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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情!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2018年起停止徵收!

新的《環保稅法》出台以來,關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的廢存問題,一直頗有爭論。

現在終於有了結果!那就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 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相信從事印刷行業的小夥伴們對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肯定不會陌生,追溯歷史的話,可以回到2015年的6月份,關於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正式與大家見面,並明確指出試點行業包括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

北京市是最早推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省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在包裝印刷、傢具製造、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截止到2017年12月,已經有21個省份推行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而在這21個省份當中,黑龍江省是於2017年11月1日起才開始執行,可謂最短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了,僅實施兩個月便被廢止。

雖說《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已經被廢止,但是並不是說揮發性有機物沒有了標準的管理辦法,新的《環保稅法》便是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對於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適應了稅費徵收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需要,更有助於中國社會形成鮮明的綠色發展導向,激發廣大企業主動轉型升級,從而助推中國經濟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2018年1月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執行進行了權威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停徵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全文如下)

關於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海洋與漁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停徵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鑽井泥漿與鑽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二、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徵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三、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四、自停徵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財綜〔2003〕2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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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國印刷業互聯網創新節,讓我們共同在行業變革發展的「新時代」下,重新發現企業的價值,共同探討「新零售」和「新智能」。

會議時間:2018年3月29日-30日

會議地點:北京

會議主題:新時代 · 新零售 · 新智能

會議形式:主論壇+分論壇+同期活動+輕型展覽

會議主辦:中國印刷科學技術研究院·科印傳媒

會議承辦:科印網 印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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