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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最新夫妻共同債務規定,各方應如何維權?

文/廣州市和合家事律師團隊 刁興律師 壹捌捌貳陸貳叄貳陸貳柒

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舉證規則方面都進行了大膽突破。那麼在新規定下,各方應當如何維權?廣州市和合家事律師團隊結合最新規定,給出了如下建議:

一、債權人

(一)對於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

措施一:要求非債務方在借條上補簽名或非債務方書面追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措施二:通過電話錄音、簡訊、微信、郵件等形式確定非舉債方知情且認可;

措施三:要求舉債方提供擔保。

(二)對於尚未發生的債權債務

措施一: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

措施二:借款分批發放,並要求舉債方提供借款使用的資料;

措施三:要求舉債方提供擔保。

二、舉債方

舉債方這裡主要考慮的是單方借款投資的風險防控問題,按照最新規定,若單方借款投資失敗了,該債務極有可能認定為個人債務,但若投資成功,收益卻為夫妻共有。考慮到夫妻彼此投資能力存有差異以及家庭貢獻等問題,這難免不利於夫妻關係的長期維護,因此,我方建議如下:

措施一:與配偶商定家庭可接受的債務風險範疇,在該範疇內從事經營活動;

措施二:若超出配偶商定的範疇的,可先行徵詢配偶意見,是否願共擔風險,若願意,則共同簽訂借款合同。若不願意,可考慮夫妻雙方就單項投資收益進行夫妻財產約定。

三、非舉債方

該規定雖加強非舉債方的利益保護,但也要預防夫妻因債務承擔問題引發矛盾,繼而影響夫妻感情。我方建議如下:

措施一:請謹記「共債共簽」、非夫妻共同債務不簽、不認;

措施二:對於以往一方舉債且被判定為共同債務的生效判決,非舉債方可嘗試申請再審。

措施三:合理行使家庭財產知情權。了解家庭債權債務以及日常生活需求狀況;

措施四:合理設計夫妻共同財產體系,可實行部分共同部分個人的財產制度。這即保障個體財產自由又能降低家庭財產風險。

我們勵志嘗試運用法律思維化解家庭矛盾,讓夫妻之間運用法律理念在人身、財產、情感三者之間實現良性互動,以此打造「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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