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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美國綠卡還不算成功,另外的居住要求,你了解嗎?

本文由擁有十六年美國律所背景的兆龍移民整理

持有美國綠卡,並不等同於是美國的公民,而是美國的永久居民,需要保持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如果在海外停留的時間過長,美國移民局可認定你已經放棄了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從而剝奪你的綠卡資格。

獲得美國綠卡還不算成功,另外的居住要求,你了解嗎?

據移民專家介紹,美國移民局在剝奪綠卡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前,必須經過一些法定程序,如警告、聽證等,綠卡人士有抗辯的權利。一個人是否放棄了美國的永久居留權,這要判斷這個人的意圖。但意圖要靠人去解讀證據,這就牽涉到舉證責任的問題。

移民官判斷一個人是否放棄了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首先要看你離開美國時間的長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拐點要記住:1年和180天。

如果你離開美國1年或1年以上,並且沒有申請回美證,那移民官會判定你失去永久居留身份。這種結論只允許一種例外,那就是:你不能回來美國是因為天災、人禍、疾病等你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導致。如果屬於這種非常特殊的情況,你可以到美國領事館申請居民返回簽證,領事官如果認定你沒有放棄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會發給你居民返回簽證,憑該簽證登錄美國後就可重拾永久居民身份。舉證責任在你。

如果離開美國連續超過180天,但不到1年,你將被推設為已經放棄了永久居留權,但是你可以舉證反駁。舉證責任在你。

如果離開美國境內連續不超過180天,你被設定為沒有放棄永久居留權,除非美國移民局能夠清晰的證明你已經放棄了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舉證責任在移民局。

如果一個人在外國擔任公職,那恐怕不用看旅行記錄,移民局都可以判定為你已經放棄了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

如果離開美國連續1年以上也會影響公民入籍申請所需要的五年持續居住的要求。這種持續居住一旦被打破,五年的時間就要重新起算。但是如果你是為美國政府、公司、宗教團體派往海外工作,就可以提交N-470表格來保持持續居住,不會打斷居住的持續性而影響公民入籍申請。即便如此,海外工作的時間,一般不能用來滿足申請公民入籍時的實際居住要求。當然,這裡面也有例外,如果是美國士兵海外打仗,或者是外交官出使,他們在服兵役和擔任外交官的時間,都被認為是在美國領土上實際居住。

法律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永久居留兩個不同的國家。永久居留意圖的解讀,往往要看兩個方面:一個是居住時間的旅行記錄,另外一個就是社會聯繫融入程度。如果國外旅行或居住是臨時的、按照預設行程的,那就和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沒有衝突。如果你融入美國社會的程度很深、社會聯繫很強,那你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就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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