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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嫌犯將被訴以死刑,會重蹈江歌案覆轍嗎

當地時間周五下午,美國聯邦政府發表由美國司法部部長傑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簽署的文件,決定對涉嫌綁架之死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嫌犯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尋求死刑。

但是(事情總是在「但是」之後不容樂觀),克里斯滕森最終被判死刑的幾率有多大?如果我們回顧一下他之前在庭上的拒不認罪、辯護律師的聲明,章瑩穎案會不會重蹈江歌案覆轍,嫌犯最終免於「殺人償命」?

先來了解下美國的死刑制度

美國在1967年一度廢除了死刑;不過在保守派的壓力和居高不下的謀殺率下,1976年美國又恢復了死刑。

目前美國有31個州和聯邦政府及軍隊有死刑法律,其餘的州、海外領地和首都華盛頓特區沒有死刑。在這些沒有死刑的地區,絕大多數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然而,即便是沒有廢除死刑的地區,想要最終在判決書上寫上「死刑」也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

美國對於死刑是分開審理的(各州規定不一)——也就是說,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須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與非死刑之間抉擇(不能審理過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國罪犯有權利選擇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制度又要求100%通過,因此流審率極高:除了罪惡滔天的罪犯(比如連環殺人狂、恐怖分子)以外,難以判處死刑。

就算能夠判處死刑,又因為美國的審判周期極長,一般拖延至十幾年乃至數十年才被執行死刑都是正常範疇;而且州和聯邦兩方的上訴程序每多曠日持久、且費用不菲,以致超過執行終身監禁的成本兩三倍。

而且,在美國,死刑判決一般不是立即執行,而是在判決之後數年甚至十數年。期間經過州上訴法庭和聯邦上訴法庭,經常還需要做DNA測試,產生的訴訟、監禁費用經常達到百萬美元級別。

在德克薩斯,一個死刑判決的成本是230萬美元,如果用在普通監獄的話,大概可以把一個罪犯關120年。德克薩斯是死刑大戶,監獄、檢察官、法官之類的成本還有規模折扣。在那些幾年甚至幾十年都沒有執行死刑的州,算起來每個死刑判決的成本更高。

重重繁瑣之下,美國近年來被真正宣判死刑並執行的人數並沒有那麼多:

從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恢復死刑制度開始到2016年,這40年間一共有1436名罪犯被執行,平均每年36人。

而1998年至2015年,美國死刑判決總數為2518例,最終被執行922人,占判決總數的37%。

那麼,哪些人會被判死刑?

典型的死罪包括在從事偷渡人口、綁架、搶劫銀行、強姦或猥褻兒童等重大犯罪活動時蓄意殺人。聯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還包括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從事恐怖活動而導致人員喪生、出於報復而蓄意殺害執法人員及直系親屬、蓄意殺害政府領導人,等等。

在美國軍法系統中,臨陣脫逃、嘩變和通敵都可以被處死。個別州和美國聯邦系統還規定「叛國罪」可判死刑。「間諜罪」在聯邦法律系統中也可判處死刑,但自1953年羅森堡夫婦遭處決之後,沒有人在沒有命案的情況下因這類罪名被判死刑。

如果是這樣,章瑩穎案嫌犯被判死刑的概率能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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