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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花慶祝 奔走相告 可以安心結婚啦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法終於出台新的司法解釋啦,要充分理解這個司法解釋的話,我們還要先來說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釋自2003年12月出台,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備受爭議。出台上述司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出現夫妻出現假離婚真逃債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情發生。舉例來說,就是夫妻之間其中一人借債後,將財產全部轉移到另一人名下後離婚,債權人追債時借債人無錢償還。

但是,在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出台後,近年來,越來越多出現,夫妻中一人以個人名義借到大額貸款並對其配偶隱瞞借債事實,離婚後債主追到家門口其配偶才知「被背負」了巨額債務。在實際判決過程中,夫妻其中一人所負債務通常被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被負債」現象屢見不鮮,「被負債」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有利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不知情。

而在今天,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如下:

上圖內容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責任編輯,韓緒光。

對比新出台的司法解釋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區別有如下幾處:

共債=共簽或事後追認

也就是說,債務要夫妻二人都知情且都認可才可算為夫妻共同債務,若事先不知情事後不追人的話是不會自動歸類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被負債現象」的發生。

舉債責任轉移

在新的司法解釋中,若債權人主張該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債權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共同意思表示。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醒債權人注意,在放債時更為謹慎,避免事後發生糾紛,從而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之間的利益保護。

舉債責任分界標準

此外,在第三條中,在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提出了一個分界標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說,你老公借幾塊錢買白菜一家人吃的錢是會被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你來承擔噠,而他借幾百萬就攜款失蹤之後的債務是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用你負還款義務噠,可以安心結婚啦。當然,上面的幾塊錢和幾百萬隻是舉例,在實際中是會根據不同家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再次,為新出台的司法解釋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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