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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檢方尋求章瑩穎案嫌犯死刑:行為暴力,無悔意

中新網1月20日電 綜合報道,當地時間19日,美國聯邦檢察官提交了一份5頁的通知材料,表示將對中國訪美學者章瑩穎失蹤案的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尋求死刑判決。

材料指出,克里斯滕森綁架並殺害章瑩穎,在此期間曾經對其實施虐待,案發後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悔意。檢方還稱,克里斯滕森曾經犯下其他的嚴重暴力罪行,包括曾在2013年性侵另一名受害者。

資料圖: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失蹤案的美國被告人克里斯滕森。

【檢方:被告人缺乏悔意,未來仍可能犯罪】

在這份通知材料中,美國聯邦檢察官提出了多項情節,證明尋求死刑判決的正當性。其中包括:

一,主觀故意情節

1.被告故意殺害章瑩穎(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A));

2.被告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導致章瑩穎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B));

3.被告故意實施一項行為,明確此行為會致死亡,並計劃使用致命武力傷害受害人,此行為直接導致章瑩穎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C);

4.被告故意並專門實施一項暴力行為,明確此行為存在致人死亡的嚴重風險,因此參與這項行為構成對人類生命的魯莽漠視,此行為直接導致章瑩穎死亡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D))。

二,法定加重罪行情節

1.在其他罪行(綁架)實施期間導致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2(c)(1));

2.令人髮指,殘忍或墮落的犯罪方式。包括對受害人的虐待或身體傷害(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2(c)(6));

3.實質性的計劃和預謀。被告經過實質性的計劃和預謀,實施犯罪,造成人員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2(c)(9))。

三,非法定加重罪行情節

1.對受害者及其家人、朋友、同事造成的影響,包括損傷,傷害和損失;

2.被告未來的危險性。以下事項證明,被告未來仍可能犯下暴力罪行,持續並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他表現出對自己的暴力行為缺乏悔意,他存在其他的嚴重暴力行為;他表達了對被認知為「殺手」的渴望;他聲稱有其他受害者;他擅長避免被調查;

3.缺乏悔過心理。在犯下罪行後所做出的陳述中,被告顯示,他對綁架造成章瑩穎死亡缺乏悔意;

4.其他嚴重暴力行為。被告還曾犯下其他嚴重暴力行為,其中至少包括2013年,在伊利諾伊州性侵了名為M.D的受害者;

5.受害者的脆弱性。章瑩穎的身體條件,和有限的以英語溝通的能力使她尤為脆弱;

6.干擾調查。被告試圖阻撓對其罪行的調查,包括向調查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毀壞或者隱藏受害人的遺體和清理犯罪現場。

資料圖: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

【章瑩穎家人:感謝和尊重檢方工作】

美國聯邦檢察官向法庭遞交這份通知材料,是依照美國《聯邦死刑法》,在庭審前或法庭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辯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將其尋求死刑主張通知被告人,並告知作為其尋求死刑依據的「加重情節」。

伊利諾伊州烏爾班納郡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將該案審判日期定於2月27日。聯邦檢察官提出死刑罪名的指控後,審判日期可能被推遲。

美國中伊利諾伊州的《新聞公報》(News Gazette)網站報道,章瑩穎家人通過烏爾巴納郡律師史蒂夫·貝克特(Steve Beckett)回應表示,他們對檢方的工作表示感謝和尊重,包括考慮家人的意願,並最終作出尋求死刑判決的決定。

貝克特稱,對他們的女兒所造成嚴重傷害的殘酷罪行應該被處以最大和最終的懲罰。章瑩穎家人的首要願望一直是找到瑩穎,帶她回家。律師稱,家人「情緒激動」,他們希望自己的女兒回家,如果不能,至少希望她的遺體回家,但目前為止,他們一無所有。

另一方面,聯邦公設辯護律師湯姆·巴頓(Tom Patton)接受了《新聞公報》採訪,並代表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團隊發表聲明稱,聯邦政府選擇對剛剛畢業的一個沒有犯罪記錄的年輕人尋求死刑,他們對此感到失望。

【回顧:案件時間軸】

2017年6月9日 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在美國香檳市失蹤;

6月17日 章瑩穎父親出國找尋女兒;校方開始募捐,FBI懸賞1萬美金找尋章瑩穎;

6月22日 校方與多方開了討論會,章瑩穎父親在會落淚,表示只想找回女兒;

6月30日 警方逮捕了綁架嫌犯克里斯滕森,並表示相信章瑩穎已死亡;

7月3日 第一次法庭聆訊,克里斯滕森閉口不談犯案過程;

7月5日 第二次法庭聆訊,聯邦法院法官艾瑞克隆(EricLong)拒絕被告取保候審;

7月12日 聯邦大陪審團起訴克里斯滕森,罪名為綁架;

7月20日 克里斯滕森再次出庭,首次開口陳述,拒絕認罪,其律師也稱將做無罪辯護;

8月22日 章瑩穎家人在伊利諾伊州香檳市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不放棄尋找章瑩穎;

8月28日 聯邦地區法院舉行審前聽證,將案件審理時間延期,定在2018年2月27日;

9月8日 法院再次開庭,法官解除了克里斯滕森原代理律師團,並同意指定公設辯護律師代理;

10月3日 美國聯邦檢查院辦公室宣布大陪審團對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訴,新的罪名是綁架致死;審判日期定在2018年2月27日;

10月11日 克里斯滕森出庭,再次拒絕認罪;

10月23日 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團隊提交動議,要求延後最終的正式審判時間和審前聽證日期;

11月13日 章瑩穎家人從芝加哥奧黑爾國際機場飛離美國;

11月15日 烏爾班納郡聯邦法院法官否決嫌犯律師要求延遲審判的動議;

2018年1月15日 烏爾班納郡聯邦法院接收了控辯雙方的審前動議;

1月19日 檢方提交通知材料,對克里斯滕森提出死刑罪名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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