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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未盡贍養義務 崑山8旬老人怒告「不孝子」

摘要:年逾80歲陳大爺最近將自己的繼子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現代快報訊 年逾80歲陳大爺最近將自己的繼子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陳某認為陳大爺未盡撫養義務,年老後不應由其承擔贍養責任。陳大爺則認為其繼子繼承了其財產,就應盡孝道。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崑山法院千燈法庭審結了該起贍養糾紛案件。

陳大爺在其前妻去世之後,於1989年與吳某登記再婚,再婚後未生育子女。吳某原育有一子陳某。2014年吳某去世後,陳大爺眼看自己年歲漸高,便要求自己繼子陳某承擔贍養義務。

然而,此時陳某認為,其繼父與其母親結婚時自己已36歲,繼父並未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且雙方並沒有多少來往,便不同意承擔贍養義務。

無奈,陳大爺將其告上法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陳大爺堅持認為陳某繼承了其和吳某的財產,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法官隨後進行了深入的了解。

原來,29年前,陳大爺與吳某再婚後搬至登記在吳某名下的房屋居住。2005年,上述房屋拆遷安置獲得房屋兩套、車庫兩間。2012年8月初,陳大爺、吳某、陳某就拆遷安置所得房屋進行調解,調解筆錄中載明被拆除的房屋是吳某和陳大爺的共同財產,陳大爺、吳某自願放棄拆遷安置房所有權,將拆遷安置所得房屋全部分配給陳某,並配合陳某辦理了拆遷安置所得全部房屋的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手續。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最終認定,陳大爺雖未對陳某進行撫養教育,但將其共同共有的房屋無償轉讓給了陳某,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陳某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法官提醒,贍養父母不僅是法律規定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千百年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子女,應當自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對自己的父母盡到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轉載自: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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