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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女法官想說……總第407期

編輯:甘園

離婚案件能折射出這個社會的婚戀觀,

反映著社會存在的農民工、教育問題以及留守兒童等等問題,

作為一名年輕的女法官,在辦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

我們發現問題,深入社會,對自己的職業生涯也是一種成長。

下面我就來說說我這幾年來的辦案心得。

在一個離婚案件中,主要面臨的是兩大問題:

首先是如何認定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認定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是一個法律的範疇,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當事人的認知和法官的認知有時候不一定一致,在有些當事人看來,只要自己有想離婚的念頭,或者已經同對方分居,感情必然已經破裂,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對夫婦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觀感受不同,在婚姻生活中充滿著各種矛盾和問題,是否在一個問題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馬上判決離婚?

婚姻,是一個封閉性的關係,在婚姻中的雙方對自己婚姻的感受是最直觀的,但是一旦走入法庭,所有主觀的感受都要轉化為客觀載體才能為法官所了解。

法律,是一個慎而又慎的工作,作為法官在審理婚姻案件中更要謹慎,採取的標準可能更為客觀,作為當事人應該舉證證明相關感情破裂的事實。法官不會輕信一方的言論,也不一定能在第一次起訴中就判決離婚。

曾記得有一個年過五旬的阿姨在收到不準其離婚的判決書之後,來到辦公室找我,她說為什麼不判離,在解釋一番後她還是不理解也不肯上訴,她搬著凳子就坐在我旁邊不肯走,她說:「如果你們不答應判我離婚我就待在法庭不走了。」當時的我真的很無奈也很難過。也許在某些當事人認為他們已經符合離婚的條件,我們法院不判決離婚就是不公正。最後還是希望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能夠理解我們的工作。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應該採取正確的方式去救濟。

其次是離婚後,子女應該由誰撫養?

坦白說,在我沒有接觸離婚案件的審判工作前,作為一個未婚未育的女法官,也許不能很好地體會當事人為人父母的心情。但是在經歷這麼多案件後,我更希望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能更多地體諒孩子們的心情。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我常常遇到的問題是父母把自己對對方的怨恨都轉接到子女撫養上,甚至有些父母認為如果小孩子的撫養權歸對方,自己就不需要支付撫養費,有些父母認為如果是男孩子,絕對不能由女方撫養,有些父母把子女當離婚案件中的砝碼,如果子女歸自己撫養或者歸對方撫養就同意離婚。在法律的角度,我們可以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卻不能保證這個子女能真正幸福快樂地成長。

這當然是一個社會問題,並不是我一個法官所能做到的事情。最近令我印象深刻的一個變更撫養關係的案件中,我依法對一個12歲小姑娘做詢問。當她告訴我她每年和父親見面的次數不超過10次,她想去父親新房子居住但父親不肯,她想讓我把她還有她妹妹都變更為給母親撫養的時候,我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我能感受到父母離婚後對子女造成的傷害。

我希望很多人能明白,法律並非是萬能的,一紙判決到底如何履行,關鍵在於當事人。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與其執著於撫養權的歸屬,不如多關注孩子內心想要的東西是什麼。撫養權不僅是權利更應該是義務。

生活不只有風花雪月,還有柴米油鹽,法律工作永遠都要面對社會,立足現實,我曾經用了幾個詞來形容我們「離婚」法官的工作狀態,它分別是「雞毛蒜皮」「雞飛狗跳」和「雞犬不寧」,我們從一地雞毛的案情中,最終認定案件事實,得出公正判決不容易,也許用詞有點誇張,但是我相信「離婚」法官們深有體會。

對於一個基層法官而言,我們面臨的案子案情也許並不複雜,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也許難度不大,但是要把離婚案件辦好真不容易。這不僅需要我們從法律角度出發,恪盡職守,更需要我們從心出發。我不能保證那個12歲的小姑娘在之後的成長道路一定能幸福成長,但是我努力地在這個辦案過程中給予她一點溫暖,我保證自己能做出公正的判決。我也希望有一天那位年過五旬的阿姨能夠更信任法律,獲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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