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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須體現「共借」「共享」

作者:宋鵬偉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併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新華網1月17日)

備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終於成為歷史。相比過去,新的司法解釋更加科學人性化——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就必須體現「共同」的含義,否則未舉債的一方不承擔債務。

此前的爭議焦點在於,即使夫妻一方不知情、未獲益,也可能因另一方的舉債而承擔責任。因為「二十四條」的存在,嫁(娶)錯人的代價會被無限放大,因為你根本不知道配偶可能會背著你借多少錢。即使離婚,仍然不離債,這顯然很不公平。

新的司法解釋在這方面有了很大進步。首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條自然毫無爭議;其次,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諸如買房、買車的貸款,應屬此類,也合情合理;最後,夫妻一方在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意味著,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債權人除非能證明另一方知情同意或從債務中獲利,否則不擔責。

舉證責任倒置是最大的進步。過去,已經離婚的一方為了表明自己不知情,需要證明當時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財產AA制,又或者是債務並未用於共同生活,其難度可想而知,想要證明一件事情沒發生,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現在,舉證責任放到了債權人身上,無疑更加合情合理——既然要讓沒簽字的一方還錢,起碼得證明人家知情同意或用了你的錢吧?

新的司法解釋,還將對借貸市場產生正面影響。此前,很多債權人明知借貸人不具備還款能力,或者借款用途明顯不靠譜(吸毒、賭博等),卻還敢在高利的誘惑下放貸,就是利用了「第二十四條」的漏洞,將不知情的一方綁架進來。而今後,這種風險將會回到債權人自己身上,指望夫妻雙方共同還款,那就要雙方事先同意簽字,否則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只是,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界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投資算不算?),不然過高的彈性只會導致自由裁量權過大,仍會引起爭議。

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理應包含「共借」或「共享」的含義,新的司法解釋再次重申了這一點,科學平衡了各方利益和責任,無疑更加公平合理——共同債務就要「有難同當」,但絕不包括吃啞巴虧。事先明確風險,其實對各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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