙方訴訟尚未終結。她同意在法院確認雙方恢復勞動關係後,隨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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