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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上開放飛行模式:這一天或許很快就要到了!

鳳凰網財經訊 1月16日消息,民航局網站剛剛公布了《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PED)使用評估指南》,該文件為合格證持有人如何驗證和評估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的使用提供具體要求和指導。機上開放飛行模式這一天或許很快就要到了!

指南中指出,隨著無線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對飛機上使用攜帶型電子設備特別是使用手機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多個國家的研究機構和專業組織對機上PED 使用進行了持續性研究。中國民用航空局為了滿足廣大旅客需求,根據中國國情,經過技術測試、規章修訂等一系列工作,認為開放機上PED使用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此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以下簡稱《規則》)已進行第五次修訂並發布,將於2017年10月起實施。新修訂的《規則》放寬了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PED)的管理規定,允許航空公司可以根據評估結果,來決定在飛機上使用何種攜帶型電子設備。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制定相應的審核、評估方法,來接受航空公司的申請。

附件: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PED)使用評估指南

1.總則

1.1 目的

本諮詢通告在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121.573 條攜帶型電子設備(PED)相關條款的基礎上,為合格證持有人如何驗證和評估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的使用提供具體要求和指導,為局方對合格證持有人的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使用進行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提供依據。

1.2 適用範圍

本諮詢通告適用於按照CCAR-121 部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

1.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諮詢通告。

a.攜帶型電子設備(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簡稱PED):泛指可隨身攜帶的,以電力為能源並能夠手持的電子設備。例如: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電子書、手機、視頻播放器和電子遊戲機等。

b.發射型攜帶型電子設備(Transmitting PortableElectronic Devices,簡稱T-PED):能夠主動發射無線電信號的PED。包括但不限於:開啟蜂窩通訊技術、無線射頻通訊網路、或其他無線通訊的PED。

c. 非發射型攜帶型電子設備( Non-transmitting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簡稱N-PED):指不具備無線電發射功能的PED;或具備無線電發射功能,但發射功能已被關閉的PED。

1.4 背景

隨著無線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對飛機上使用攜帶型電子設備特別是使用手機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多個國家的研究機構和專業組織對機上PED 使用進行了持續性研究。波音、空客等飛機製造商也在設計和製造環節考慮如何防止PED 干擾。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Radio Technical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簡稱RTCA)先後發布行業標準,提出了航空器抗PED 電磁干擾的技術規範,這也為進一步開放機上PED 使用奠定了基礎。

近年來,中國民用航空局為了滿足廣大旅客需求,根據中國國情,經過技術測試、規章修訂等一系列工作,認為開放機上PED 使用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2. 機上PED 使用的總體要求

2.1 總政策

合格證持有人可根據CCAR-121 部第121.573 條「攜帶型電子設備的禁用和限制」(b)(5)款「合格證持有人認為使用時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攜帶型電子設備」確定攜帶型電子設備的開放使用。如需要,合格證持有人應對特定攜帶型電子設備使用情況驗證後決定是否開放使用。

在飛行期間,當機長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機上乘員使用的攜帶型電子設備時,機長和機長授權人員應當要求其關閉這些攜帶型電子設備;情節嚴重的應當在飛機降落後移交地面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並在事後向局方報告。

2.1.1 PED 使用規範

合格證持有人在其所運營的飛機上開放機上PED 使用前,應建立相應的使用規範,包括以下內容:

1. 明確可用的PED 種類;

2. 明確可用/禁用的飛行階段;

3. 明確PED 的存放、保管和應急處置要求;

4. 明確可用/禁用模式;

5. 明確通知旅客的方式以及內容。

2.1.2 與旅客的溝通程序

合格證持有人應通過有效途徑通知旅客PED 設備的可用種類、時間、環境和限制。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值機櫃檯的信息通告、隔離區內的信息通告、航前廣播、安全提示視頻、安全須知卡、機長廣播、乘務員廣播等。合格證持有人對於PED 的使用必須明確使用限制條件,當機上導航和通訊設備受到干擾或機組人員遇到緊急情況下達指令,機上全部PED(醫療電子設備例如心臟起搏器、攜帶型制氧機等除外)必須禁用。

2.1.3 合格證持有人還應針對機上PED 的使用和管控明確以下操作程序:

1. 在疑似干擾飛機系統的情況下終止使用PED 的操作程序;

2. 對於疑似干擾飛機系統的PED 案例上報當地民航監管機構的報告程序;

3. 駕駛艙和客艙的協同操作及旅客PED 監控程序;

4. 告知旅客PED 相關政策與機上操作的程序;

5. PED 或其電池冒煙、起火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程序,包括如何有效控制現場、避免旅客恐慌等。

2.2 N-PED 和T-PED 開放使用策略

2.2.1 N-PED

合格證持有人根據自身情況對N-PED 的機上使用進行評估。為控制N-PED 的使用,合格證持有人應明確以下使用規範:

1. 可用種類;

2. 可用尺寸;

3. 可用/禁用的飛行階段;

4. 相關充電要求;

5. 存放、保管和應急處置要求;

6. 可用/禁用模式;

7. 通知旅客的方式與內容;

8. 及時更新PED 產品信息,識別存在安全風險的PED;

9. 如適用,明確某具體型號PED 及特殊情況下的使用或禁用政策。

2.2.2 T-PED

為控制T-PED 的使用,合格證持有人應參照本諮詢通告

2.1「總政策」與2.2.1「N-PED」內容要求制定T-PED 使用規範。

1.符合以下情況,可開放使用T-PED:

使用100mW 以下低發射功率的無線傳輸功能(包括藍牙、紫蜂和工作在2.4GHz 波段的Wi-Fi)的T-PED。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依據製造商的報告開放使用T-PED:

a.飛機從製造和取證時就已證明滿足標準RTCA DO-307;

b.製造商證明飛機滿足標準RTCA DO-363(原DO-294)。

3.其餘情形,需由運營人通過組織測試或第三方測試來證明飛機滿足標準RTCA DO-363(原DO-294)。

2.2.3 PED 特殊情況使用限制

1.在以下特殊情況,除經認可為保證飛行安全必須使用的EFB 外,應禁止使用PED:

a.低能見度飛行階段(II 類與III 類進近和著陸及低能見度起飛);

b.飛機疑似受到PED 干擾。

2.在空中應關閉PED 的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

2.3 飛行運行要求

2.3.1 運行手冊中應包含機組人員的協作與溝通程序,包括在航前準備階段對PED 應急預案的協同;

2.3.2 明確PED 設備在整個飛行階段的管理和操作程序,包括特殊或非正常情況下(例如電磁干擾、PED 及其電池冒煙起火、低能見度運行等)的應急處理程序,以及駕駛艙及客艙信息傳遞程序等;

2.3.3 建立非正常事件的信息報告程序。合格證持有人應將飛行中發生的疑似PED 干擾通訊的案例上報所屬管理局的主任運行監察員,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事件發生時間、飛機註冊號、飛行階段、對飛機的影響、採取的措施、以及可疑的PED 設備類別及所處位置等信息。

2.4 機組訓練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應將PED 培訓要求納入其訓練大綱,飛行和客艙機組成員應完成有關PED 設備以及公司運行要求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PED 的基本定義和分類;

2.機上使用PED 的相關法規要求;

3.本公司機上PED 的使用政策;

4.正常情況下機上使用PED 的相關工作程序和操作規範;

5.非正常或緊急情況下機上PED 的使用限制及事件報告程序。

3. 機上PED 開放使用的程序

運營人可按照本諮詢通告決定是否開放或部分開放PED設備的使用,並附總經理聲明,表明對機組訓練和飛行運行負責。

相關要求和培訓,運營人可制定獨立文件先行實施,待進行CCAR-121 部R5 補充審定時納入運行手冊和訓練大綱。運營人應將上述情況以文件形式報局方備案,以便事中事後監督檢查。

4. 其他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在確定可用的PED 種類時應充分考慮無線

電通信干擾和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

關於機上使用PED 的其他要求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5. 實施

本諮詢通告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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