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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餘件迪奧化妝品運輸途中失竊 竟是他們搗的鬼!

(原標題:兩千餘件迪奧化妝品運輸途中失竊 竟是他們搗的鬼!)

東方網通訊員李瀟、記者毛麗君1月17日報道:接連數月,某國際貨運公司委託他人承運的國際知名品牌迪奧化妝品中的2000餘件不翼而飛,原來,承運貨物單位的貨車司機和調度員互相串通「暗度陳倉」,在運輸途中秘密竊取部分化妝品並私下倒賣。今天下午,由上海一中院陳立斌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該起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二審公開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貨車司機顧某、調度員龔某犯盜竊罪的定罪量刑;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張某,因具有自首情節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進口化妝品運輸途中失竊

甲國際貨運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進口貨物運輸的單位,顧某是該公司的貨車司機,龔某為調度員。2015年11月,顧某與龔某經共謀,由顧某駕駛貨車,在將貨物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運至某國際貨運公司外高橋倉庫途中,違反公司規定線路,將車開至浦東機場附近某居民區附近,與龔某匯合。兩人利用車輛結構存在的漏洞,在不破壞車輛封條的情況下鑽入車廂,從中竊得知名化妝品牌迪奧唇膏、粉底霜等共計700餘件,事後,兩人將竊得的化妝品平分。

因初次盜竊行為沒被發現,顧某和龔某的膽子逐漸大了起來,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間,兩人又按照同樣的方法實施盜竊4 次,並將贓物平分。顧某還聯繫在網上經營化妝品的張某,將部分竊得的化妝品銷售給張某,張某明知系贓物仍予以收購併轉賣他人。在此期間,顧某和龔某共竊得迪奧化妝品2000餘件,經核算,被竊化妝品在中國境內渠道商最低折扣價近60萬元,張某從顧某處收購的化妝品按最低折扣價約8.7萬餘元。

  貨車司機及同夥行為敗露獲刑

2016年10月,顧某、張某、龔某因行為敗露先後到案,檢察機關以顧某、龔某犯盜竊罪,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顧某、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盜竊罪。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後銷售,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於三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顧某、龔某還在家屬幫助下退繳全部贓物折價款,決定對三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判處顧某、龔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處罰金1.3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追繳犯罪所得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顧某、張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審:維持一審部分判決,對一案犯適用緩刑

顧某上訴稱,其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某上訴稱,其有投案自首情節,且在二審期間退繳了收購贓物的全部折價款,有認罪悔罪表現,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龔某的辯護人認為,龔系利用受委託承運貨物的職務便利竊取公司財物,應定性為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其一,顧某向案外人付某通風報信行為被公安機關掌握,之後如實供述付某涉嫌盜竊的行為,不同於主動檢舉他人犯罪,依法不能認定為立功;其二,顧某、龔某利用貨車車廂結構上的缺陷,趁委託單位隨車人員脫崗之機,在不破壞封印的情況下進入車廂實施盜竊,應認定為利用工作之便的盜竊行為,一審法院對顧某、龔某的定罪量刑均無不當;其三,張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結合其家屬在本案二審期間退繳全部涉案贓物折價款,可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關於顧某、龔某所犯系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該案主審法官、刑二庭周強庭長進行了法律釋明:

委託運輸貨物的單位在委託顧某、龔某所在的貨運公司承運貨物之時,加蓋了封印並安排人員隨車押運,一方面是為了運輸貨物的安全,另一方面預示著貨物運輸途中由負責押運的人員代委託單位行使權利。顧某、龔某在委託單位已安排押運人員的情況下,對所承運的貨物當然不享有保管或經手的便利,兩人系利用運輸車輛存在缺陷和隨車人員擅自離崗之機,在不破壞封印的情況下秘密竊取承運貨物,系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認定為盜竊罪。

此外,周強庭長還表示,委託運輸單位在管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由於押車人員擅自脫崗,給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間接導致了貨物被盜的嚴重後果。本案也提醒被害單位要加強工作規範和人員管理,明確各類人員的分工和責任,尤其在運輸貴重物品的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更應認真履職,以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原標題:兩千餘件迪奧化妝品運輸途中失竊 竟是他們搗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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