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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統一未成年人年齡證據審查標準

骨齡鑒定顯示被害人已年滿十四周歲,戶籍證明、領養證明以及證人證言卻表明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在存在矛盾的證據面前,能否認定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柏某某強姦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柏某某犯強姦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這起因被害人年齡存疑而懸而未決的案件最終得以宣判,得益於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會簽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年齡證據收集與審查規則(試行)》(簡稱《規則》)的施行。

近年來,南通市公檢法三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年齡認定問題上,多次出現分歧意見,導致偵訴不一、訴判不一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一情況,2017年南通市檢察院未檢處對全市未成年人年齡證據採信不一致的案例進行了整理和研討。在此基礎上,市檢察院與公安、法院經過多次會商,最終聯合會簽了該《規則》。該《規則》對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統一了公檢法三家對未成年人年齡證據的審查標準。前述柏某某強姦案,法院正是依據該《規則》的有關規定,最終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認定被害人系幼女,並對被告人以強姦罪依法判處刑罰。(通訊員 陸曉妹 秦飛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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