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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整改的某酒店和某直播平台到底觸了什麼雷?

《網路安全法》實施半年多以來,各地網路安全執法案例層出不窮且屢見報端,反映了相關行政部門和公眾對於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視與關注。我們注意到,近期,繼某知名酒店在給會員發送的中文版郵件鏈接中將「香港」、「澳門」、「台灣」、「西藏」列為「國家」而被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後,某直播平台也因類似原因被網信辦的約談,並被責令全面整改。經查,該直播平台在其推出的在線答題活動中,也將「香港」和「台灣」作為「國家」列入了答案選項。短短數天內,相繼發生的兩起類似事件到底觸碰到了《網路安全法》的哪個雷區,導致該酒店和和該直播平台均被相關部門查處?

雷區一

《網路安全法》第12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該條款明確了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在網路上發布的信息。該八項不準原則中重要的一條即是不得「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除《網路安全法》以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這也是對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做出的原則性規定。

該直播平台和該酒店把中國領土組成部分的一些省份和地區列為「國家」的行為,顯然與《網路安全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相衝突,而可能被相關部門認為具有「煽動分裂祖國、破壞國家統一」的傾向。該直播平台和該酒店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未能有效履行審查責任,傳播了宣傳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信息,也違背了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如果不是有意而為之,則反映了這些企業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的篩選和審核方面存在重大漏洞。

此外,《網路安全法》第48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因此,該酒店在發給會員的電子郵件鏈接中包含「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信息的行為,還涉嫌違反網安法第48條。

雷區二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根據國家網信辦的上述規定,該直播平台的行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和生態。其問答活動實際是帶有「科普」性質的信息傳播行為,正確答題可獲得一定獎勵,是對於有關問題在是非與否、對錯判別上的肯定。在受眾群體中,青少年網民佔比大,且對於青少年網民尤其需要注意進行正確引導,為其創造健康的網路環境。某直播平台顯然在審核內容,規範網路信息傳播方面存在漏洞,實際上造成了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傳播。

可見,該平台和該酒店違反的都是《網路安全法》和相關管理辦法中原則性較強的規定,同時涉及不可觸碰的底線問題。從違法後果上來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條指出,「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該酒店向其會員發送郵件的行為實際上屬於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因此應該受《廣告法》的約束,而《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根據《廣告法》和《網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該酒店有可能面臨最高100萬元罰款,甚至可能被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而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和《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該直播平台則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甚至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風險。

為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我們建議,企業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系統,規範信息發布前的篩選和審查流程。盡量在發布、傳播互聯網信息前做到預先審核,在發現有違反《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信息時應及時更正,保證不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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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高俊 律師

合伙人 上海辦公室

業務領域:合規/政府監管,訴訟仲裁,公司/外商直接投資

何靜 律師

上海辦公室 爭議解決部

汪樂 律師

上海辦公室 爭議解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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