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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儒者的憲法修訂建議

按:兩年前,筆者開始撰寫《中國憲法之道》,疏解憲法序言之大義,主要是第一段,並擬據此提出憲法修訂建議。惟諸事繁多,時寫時輟,迄今尚未完稿。今國家已決定修訂憲法,乃以前曾草就、尚未完稿之文,略加修訂,予以發表,或可供立法者採擇。

五四憲法之制憲者是革命者,通過立憲肯定革命,並將革命原則貫徹於憲法,使之成為繼續革命的憲法。這一邏輯到七五憲法,走到極致。八二憲法之立憲者是文化大革命之受害者,很自然地,通過制憲,他們否定文化革命,轉而肯定那場革命之對象,故於憲法序言開首構建文明中國敘事。

五四憲法之革命敘事儘管移入八二憲法序言,但在文明中國敘事統攝下,自有大不相同之所指:一八四〇年以來的革命總體上不是階級革命,而是文明中國為自身存續而展開之文化與政治奮鬥。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也是這一革命的組成部分,儘管呈現出某些新特點。

由此憲法精神,八二憲法對文明、文化表現出特殊興趣。彭真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所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重點討論六方面問題,「關於人民主專政」、「關於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之後就是「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努力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我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一項根本任務。充實了有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條款,是這次修改憲法的重要進展之一」[1]。

精神文明建設體現在憲法總綱部分之文化建設、思想建設兩類條款中[2]。尤其有意思的是,彭真指出,「憲法修改草案中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許多條款,實際上同時包含著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裡,思想教育、社會輿論、道德要求和法律規定,這幾個方面是相互結合的。」彭真以為,這些條款具有教化公民之功能。[3]

不過,憲法序言隨後並未完全循此展開。在序言中,文明和文化的分量很低,如國家根本任務條款規定:「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至於其具體方針,在「四項基本原則」之後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此處固然出現了「文明」二字,以「高度文明」為發展目標,但前面所述具體方針中,未提及文明建設或文化建設。直到2004年修訂憲法,才增加一句「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可見,八二憲法序言之敘事有明顯斷裂,憲法序言第一段的文明中國敘事未能貫穿整個憲法序言。

基於憲法之內在條理,考慮當代中國之情勢變化,筆者以為,國家根本任務條款有必要略作修訂,以強化國家對於歷史形成的中國文化之擔當。提出下面憲法修訂案之依據,正在於上文疏解之革命之義。八二憲法自我理解之革命旨在延續和繁榮文明中國,而文明是整體,革命當然是全面的,並在不同時代展開不同主題:

第一階段可謂政治革命時代。以暴力革命方式建立較為有效的現代國家,以重建內部社會結構、強化國家汲取能力;對外,則樹立中國的獨立自主地位。這是文明中國維續之政治基礎。在政治上,這一方向甚至走向極端,體現於七五憲法之繼續革命論。

第二階段可謂經濟革命時代。八二憲法旨在否定文化大革命,構建文明中國敘事,但在現實中,由於貧窮問題最為緊迫,故首先把革命轉向經濟方向。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宣布「大規模的急風暴雨式的群眾階級鬥爭已經基本結束」,提出「把全黨工作的著重點和全國人民的注意力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而「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適應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4]。經此重新闡釋,革命仍在繼續,但有重大轉向,從生產關係的革命轉向生產力的革命。由此,八二憲法成為「改革憲法」[5],持續地肯定經濟制度變革之成果。考察憲法既有四次修訂,集中在序言政治綱領和總綱經濟制度條款,多數是回應民眾的產權訴求,拓展經濟增長之制度空間。由此,國民財富不斷增加,國家經濟實力持續提升。應當說,這同樣是文明中國維續和繁榮之基礎。

然而,僅有國家的政治獨立和國民、國家之富,仍不足以成就文明中國之繁榮。憲法序言開篇即肯定「歷史」和「文化」,中國就是在由此文化歷史地維繫、塑造的。站在儒家的文、質觀,富與強大體上屬於「質」,對於文明中國之存續,當然非常重要;但僅有富強之美質,不足以言「文明」中國。「文質彬彬」,然後才有文明中國[6]。

故今日憲法修訂之方向在於,繼憲法推動和肯定政治革命和經濟革命之後,啟動「文化革命」,當然,這裡的文化革命不是對文化的革命,而是對文化大革命的革命,是復於中國文明,也即,文化的重建、復興和繁榮。為此,當通過修訂憲法,突出今人對悠久的中國歷史之責任,對中國的光輝燦爛的文化之責任。具體修訂意見如下:

第一,在「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句後,加「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一句。

此處關鍵在於理解,到今天,「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還足以構成國家的根本任務嗎?憲法序言開篇即肯定,「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有「光輝燦爛的文化」。惟自一八四〇以來,由於種種偶然原因,相對於歐美,中國處在落後狀態,文明中國跌入其歷史之低谷。一百多年來,中國人前赴後繼,努力改變這種狀態,其目的,從根本上說,是實現中國文明之復興。憲法序言已肯定一八四〇年以來的革命之目的在「國家獨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此為文明復興之根基所在。那麼,作為二十世紀翻天覆地的變化之組成部分的「現代化建設」,目的自然同樣在此。「現代化建設」是至關重要的,但本身不是目的。對於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中國而言,「現代化建設」不足以構成根本任務。尤其是到了今天。

「化」是一過程,該過程之目的何在?「現代」是一時間概念,無確定的實體內涵。確實,當中國處於比較落後的追趕期,其內涵對中國而言似乎是明確的,如工業化、城鎮化、人均GDP指標等,通常體現為物質性指標,最多再加上政治制度方面的指標。在救亡圖存時代,提高這些物質性指標,也許可以構成國家的根本任務。即便如此,僅盯住這些指標不及其餘,國家發展也是畸形的,中國已因此付出重大代價,如以「現代化建設」之名破壞中國的文化和社會結構。到今天,尤其重要的是,隨著中國逐漸縮小與先發國家之間的距離,作為憲法規定之國家根本任務,「現代化建設」指引國家發展方向的功能日益衰減,中國實際上面臨著迷失方向的危險。

此時,中國必須轉向自身,憲法應當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重建中國文明作為國家的根本任務,如此,中國才有更清晰的發展大方向。只要回到憲法序言第一段的文明中國敘事及其統攝下的革命歷史敘事,準確理解憲法之基本精神,即可確定,憲法之內在邏輯早就明明白白地指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只是,在中國十分落後的情勢下,人們似乎不敢想像這一點,而以「現代化建設」作為國家根本任務。但「現代化建設」只是特殊時期的臨時手段,今天完全可以說,「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才是國家的根本任務,革命與現代化建設都在第二位,都服務於這個總體任務。

第二,確立這一國家根本任務後,其下之具體方針亦當修訂: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前,寫入「繼承、弘揚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一句。

五四憲法隱含的政治任務是生產關係之改造,八二憲法最初版本隱含的是經濟建設,今天,則應高度重視文化建設,其核心是繼承、弘揚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這是憲法序言已經確定的,首段宣告,「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此文化是歷史地累積而成的,也就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正是此文化塑造了世世代代的中國人,讓中國成為中國,且不斷成長、擴展。只是,自一八四〇年以來,由於帝國主義的入侵,此文化陷入空前危機之中;也由於中國人在救亡、尋求富強的過程中,實施不當甚至錯誤的戰略、策略,此文化遭到破壞。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中華文化遭到嚴重破壞;因而,八二憲法序言特別肯定這一文化,只是由於時機尚不成熟,故未能將此憲法精神有效灌注於憲法中,由此導致,憲法實施三十多年來,國家缺乏足夠的文化自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仍在持續嚴重流失。由此帶來的文化的斷裂、缺失,導致今日中國雖然富強,人心並不安寧,秩序並不穩定。

憲法必須對此做出回應。憲法序言首先肯定中國歷史之悠久,此歷史是要延續下去的;又肯定光輝燦爛的文化,此文化也是要延續、活化、繼續發揮作用的。修訂憲法,加入「繼承、弘揚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即可助推整個國家之文化自覺,敞開各種相關制度之構建。惟有如此,才能「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因為,中華民族就是有中華文化型塑的。國家根本任務條款最後一句話「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其中的「文明」不是抽象的,而有具體內涵,其核心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這兩處修訂不僅是時勢所需,更是憲法序言自身邏輯一致、精神完整所需:由此修訂,憲法序言第一段所蘊含之文化自覺之大義完全綻開,憲法將有一次整體的文化自覺,從而為處在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關鍵時期之中國指引方向,指引國家超出單純的政治救亡,超出單純的經濟建設,走向整全的文明中國秩序之重建。

注釋

[1] 《彭真文選》,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48頁。

[2] 許崇德指出,「新憲法以前的三部憲法,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 還沒有集中地形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概念。所以在任何一部憲法里都沒有出現過這個明確的概念。縱觀世界各國憲法, 也是絕無僅有。」(《新憲法是建設杜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強大武器》,《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第1頁)

[3] 《彭真文選》,第452頁。

[4]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人民日報》,1978年12月24日。

[5] 夏勇分析過革命憲法、改革憲法、憲政憲法三種類型的憲法,八二憲法頒布後相當長時期就屬於改革憲法,此類憲法「出現於因國家的形勢和任務發生很大變化而必須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廣泛領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時期,旨在確認和鞏固改革成果,維護改革所需的秩序」(《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第5頁)。

[6] 《論語·雍也篇》: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又《顏淵篇》:棘子成曰:「君子質而已矣,何以文為?」子貢曰:「惜乎夫子之說君子也,駟不及舌。文猶質也,質猶文也,虎豹之鞟猶犬羊之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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