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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了,在美國生活為什麼要有把槍?

說出來你可能不信,美國警察是依法沒有救人的義務的

作為一個實行判例法的國家,美國警察的職權受到法院判例的約束。

先看一個判例:

1981年的沃倫訴哥倫比亞特區案的判決規定警察可以在民眾受到侵害時袖手旁觀。

原告卡洛琳·沃倫、瓊·托利佛和米利安·道格拉斯是一起租房子的室友。沃倫和托利佛住一間屋子,道格拉斯和4歲的女兒住一間屋子。

1975年3月16日清晨,犯人馬文·肯特和詹姆斯·莫爾斯從後門入,進了道格拉斯的房間,強姦了她。

沃倫和托利佛報了警,可是警察在他們的房子門口轉悠了一下就離開了。沃倫再次報了警,這次警察直接就沒有來。後來我們知道是因為911接警沒有把任務分配下去。肯特和莫爾斯發現了沃倫和托利佛,把她們挾持去了肯特的公寓,強姦虐待長達14個小時

後來沃倫控告警方不作為,但是法院卻判決她們敗訴。判決稱,雖然很同情原告的遭遇,但是警察「沒有特別的法律義務需要給原告提供保護」(police were under no specific legal duty to provide protection tothe individual appellants)。

那還要警察有啥用?

美國的警察是資產階級專政工具,是執法人員(low enforcement officers)。

如果侵害行為已經發生,警察必須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如果侵害行為正在發生,警察可以在旁邊等著犯罪分子把事情幹完,再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這個判決要放到美國的判例法,或稱普通法(commonlaw)體系下去理解。在這個體系下,雖然法律對「侵害」(tort)有所規定,但是原則上承認路人在得知侵害行為發生時,並沒有「救助的義務」(duty to rescue)。也就是說,法律不鼓勵見義勇為,哪怕你是警察。

Q

那啥時候才救啊?!

三木

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存在救助的義務。

第一,求助者與施救者之間存在特殊關係,比如僱主和職員。

第二,侵害行為跟施救者有關。

第三,施救者自願援助求助者。也就是說,如果你在街上大吼一聲「我來了」,按照法律是不能半途退縮的。

很顯然,警察和民眾之間不存在「特殊關係」,而且通常也跟侵害行為無關。第三點也是可以討論的,比如本案中的警察都沒接到第二次報警的任務分配,自然也就不存在自願不自願的問題。

這種規定是由來已久的,可以追溯到美國建國時期的一些判例,比如1898年的布西訴艾莫利公司案:

原告布西當年8歲,非法闖入(trespass)艾莫利公司的磨房找自己在那工作的13歲的哥哥。看管磨房的人發現了他,並讓他離開。但是布西並沒有離開,因為他聽不懂英語。監管人員也沒有採取強制措施。後來布西的一隻胳膊被機器軋斷,於是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布西敗訴,因為公司沒有義務保障一個無關的人身安全。

如果繼續深挖,大概就要觸及支持美國建國的個人主義思想。

正如約翰·斯圖亞特·密爾在其《論自由》中反覆強調的,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他人無權干涉。所以西方容忍自己的公民吸毒,因為癮君子自己爛在自己家裡不關別人的事。

所以你在街上別人揍了,不要期望警察會幫你,誰讓你打不過呢?

理解這一點後就能理解美國社會中某些看上去很奇怪的現象,比如在屢次發生重大惡劣槍擊案件的情況下,政府卻不能有效控槍。

美國人持槍的法律依據,除了憲法第二修正案之外,就是關於警察職權的規定。畢竟在你被揍的時候,警察是可以依法袖手旁觀的,你只能靠你自己。如果再禁槍,相當於公民在失去警察的救助之後,連自己救自己的手段也失去了,這日子能過?

理解了這一點也能理解為啥我國就能禁槍,畢竟中國警察是一個糅合了無產階級專政工具和居委會大媽角色的存在。

群眾的事無小事,人民警察都包了,自然群眾也不用自己武裝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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