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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究竟是什麼?

作者/董文濤 



作者簡介:董文濤,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曾在上海法院任職法官多年,期間審理涉電影、小說、遊戲、音樂、動漫等案件數百件。執業領域主要包括影視娛樂、知識產權及爭端解決,擔任多家影視、遊戲、動漫、網路平台等影娛類公司的法律顧問或項目顧問,多次受邀為廣播電視、新媒體、遊戲、網路平台進行法律培訓,撰寫的《IP電影:手握版權就能成功?》、《版權法視角下導演、編劇與演員的關係》、《電視節目模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未經許可網路轉播體育賽事侵權案件法律問題研究》等多篇文章發表於《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權威報刊。



看了不少人關於這個問題的解讀,很受啟發。我也談一些自己的想法。



「娛樂法」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要想搞清楚它,首先要從「娛樂產業」說起。







娛樂產業,我更喜歡稱之為「泛娛樂產業」,它的外延很「泛」,至少包括影視劇、綜藝節目、音樂、遊戲、動漫、體育等,實際上都是在為消費者提供文化產品。下面我就以「電影」為例,給大家聊一聊。




電影,除了用畫面講述故事娛樂大眾之外,還能傳播生活方式,傳遞社會價值,並最終對社會和精神結構產生深刻影響,最典型的比如《戰狼2》,之所以可以超出想像的爆紅,是因為它契合了當前我們的大國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拍電影並不是一個簡單的事實行為,而是包含了一系列連續、複雜、相互關聯的法律行為。在電影項目的策劃、劇本開發、融資、拍攝、後期製作、發行、放映、宣傳、票房分成、版權管理與保護、衍生品開發等一系列流程和活動中,風險可以說無處不在。電影產品具有開發周期長、資金投入大、融資難、法律風險高而政策風險更高等特點。




財——電影屬於典型的資金密集型產業,特別是在知名演員片酬畸高不下的當前。影視公司,通常情況下不可能、也不願意以一己之力完成整個電影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是往往選擇引入其他投資人,從而達到共擔風險的目的。投資人(特別是業外投資人)對業內行規缺乏了解,對最底層的「玩法」欠缺認識,進來早的,整個項目甚至還停留在創意策劃、劇本創作或者主創選任階段,電影產品還遠未生成,因此,越發凸顯了投資風險——如何保障影視投資資金運行安全,就成為整個影視娛樂產業關注的重點。在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影視、境外投資者投資國內影視的情況下,上述問題會更加突出。除了項目投融之外,還有其他融資渠道,比如資源互換、廣告植入等,當然還有的影視公司,選擇了私募稀釋股權、併購、IPO、新三板等方式,以期獲得更多的融資機會。




人——天下無賊的列車上,黎叔的那句「21世紀最貴的是人才」頗為經典。誠如斯言,即便到了人工智慧時代,最貴的恐怕仍然是人。據說,新聞採訪稿、體育節目解說甚至小說等,都可以用計算機來完成了,但是,這些人工智慧完成的東西,並不是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也很難引起人們的思考與共鳴。電影是一個集合性產品,它在財力和資本的總體框定下,需要一票人等持續一段時間的高強度、高密度合作,比如編劇、導演、攝影、詞曲作者,還包括演員,以及更多不知名的幕後英雄,場記、服裝、道具、武術指導、化妝等等。有的人說,電影遵循的是木桶原理,我深表贊同。這麼多人、這麼多角色,任何一個環節做不好,出了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到整體質效,一個短板就限制了整個木桶的容量。作為電影行業的根本,影視從業人員決定了電影的產品好壞,決定了電影的未來。人最重要,同樣,人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比如編劇、導演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比如總編劇與原創編劇之間署名順序的糾葛,比如公眾人物的名譽、肖像、姓名與隱私等各項權利,比如原著作者與劇作家之間的矛盾,比如對賭在身的導演與製片公司之間的愛恨情仇,比如主創人員負面事件下影視劇的風險,比如明星個人的形象管理、輿論應對與財富管理等等。



物——整個泛娛樂產業中最貴重的「物」,當屬無形資產IP。所有的影視公司都是輕資產公司,除了人就是IP。有好萊塢「編劇教父」之城的羅伯特?麥基(Robert McKee)先生,曾經在上海圖書館做過一場講座,我剛好有幸聆聽,當時講座的主持人是上影的任總。麥基先生認為,電影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好故事。好故事最核心的部分是什麼?其實就是一個好的創意或者說「梗」。這些創意和梗,最終需要形成劇本。劇本經過一稿兩稿無數稿的打磨之後,最後會拍攝成電影。創意、梗、劇本、電影,所有這些東西,都是我們說的IP。業界對IP的定位,實際上遠比這個更加寬泛。我曾經在網路公開課中對這個問題有過深入分析,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到智合學院里找找。這裡不再多說了。這個「物」是無形的,在利用方式上具有非排他性,而且人的思想與創作往往與自己過往的知識、閱讀以及經歷有關係,所以,IP與IP之間,始終伴隨著抄襲與借鑒,侵權與致敬,它們之間的界限往往並非涇渭分明,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好萊塢娛樂法中甚至還存在版權的「清潔性」審查的原因。




說到這裡,看官們應該大體知道,娛樂法律師應該幹些什麼事情了吧。




比如,我所在的團隊在對外宣傳冊中,就有這麼一段概括:錦天城影視娛樂法團隊由資深專家型律師領銜,始終專註於為影視劇、綜藝、音樂、遊戲、動漫等娛樂行業客戶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經過多年的沉澱和積累,錦天城影視娛樂法團隊精心打造了面向不同類型客戶的娛樂法律服務產品,標準化與定製化相結合,為客戶提供標準化法律服務的同時量身打造法律解決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風險,最大程度地提高交易效率,促進各方共贏發展。




目前,不少人對娛樂法存在誤區,我認為有必要一一回應一下:




第一,娛樂法是一個部門法?




法理上,部門法是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劃分的,比如民商法、憲政法、經濟法等,我們可以稱之為部門法。娛樂法顯然並沒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更沒有獨立的調整方法,不能稱之為部門法,但是,我們可以稱之為「行業法」或者「產業法」。




律師行業,實際上正在悄悄地發生變化。我之前在法院做了七年的法官,主要從事涉及影視劇、音樂、小說、動漫、互聯網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前後主審了600多件訴訟案件,參審的差不多兩千件。脫下法官袍,穿上律師袍,角色的轉變讓我不得不以新的視角去看待新的職業。



早些年,「萬金油律師」是有市場的,什麼都搞的定,什麼都懂一點,看起來很厲害。後來,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萬金油律師」實際上意味著什麼也不精,什麼也搞不定,於是逐漸被淘汰,「專業律師」站了出來,比如投資併購律師、IPO律師、婚姻律師、道路交通肇事律師、知識產權律師等;而社會發展到了今天,我個人認為,「專業化律師」正在向「產業律師」或者「行業律師」轉變。案例、資料庫、大數據等知識獲得渠道與方式的拓寬和便捷化,讓律師熟知兩三個甚至更多部門法已不再是難事,在這種情況下,好的律師決不是文本做得漂亮、法條背誦流利的律師,而是最有商業化頭腦的律師,是最了解這一行業,最懂得行業內上下游「玩法」的律師。現在遇到同行,互相打招呼時,已經開始有人這麼介紹自己了:「我是做併購的,集中於醫療行業」、「我是做房地產行業的律師」等等。




第二,娛樂法的主體是版權法?




不能否認,泛娛樂產業中充斥著各種各樣的作品,比如,影視劇屬於電影作品,小說、劇本屬於文字作品,遊戲包含了計算機軟體、類電影作品、音樂作品等多種類型作品,動漫屬於美術作品,等等。



有的律師早期代理了一些涉及音樂、影視劇等打擊侵權盜版的案件,有的律師從網路上搜集了一些版權法案例並簡單分析後集結成冊,然後紛紛給自己貼上了「娛樂法律師」的標籤。我認為,版權法在娛樂法體系中非常重要,但是,可以與版權法平分秋色甚至更為重要的,其實是合同法。從影視策劃一直到最終院線或網路平台上映或播放、衍生品開發,整個流程就像是一個產品IPO的過程,需要簽訂大量的各種類型的合同,正是這些一個個合同,維繫了整個影視項目的運作,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合同目的,需要不同的法律專業知識,更需要的是律師對影視行業本身有深入的了解。打擊侵權是版權管理的一個分支內容,恐怕並非娛樂法的重點,儘管它非常重要,實際上,沒有這些年國家對版權的重視,如果仍然是盜版滿天飛的話,中國電影今天不可能實現500億票房。




以影視投資合同為例,由於其內容繁多,投資人身份不同,投資者與製作方談判籌碼不同,導致很多投資合同的用語並不規範,甚至有些合同用語並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把合同關鍵用語的概念界定清楚,儘可能減少歧義,就顯得非常重要,星爺在降魔篇的收益分成中吃了虧,問題就出在合同上。當然,除了版權法、合同法之外,還有公司法、勞動法、稅法、民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廣告法以及證券法、基金法等等。




第三,娛樂法律師的工作很開心?




很多在校法科生想當然地認為,娛樂法律師會經常接觸娛樂項目,經常與娛樂明星打交道,工作過程一定充滿歡樂。的確,與其他行業的律師相比,這樣的機會相對多一點,不過,這一點也不開心。出現娛樂新聞、爆料時,其他人可以盡情八卦,而娛樂法律師首先想到的是背後的法律邏輯甚至商業邏輯,如果恰好與自己的客戶有關,律師可不能閑著,輿論危機的處理與應對,光靠公司的pr是遠遠不夠的。




比如,去年彭于晏「被出櫃」事件出來之後,儘管他並非我們的客戶,但是,該事件影響較大,也引起了不少媒體的注意,於是,智合的記者專門與我聯繫,希望我就明星遭遇負面新聞、名譽侵權時該如何應對給出一點建議,於是,我在很短的時間內便結合曾經處理過的相關事件、相關案例寫就一篇《彭于晏被出櫃背後,律師如何讓明星做到人設崩於前而色不改》,獲得很多人的點擊閱讀和認可;




再比如,在今年元旦期間,某女明星「做頭髮」引出不少話題,正在大家津津樂道之際,我的第一反應卻是:聯——系——客——戶。該客戶正在啟動某綜藝項目,「做頭髮」事件中另一名「吃餃子」當事人,恰好在項目邀請名單中。我第一時間便向客戶提出建議:是否繼續邀請他,還請慎重。果然,過了幾天,事件持續發酵,該明星恐怕一時半會兒很難再上節目了。




當然,娛樂法律師的工作,是可以挖掘一些樂趣的:沒事的時候到客戶的片場或影棚里溜達一下,是可以有的;涉及侵權的案件,上班的時候一邊看片子一邊做實質性相似的比對,也是可以有的。



最後的最後,重點來了。還是為我們自己——錦天城娛樂法團隊——打一下call。近年來,我們:




1、服務了不少知名客戶和項目,比如優酷、2345、東方明珠、B站、晨之科、時代峰峻、淘寶、天貓、阿里體育、數娛夢工廠、關愛八卦成長協會、《大鬧天竺》、《新花千骨》、《我愛二次元》、《陳二狗的妖孽人生》等等,曾斬獲《商法》2016「娛樂及體育產業大獎」;




2、主辦和參與了不少大型泛娛樂投資與風險控制論壇,比如在中泰證券2017年資本市場年會中發表了題為「怎樣看待文化傳媒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題演講;受邀參加了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新聞出版教育培訓系列講座,發表題為「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熱點問題及評析」、「網路環境下出版業版權法律問題」、「文創企業融資方式創新與法律風險防範」的演講;受邀參加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版權委員會音樂改編問題研討會,發表題為「選秀類音樂節目中的音樂改編與合理使用」的演講;




3、分析和解讀了相關產業規則、娛樂事件,比如先後在《中國版權》、《中國新聞出版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中華商標》、《上海知識產權》及數娛夢工廠等知名自媒體上發表了《繼承、創新與共享——同人小說的著作權問題分析》、《金庸一紙訴訟嚇壞同人小說作者,問題的出路在哪裡》、《匪我思存、顧漫的IP授權紛爭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引進日本動漫IP需注意哪些問題?》、《電影海報與署名權——兼評<爵跡>電影海報爭議》、《為什麼真人真事影片經常遭到侵權指控》、《力避混淆附標識,緣來非誠勿擾之》、《藝名到底可不可以「奪回」?》、《「山寨明星」的行為邊界在哪裡?》、《「殺人直播」會不會殺死直播》、《中國電影「規則化」元年之際,娛樂法律師@一下郭敬明》、《彭于晏被出櫃背後,律師如何讓明星做到人設崩於前而色不改》等深度法律評論文章。




我們不僅用法律的理性解讀娛樂、解讀規則,更試圖在現有的法律框架與法律理論之下服務娛樂、創造規則。




歡迎泛娛樂產業大咖、法律同行以及其他朋友與我們多多交流。郵箱:danieldong@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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