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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有這些風險,你怕嗎?

限購之後,購房資格成了緊缺資源。一些沒有購房資格卻手握現金、急於買房的朋友,開始動起了「借名買房」的心思。但是,現在的房價,一套房子動輒幾十上百萬,這樣的操作真的靠譜嗎?

無論是從法律規定來看,還是從法律實踐來看,「借名買房」都是一種風險極高的購房方式。

【什麼是「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也有人稱為「房產代持」,其本質是,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在房產代持協議中,雙方約定房產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名義產權人或房產代持人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實際出資人不是產權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而名義產權人或房產代持人並未實際支付購房款。

【「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物權法》第六條和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借名買房」的主要風險來源是,房子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這會帶來一系列的風險:

風險一:名義產權人可能處置(抵押貸款或出售等)該房屋。

名義產權人是形式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其可能處置房屋,包括抵押、出售。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無論是房管局、公證處、稅務部門、貸款銀行、中介都是通過房產證來確定房產歸屬的。通俗點說,老李要賣房或者抵押貸款,只要房產證上是他的名字,沒有人會去懷疑他是不是真實的房主。這就是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

風險二:名義產權人個人債務,可能導致房產被法院查封、拍賣。

房產在名義產權人名下,若其在外負有個人債務,無論是購房前還是購房後形成的債務,一旦其出現違約,債權人起訴至法院,其名下的財產(包括為朋友代持的房產)都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拍賣。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名義產權人與他人虛構債務,惡意執行其所代持的房產。舉個例子,如果對外負債400萬,房子價值100萬,實際出資人支付了購房款100萬。那麼房子拍賣100萬,按債權比例,實際出資人可能追回20萬。當然這是在證據齊全、保全及時、無其他優先受償的債權等條件同時滿足的前提下的樂觀估計,如果整個操作過程中稍有紕漏,能拿回來的可能比20萬更少。

風險三:如果名義產權人遭遇意外,風險不可估量。

如果名義產權人遭遇意外,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如植物人等),其根本沒有行為能力去做出將房產歸還給實際出資人的意思表示,歸還房屋自然遙遙無期。

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房產會變為遺產,需要將房產通過繼承的方式過戶到其繼承人名下後,再由繼承人將房產歸還給實際出資人。進入繼承程序,會面臨很大的不可預測性。

房產繼承的流程相對複雜,既要面對轉繼承、代位繼承的複雜境地,又要祈求繼承人中沒有未成年人或行為能力不受限的老年人,還要面臨所有繼承人中有人可能不配合的風險。

關於幾個概念,為了方便理解,下面直接舉例說明:

——轉繼承:張三的父母在張三去世之後也去世,則張三的法定繼承人不僅包括張三的愛人和孩子,還包括張三的兄弟姊妹。遺產繼承時,張三的兄弟姐妹有資格繼承張三的遺產。

——代位繼承:李四的子女李五在李四去世之前去世,則李五的子女李六可以代表李五繼承李四的遺產。遺產繼承時,李四的孫子女李六有資格繼承張三的遺產。

——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則在繼承中此類繼承人不能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他們必須繼承房產。繼承之後,他們也不能做出房產歸還給實際出資人的意思表示。

——其他繼承人是否還願意繼續履行「借名買房」的約定不可控制。

——稅費高。即便所有繼承人都願意把房產過戶(出售)給實際出資人,這個稅費也是非常的高,遺產繼承取得的房產轉讓需要繳納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你沒看錯,就是20%。除此之外,還可能有契稅、增值稅等稅費。

【有對策嗎?】

完全規避以上風險的方式,暫時沒有。至於辦理抵押登記、簽訂買賣合同等,只是能夠降低一定的風險。至於意外,誰都沒法預料。

針對「借名買房」,法院的判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判決房產歸實際出資人所有;一種是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判決房產歸名義產權人所有,實際出資人的出資被認定為對名義產權人的借款。但無論是哪種結果,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和精力。

總之,「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如果您是非專業人士,建議慎重採用這種方式。如果非要「借名買房」,請在律師等專業人士指導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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