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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條」迎來修正,受害者曾被法官指責「誰讓你跟人渣結婚了」

每日人物劉楚、鄢含今報道

2018年1月17日,備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迎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曾有人向全國人大寄信希望重新審查婚姻法24條。網路圖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解決了目前爭議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和未舉債夫妻一方權益保護的兩難問題,「就是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

每日人物採訪了陷入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家庭的故事,以下是他們的口述。

張莫(化名),34歲,現居安徽,銀行職工,為丈夫承擔100多萬的債務

2016年,我沒等來從2010年起便常年不回家的丈夫,卻等來了一群我從未見過的討債的人,拿著總共100多萬的借條,要我還錢。

我和我丈夫其實沒什麼感情,2010年生下兒子後,他就常常見不著人影。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更不知道他怎麼欠下100多萬的債款。

而我最不知道的,是我竟然要為他償還這筆錢。

他父母說他建工廠、開公司了,可我這個做妻子的從來都不知道。擺在我面前的,只有討債人手裡的借條。他跑了,所有人都來找我,砸了我的電腦鍵盤叫我還錢。我哪裡拿得出那麼多錢?

最過分的一次,他們直接拽著我的衣服把我從四樓拖下來,拉到法院讓我還錢,拿不出錢就不肯我走。那天我又冷又餓,直到最後他父母拿了3萬塊給了一位討債人,我才暫時脫身。而這區區3萬隻是這筆欠款的冰山一角。那天之後,我夜夜從夢中驚醒,頭髮也大把大把地掉。100萬於我而言,是個難以企及的數字。

我發現我現在身陷一個困局——法院凍結了我的工資卡,我被列入了《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老賴」。這給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工作單位每次去學習,我每次都是第一個被除掉的;而領導也在不斷通過各種挑刺的行為暗示我離開。

我想走,又不敢走。我現在和兒子生活在安徽鳳陽,生活都靠兒子爺爺每個月給的1000元生活費,還有法院每年給的8000元贍養費,日子過得很是拮据。現在我家吃的米,都是我自己從老家背回來的。我不知道我這種情況該如何償還那100多萬。

更讓我寒心的,是所謂親朋好友們的冷眼相待。

我母親在我3歲的時候就去世了,一直以來我都與父親相依為命,這件事情發生後,我父親竟然對我說:「你活著就是個累贅。」,而當我提出要辭職回家時,他也以住不下拒絕我回家。從那以後,我再未主動給他打過電話。法官到我公公婆婆家,他們卻說都怪我教育不好自己的丈夫,不能怪別人。

而在同輩人面前,我也是個笑話,前幾天和一位同事起了爭執,他說:「看看你家庭都什麼樣了,還好意思。」而我竟無言以對。

我兒子今年8歲了,他不喜歡他爸爸,他爸爸也不喜歡他,總是嫌棄他穿的不好,帶出去丟人。所有人都在勸我說,孩子太可憐了不要太嚴格;可是我真的很害怕,害怕他成為他爸那樣的人。

日子過得辛苦點沒什麼,我就在想這100萬到底什麼時候能還完?我沒離婚,我不敢離婚,他說我得給他100萬他才跟我離婚。我問了許多人,他們都告訴我只要是婚期的債務,都得兩人承擔。而他現在已經跑了,所有的人都把矛頭對著我,叫我還錢,每次法院開庭他從未出現,都是我一個人。

我有再起訴的想法,但是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面對未來,我一無所知,一片茫然。

李芝(化名),50歲,現居上海

我是一名科技工作者,我前夫是公務員幹部,我們在2002年結婚。2015年離婚以後,我前夫突然告訴我,他在2007年我們買房子的時候借了10萬,這筆錢的利息高達24%,他要求我幫他還,我不願意還,於是,我前夫便讓債權人起訴我們。

法院的判決認為,這是婚內借款,根據婚姻法第24條,借款買了房子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個過程中我也受益了,所以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我向法官提出,他借錢的事,我之前不知情,借錢的時候,我們倆的收入屬於中上水平,有足夠的錢來買房子,本來不需要借錢,如果非要借,那麼這筆高利貸應該屬於「個人債務」。自己的錢放著不用,去付一個24%的高利貸,我不是受益,而是受損害。

但法官說,你們家就算有100萬,他想借高利貸買房子,情願把你們家的錢放著不用,在那兒發霉,或者說你們情願把高利貸的錢送給朋友,是你們的個人選擇,只要是婚內借款,你就得跟著還。

我推測,我前夫應該是想從我這裡撈一筆,他其實就是送錢給對方,那對方不會白拿你錢,肯定就是跟你分贓。但對於這筆錢到底是真借款還是假借款,法院說,他們沒有義務幫我們查明,不願意調取我前夫和債權人的金錢往來記錄來查明他們的關係。法官對我說,「判斷虛假不是我的義務,我只按照24條辦案,真的借款、假的借款我不管。」

更荒唐的是,法院要求我一個人還款,而我前夫不用還一分錢,因為債權人要求只要我來還錢,法院認為,債權人有權利作出這樣的要求。但是,我前夫是幹部,很有錢,離婚後,馬上再婚、養孩子、買房買車,過得很滋潤;而我被「失信」,被限制高消費,還不了貸款,房子被凍結甚至還要被拍賣掉。

我要一直申訴,如果這一次我放棄了,那他還能繼續以同樣的方式來毒害我,我是一個讀書人,沒有那麼多錢,如果一直這樣被欺負,我一輩子就完了。

法官每次碰到我們這樣的受害者就說,「誰叫你當時認人不清呢?誰叫你和一個人渣結婚了呢?」可是我覺得,如果有一個健全的法制,我們是不會受害的。

高院現在對24條做出了新的修正,但是我覺得,這個修正還是表明,錢用於家庭生活了,即使某一方利益受損,也要賠。而且,法官在24條中可以自由裁定,這就給很多人空子可以鑽,我覺得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比如合同中的金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就需要共債共簽,而不是模糊概念。

誰說結婚證可以剝奪一個配偶獨立的決定權、知情權、同意權?我不是小孩子,不需要別人代替我借錢、花錢,共債共簽才能對所有人都公平。

林熊(化名),30歲,廣西南寧人,與其母親一起承擔父親債務200多萬元

我今年30了,然而從我16歲起,到我家上門討債的人便絡繹不絕。

我爸是個行蹤不定的男人,他在外面做什麼,我和我媽從來不知道。只是突然有人上門要錢的時候,才知道他又在哪欠了錢。而且往往那些人一開口,就是個天文數字,我和我媽根本還不起。掏不出錢,債主就使出各種手段讓我們還錢——在門外牆用紅漆噴字、用膠水堵鑰匙孔、在門口喊打喊殺.....總之,在港劇中能見的手段我都見識了。

被逼無奈,我媽拿出她的積蓄還掉了兩單共30萬的債務,然而我爸的債務就像個無底洞,怎麼都填不滿。後來我媽下崗了,單位每個月給500元,再加上她外出做保潔打零工,日子大概能過活;可是到後來,我媽正式退休後,開始有退休金了,卻因為我爸的債務而被司法凍結了。

2012年11月,我媽和我爸正式離婚了。離婚的原因不是因為債務,只是因為他不回家。直到離婚後的一天沒錢買菜,我媽去銀行取錢,發現餘額顯示「—90萬」,一問銀行才知道是因為債務問題被司法凍結了。而我們卻再也找不到我爸,打他以前的電話都是空號。

現在我們知道的債務就有200多萬,那天找律師諮詢才知道還有六單,但是看不到金額。 共同債務法院不給劃分誰該承擔多少,只要有錢就扣。我跟我媽現在的唯一一套住房是單位福利房,更是危房,也處於查封狀態。

現在債主已經很少上門了,都是直接上訴我們。我們接到的大多數傳票都是給我爸的,這種我們一般都不接。只有一次我媽被追加為被告。 像我媽這種清白老實的人,因為不是自己的債務被列為老賴,真的讓我很不明白。

我媽一直以來身體就不好,自我上高中起大大小小的手術做過好幾次。現在也60了,無法出去工作。 家裡基本上就是靠我一個人撐著。我今年30了,也沒結婚,一來明白沒人看得上我這樣的家庭,二來對婚姻早已失去了希望。我現在唯一的希望就是,工作掙錢,掙了錢打官司,把我和我媽這樣清白人的名聲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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