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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一男子用業餘時間返工 私吞收入被沒收

客戶要求自己「幫忙」進行返工,趙某作為公司業務經理,就組織幾個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幹活,最後客戶將費用打到了趙某的私人賬戶中。對此,趙某所在的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趙某不當得利,將錢上交公司。圍繞這筆「返工費」到底是該歸個人還是公司,趙某和所在公司打起了官司。記者1月11日獲悉,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公司訴求,判決趙某返回相關費用。

趙某是某公司的業務經理。2016年1月份,公司的一家供應商向該公司提供的產品存有污垢,需要返工。由於供應商所在城市較遠,為了節省成本,供應商委託趙某進行返工,趙某遂安排包括其在內的四個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將產品中的污垢清洗乾淨。

幾天後,供應商經趙某示意,將返工費940元匯入趙某私人賬戶。公司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該返工費應歸企業所有;趙某則認為,該940元系其組織人員利用休息時間為供應商返工的費用,應為合法獲得的勞動收入,不構成不當得利。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審中,公司提供了《作業指導》一份,上寫明:對於正常訂單外的各類費用如樣品費、網費、特殊加工費(如返工費)以及索賠等需向客戶應收、應付款的,應在收到客戶通知確認要收付的情況下,24小時內填寫《其他應收應付通知單》,通知財審部應收賬款崗位,由該崗位授權相關部門向客戶出具商業發票收款或安排扣款。

對於《作業指導》,法院予以確認,認為該條款規定了除正常訂單外的其他向客戶應收款,均應通過財務部門授權相關部門後收取,趙某並無私人收取客戶應收款的許可權。本案涉及的940元返工費,系趙某組織公司員工工作而產生,內容亦與公司業務相關,該費用應由公司收取,趙某無私人收取並分配的許可權。趙某將本應由公司收取的返工費匯入其私人賬戶,其取得該款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

同時,趙某作為公司的業務經理,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應當知曉,故其取得940元並非出於善意,公司主張利息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4月份,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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