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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敗退台灣後幹了哪兩件大事?

來源|本文節選自《大結局:39位民國大佬的後半生》,東方出版社2014年1月版

蔣介石在台灣實行土地改革,不失為明智之舉

蔣介石兵敗逃台以後,吸取大陸失敗的教訓,採取了一系列有利於發展生產、改善民生的措施,以鞏固其統治基礎,當務之急就是著手解決農村土地問題。

在台灣歷史上長達半個世紀的日本佔領時期,台灣經濟遭到極大的破壞。日本在台貫徹「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的政策,把大量歷代漢族和高山族農民辛勤開墾的土地沒收為官有。在他們的巧取豪奪下,全台68.5%的耕地、山林歸殖民政府、日本財閥及少數人佔有,廣大農民幾無立錐之地。台灣地主的剝削強度和農村階級對立的尖銳程度,比大陸諸省有過之而無不及。

蔣介石一到台灣便宣稱:「我們要為堅持、實現三民主義而戰,滿清革命時期,我們乃是以民族主義為重心;在軍閥革命時期,則是以民權主義為重心;在今日國民革命時期,乃是以民生主義為重心。」實施民生主義的起點,便是開展「土地改革」。

蔣介石政權的「土地改革」是分三步進行的:

第一步:「三七五減租」。

一是限定耕地租額。扣除種子、肥料等成本費25%,剩餘75%由農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換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過租地全年出產物的37.5%。原約地租超過37.5%者減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這就大大減輕了農民的地租負擔。

二是確定耕地租期,鞏固佃權。1951年6月,台灣當局頒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廢除租地押金制和預收地租制,租約必須以書面簽訂,租期不得短於6年,對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況作了種種限制。該法案頒布後,佃農只要與地主簽訂租約,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權,在此期間,只要每年交納總產量的37.5%地租,產量增加租額也不變。因此,佃農的生產積極性大大提高,遂熱心於加強田間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設,保護了佃農利益。

三是災歉之年地租減免。因災害等原因造成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可以請求鄉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情況,認定減租辦法。地方發生普遍耕地因災歉收穫量不及三成者,應予免租。

第二步:「公地改領」。

日據時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佔有大量土地,台灣光復後,國民黨政府接收了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放領公地扶植自耕農實施工作要點》,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出售。這種小規模的試辦公地改領,因次年推行「三七五減租」而暫時中止。1951年6月,台灣「行政院」核定「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開始以貸款方式向農民大規模實施公地改領。實施辦法是以放領土地的作物全年總產量的兩倍半為地價,按承租耕地的現耕農、僱農,耕地不足的佃農、半自耕農等順序承領土地,承領者分10年向當局償還地價,還清後即為土地所有者,承領土地按質量分為三等,按承領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領面積。承領公地的價款負擔較「三七五減租」輕,農民可從中獲益,而放領公地的地價收入則主要用作扶植自耕農基金和發展農業生產基金,以改良水利設施和增加農業貸款。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改革」,1952年7月24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召開第371次會議,確定下一階段的土改中心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並提出3條基本原則:採取溫和手段;在不增加農民負擔基礎上使其獲得土地,兼顧地主利益;地主所獲地價由政府引導轉向工業。1953年1月26日,蔣介石下令頒布《耕者有其田條例》,並規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實施。

此條例內容是:將台灣土地分為26個等級,第1等級為最肥沃的土地,依次類推。地主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為中等水田3甲,計43.5畝,或中等旱田6甲,計87畝。如保留上等肥田,則限額酌情下壓。凡超過限額的地主所佔耕地,一律由「政府」徵購後轉售給無地或少地農民。「政府」賣給農民的價格為耕地全年收穫總量的兩倍半,購地農民分10年向當局償還地價,還清後即為土地的主人。

「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償付地價,支付方法是採取債券和股票相結合的方法。

從總體上看,以1949年的「三七五減租」為起點,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為基本內容的「土地改革」已大體完成。

台灣的「土地改革」雖然有它的局限性,但畢竟成功地使台灣農業迅速恢復到戰前最高水平,並帶動了台灣工業經濟的恢復。正如台灣當局所稱,這種「溫和的土改」是一次「合理的、不流血的革命」。蔣介石也認為,這種土改方法「使經過『土改』後的地主,能同時參與『國家』的工業建設」。

台灣土改雖是國民黨政權亂中求穩的權宜之計,但也不失為蔣介石的明智之舉。

蔣介石對島外的分裂勢力和島內「台獨」分子的分裂活動,均採取堅決的打擊政策,毫不手軟

對於島內外各種分裂勢力的分裂活動,蔣介石均採取了堅決的打擊政策與反對立場。

第一,蔣介石嚴正批駁「兩個中國」的謬論。

1955年2月14日,美國陰謀策動紐西蘭製造「停火」說,台灣當局出於固有的民族主義立場,多次予以抨擊,始終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早在1947年美國製造分離台灣的陰謀時,台灣省主席魏道明就曾奉蔣介石之命,以強烈措辭駁斥分裂台灣的企圖,迫使美國駐台灣總領事克倫茨匆忙舉行記者會予以闢謠。對於1949年中期美國製造的種種分離中國的方案,蔣介石當時均予以堅決抵制。據蔣經國日記記載:「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軍』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認為:「對美應有堅決表示,余必死守台灣,確保領土,盡我國民天職,絕不能交歸盟國。」1949年6月20日,蔣介石再度向美國及麥克阿瑟表明對「聯合國託管」說與各種分離台灣方案的態度與立場:「台灣移歸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實際為『中國政府』無法接受之辦法,因為此種辦法,違反中國國民心理,尤以中正本人自開羅會議爭回台、澎一貫努力與立場,根本相反。」

第一次「台海危機」發生後,當美國遠東事務助理國務卿羅伯遜帶著美國「沿海島嶼停火」計劃抵達台北交給蔣介石時,蔣警告說:如果他本人同意紐西蘭的「停火」建議,將無法在島內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允許安理會討論這一建議,還會導致聯合國討論中國的代表權問題。後來,蔣作了妥協,提出儘快締結台、美《共同防禦條約》,而且締約時間應在紐西蘭提出議案之前,才能減輕其所造成的傷害。台、美《共同防禦條約》雖然簽了字,但「停火」在台灣當局看來,實等於要其放棄「反攻」,為「兩個中國」的合法化鋪平道路。這對於台灣當局的打擊遠比丟失沿海若干島嶼要嚴重得多。為此,台灣當局開始強烈譴責美國的行為。1955年2月5日,台灣當局駐聯大「代表」蔣廷黻在紐約譴責「停火」和「兩個中國」的謬論。

2月8日,蔣介石在台北講述國際形勢時,宣稱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絕不容許任何人割裂」。他指責在外島「停火」是「別有陰謀」,鼓吹「兩個中國」「荒謬絕倫」。蔣還大罵英國等國是「不守正義」、「不講公理」、「乘人之危」的「自私自利者」。同月14日,蔣介石為大陳撤退舉行答記者問時再度抨擊「停火」與「兩個中國」主張,宣稱聯合國須先「對侵略者施行制裁,非與之商談停火」,同時宣稱確保金、馬,「中華民族不久終歸於一統」。

由於蔣介石始終堅持抨擊「停火」說與「兩個中國」的謬論,中國政府也堅決反對美國的分裂主張,迫使美國不得不有所收斂。

第二,堅決打壓「台獨」活動。

蔣介石敗退台灣後,為了繼續維持蔣家小朝廷的反動統治,除了拿出主要精力對付人民解放軍的進攻之外,同時在島內全力堅決打壓「台獨」活動。他把「台獨」分子的活動統稱之為「叛亂」活動,「台獨」分子的小組織被列為「叛亂」組織。1949年5月19日,奉蔣介石之令出任台灣省主席的陳誠宣布:自5月20日起在全台灣實施「戒嚴」。此後台灣國民黨當局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規。其中在嚴懲「內亂」罪條款中規定:「意圖破壞團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在1949年6月21日頒布的《懲治叛亂條例》中規定:預備或陰謀犯叛亂罪者處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即使沒有付諸行動,也可以以「預備犯」或「陰謀犯」的罪名予以打擊。

國民黨退台之初,蔣介石政權對「台獨」分子的活動均援引上述條款,以「叛亂罪」或「涉嫌台獨」等罪名予以嚴厲打擊,毫不手軟。林熊祥、許丙之流追隨日本侵略分子從事「台獨」活動被破獲並被判刑。此後,島內「台獨」分子的活動主要表現為借「台獨」來反抗國民黨的白色恐怖統治。國民黨當局毫不手軟,至20世紀60年代末,在島內破獲多起「台獨」案件,被捕者多達數千人,其主要「台獨」案件有:

其一,「台灣再解放聯盟台灣支部案」。台灣「農復會」英語翻譯黃紀南接受廖文毅的「台獨」理念,於1949年3月與廖文毅侄子廖史豪秘密成立了「台灣再解放聯盟台灣支部」。因其「台獨」活動被警方注意,翌年5月下旬該支部7名成員先後被捕,均因「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被軍法處起訴並判刑。

其二,高雄「台灣共和黨」案。高雄黃陽輝受廖文毅指令,於1958—1959年秘密組建「台灣共和黨」。該黨計劃短期內在台灣製造小規模騷亂,為兵變做準備,10年內發動兵變,奪取政權。至1959年底,黃陽輝等三十多人被捕,並被處以重刑。

其三,廖啟川事件。1961年9月17日,廖啟川、孫秋源因涉嫌反國民黨和主張「台獨」,分別在台北家中被台灣「警備總部」逮捕。

其四,蘇東啟事件。1961年9月19日,雲林縣「議員」蘇東啟夫婦以「涉嫌叛亂」罪被逮捕。蘇東啟為雲林縣「議員」,曾參加雲林「縣長」選舉。落選後,與省「議員」李萬居一起參加「中國民主黨」籌組工作。因當時雲林縣人詹益仁,林東鏗密議組織反對國民黨的組織,圖謀「台灣獨立」,故拉有聲望的蘇東啟加入,並擔任領導,以擴大影響力。1961年1月,張茂鍾在雲林縣詹益仁處商議成立武裝行動隊,草擬了行動計劃。3月9日,武裝行動隊欲乘國民黨第1047部隊換防之機,襲擊兵營,奪取武器。但因消息泄露,台灣「警務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罪,於19日凌晨逮捕了蘇東啟夫婦,並沿線追蹤,陸續逮捕三百餘人。1962年5月17日,台灣「警務司令部」以「陰謀叛亂、推翻政府罪」,將蘇東啟、張茂鍾等人判處死刑。

其五,「台灣獨立聯盟」事件。1962年7月,施明德等三十餘名青年學生被台灣「警務司令部」以「叛亂」罪逮捕。

施明德,1941年出生在台灣高雄。1962年他是國民黨炮兵學校候補軍官班13期學生,他與其他學生互相串聯,探討台灣前途,主張走「台灣獨立」道路,並成立「台灣獨立聯盟」。其宗旨是「推翻國民黨,建立台灣民主共和國」。約定在台中、高雄等地發展力量。事情敗露後,均被國民黨逮捕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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