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性侵未成年人,曝光和「隔離」罪犯是不是好的開始?
2017年12月1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法院第一法庭,淮陰區居民、被告人張某喜戴著手銬,深深地低下了頭。
和他一起站在審判席上的還有其他三人,皆因強姦、猥褻未成年人被淮陰區檢察院提起訴訟。最終,淮陰區法院一審判處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
同時,據當日淮陰區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關工委、教育局、團委、婦聯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淮陰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罪犯從業禁止及信息公開制度》規定,在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張某喜和其他三人的個人信息將通過多個渠道向社會公開,同時,他們也被禁止在淮陰區內,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淮陰區的做法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要求。」淮陰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滕威稱。實際上,這是江蘇省首次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施行信息公開與行業禁令措施,並且兩條措施雙管齊下,中央政法委主辦的中國長安網稱其為「史上最嚴」。
在有些法律工作者和專家眼中,此舉有著「里程碑意義」;可在另一些人看來,此舉雖然符合大眾期待,但「合情,未必合法」。
「不公開為例外」
2017年夏天,淮陰區的張某喜將鄰居家的未成年女童從家中騙出,將其帶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該女童進行猥褻。
這並非張某喜首次犯罪,此前,他也曾多次因強姦罪入獄,屬於高齡「慣犯」,而12月1日,和他同時站在審判席的其他3名被告人,既有「95後」,也有1985年出生的修腳技師,還有一名被告人涉嫌強姦、猥褻但拒不認罪,被法庭零口供定罪。
據統計,僅僅是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淮陰區檢察院共審查起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25人,包括性侵後殺害女童、輪姦女童、強姦致女童懷孕生育等惡性案件。性侵未成年受害人共42人,其中,39人為農村留守女童,佔比高達92.9%。
案件線索更曾直接出現在檢察官眼前。2017年3月25日,淮陰區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以下簡稱為「未檢科」)趙科長在探望生產後的妻子時得知,病房還來了一個農村留守女孩,只有14、15歲左右,也剛剛生完小孩。
趙科長和其他檢察官對此展開調查,最終發現,一個56歲學校職工孫某某多次強姦留守女生致其懷孕產子。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淮陰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現熟人犯罪比例相對較高;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實施性犯罪比例相對較高;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時間長等特點。」淮陰區檢察院檢察長周飛稱。
為了進一步警示教育犯罪分子,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護意識,淮陰區法院少年庭庭長郭雲紅稱,該法院在江蘇省首次開啟了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並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自此以後,「此類案件的被告人公開信息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郭雲紅稱。
這一規定即為淮陰區政法委、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關工委、教育局等9家單位共同發布的紅頭文件《關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及信息公開》,除非作案時不滿18周歲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嚴重刑事犯罪人員,自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都將被公開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和案由。所有人都可通過公檢法司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進行查詢。
除此之外,據鄭冰介紹,被公開信息的人員在刑滿釋放後或緩刑、假釋考驗期間,不得在淮陰區內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包括學校、幼兒園、婦科及兒科醫院、保安公司、物業公司、動物園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機構。而至於具體的「禁業」時間,將由檢察院在起訴時提出「禁業令量刑建議」,法院判決時決定是否採納。相關行業招聘人員時應先查詢司法機關網站。
但是對於法院而言,相關單位是否主動去看公開信息,看到之後能否遵守,「這是擺在現實面前的難題。」郭雲紅稱,「法院只能靠用人單位自願,這就像沒有『長出牙齒』的規定。」
不過,為了保證這項規定能嚴格執行,鄭冰稱,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將通過口頭糾正,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等形式,對有關單位進行法律監督。「如發現違規招聘,除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無條件辭退此類人員,檢察機關還將要求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敏感性問題
目前,性侵案件在全國尚無統一的數量統計,但是「總體上情況比較嚴重」。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簡稱「女童保護基金」)長期關注此類案件,據其發布的媒體公開報道中的有關數據也可見一斑。2016年,媒體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共有433起,受害人778人,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同比增長高達三成,其中有269起性侵案件的作案者是多次實施性侵,佔比高達62.12%。
註:這些統計僅基於公開報道案件,據「女童保護基金」負責人孫雪梅稱,媒體的傳播規律也可能會導致每年關注程度的不一。一些公開報道中未說明年齡的未在此列。
而2017年以來,全國各地更是曝出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其中包括南京火車站猥褻兒童案、北京海淀「名師」家教性侵案、無錫83歲鋼琴教師多次猥褻並強姦兩名9歲幼女案等,引發了公眾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關注。
淮陰此舉在江蘇省內尚屬首次,但並非是全國首例。
2017年10月31日,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門戶網站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一欄中,一位名叫毛萬根的犯罪人員信息上傳至此,包括其姓名、照片、出生年份、戶籍所在地、罪名、判處刑期以及信息公告期限等都赫然在目。
公開信息中稱,犯罪人員毛萬根曾因犯罪,多次被判處刑罰,其中,2009年,他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據《檢察日報》2016年6月16日報道,當時,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牽頭當地法院、公安、司法部門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其中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發文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
除此之外,慈溪市當時出台的規定中還依據刑罰、犯罪情節、是否再犯、是否為性變態心理等因素,將犯罪人員信息公開期限分成五年和終身。
「這一做法是一項有積極意義的探索。」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全面綜合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時,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在答記者問時肯定了淮陰市與慈溪市公開信息的初衷,但他也提到,由於涉及到一些保護兒童和維護犯罪人員基本權利的敏感性問題,在實務和理論界還有一些不同認識,推動起來也還需要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加以保障。
他提到的「敏感性問題」,一方面是公開信息是否侵犯被告人隱私權,是否「有悖上位法」。
「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但我國目前還沒有類似規定。」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稱。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第十條也提及,「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而且,《刑事訴訟法》中還有規定,開庭時,涉及未成年人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這些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
另一方面,便是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帶來的「副作用」。
「犯罪者也有家庭也有孩子,一方面要防止他們重新再犯,另外一方面,他的相關人,包括他自己的一些不必要透露的信息,不能公開。」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宋英輝教授稱,在具體實施中,難點就在於信息公開的平衡。
對此,王永傑解釋,如果犯罪人員的個人信息通過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向社會進行公開,這些犯罪人員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容易被識別出來,這將給這些家庭和無辜的孩子帶來雙重傷害。
除此之外,信息公開的年限應如何界定,怎樣才能幫助他們接受完法律制裁後,重新回歸社會也需要探討。
對於社會上褒貶不一的評論,郭雲紅說她也有所了解,「但我們針對的是實施犯罪行為的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信息予以保護。而且選擇公布的信息也很簡單,只有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主要為了在犯罪人員與未成年人之間建立一道屏障,減少他們接觸未成年人機會是很有必要的。」
「這已經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規定」
防範性侵教育課這些年也逐漸進入校園。2013年6月,濟南一所小學中,老師教育孩子對誘惑說「不」(CNSphoto 圖)
2016年7月某日傍晚,一名居住於上海市閔行區的女生去老師林某(化名)家中補課。當天,她被安排到一間卧室里獨自看書。
等其他學生全部離開,林某為她一人輔導,直到晚上九點半,這名女生整理完書包準備回家時,林某一把將她抱住,並開始親吻,其間還用手撫摸她的胸部……一會兒後,林某放開手讓被害人回家,並威脅被害人回家後不要告訴家長。
該名女生當時驚恐萬分,回到家後立即將此事告訴了母親。7月28日傍晚,她的母親報案稱林某採用強吻、摸胸部等方式對其女兒進行猥褻。
經調查審問後,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向閔行區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提起公訴,並建議對其從業禁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件。此案在當時引起廣泛關注,據了解,這也成為閔行區檢察院嘗試建立「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機制」的「靈感」來源。
2017年7月初,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與區綜治辦、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門共同制定了《關於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辦法(試行)》,確立了加強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行業入職審查的制度框架。
8月25日,閔行區檢察院正式召開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機制啟動儀式,這在當時,是全國首個。
據了解,該機制主要內容涵蓋以下三個方面:合理界定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的範圍,包括實施了強姦,猥褻兒童,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行為的違法犯罪人員等;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落實入職審核運用,將該區從事未成年人服務的教育單位、培訓機構、醫療機構、救助機構、遊樂場所、體育場館、圖書館等均納入到應當加強入職人員審查的領域。
據「女童保護基金」統計,2016年公開報道的433起性侵兒童案件中,易於接觸兒童職業的從業者作案佔比很高,包含教師、校車司機、學校廚師、幼兒園工作人員、保安等,全年有98起,佔總數的22.12%。
因此,和閔行區一樣,淮陰區的「雙管齊下」政策也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予以從業禁止。
除此之外,2016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家教老師強姦、猥褻女學生」一案,對被告人鄒明武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同時宣告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這是北京市法院系統的首次嘗試。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全面綜合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上,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也提到這些檢察機關是在進行「積極實踐」,但如何有效實施這一制度仍需要不斷完善。
相比信息公開,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就業禁止規定面對的法理爭議似乎較小。
這是因為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對比上位法條規定,淮陰區法院發布的文件稱,「刑滿釋放後或者緩刑、假釋考驗期間,不得在淮陰區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意思是終身禁止。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稱,這已經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規定。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構成要件是「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是「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才能限制其相關從業,而實際生活中,這些要件並非都能滿足——這一疏漏只能通過修改刑法或者完善相關行業的法定準入條件予以彌補。
可關於職業准入門檻的設置,又屬行政許可設定問題。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此類事項,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才可設定行政許可,
除了法理問題,無法迴避的是「就業禁止」的作用也很是有限。
淮陰區與閔行區的舉措都只限於本地有效,那些被「就業禁止」的刑滿釋放人員如若離開本地,該條禁令便失去效用。
「如果是某些區域實施的話,那這些有性侵兒童前科的人,他離開了這個區域以後,有可能到其他地區再次犯罪,再次去性侵其他的兒童。」女童保護基金負責人、鳳凰網公益主編孫雪梅支持這種司法嘗試,但同時她認為,若僅在某一區域內實行,影響有限,有犯罪前科的人可能選擇流竄異地繼續作案,應進一步面向全國推廣,全國聯網,保護更多的孩子遠離性侵的傷害。
而目前尚無此類制度安排。
看天下4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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