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產入院也要講基本法——「李建雪案」提醒孕婦行為應「合規」
自從"李建雪案"一審宣判以來,關於這件事的討論就沒有停止過,許多人甚至認為"李建雪案"可能造成的影響不會亞於當年引起扶不扶老人大討論的"彭宇案"。
李建雪曾是一名婦產科醫生
李建雪曾是福州市是長樂市醫院(現名長樂區醫院)的一名婦產科醫生,2011年12月31日她值守夜班。2011年12月29日,孕婦陳某因待產住進了長樂市醫院婦產科。31日晚21時14分,陳某誕下一名健康女嬰後身體狀況不佳,但經李建雪搶救後基本穩定。2012年1月1日凌晨3時20分,陳某出現生命體征異常,4時30分陳某因搶救無效死亡。2017年12月4日,一審法院判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李建雪不服,已提起上訴。
現在大家關注的焦點都是李建雪是否應該成為這件事的第一負責人;李建雪應該承擔醫療事故責任還是犯了"醫療事故罪"。而孕婦更應該關注如何從自身"合規"出發避免類似事件的重演。
商業管理中經常提及"合規"一詞,強調商業操作中的每一個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的要求。臨床醫學中也有諸如"指南""路徑""規範"等與合規意思相似的名詞,但大部分情況下遠沒有"合規"嚴格。
規則的執行往往不是那麼嚴格
吹毛求疵的講一下,陳某身為一名臨產孕婦,在待產過程中確實有一些"不合規"的行為,即便這些行為與其死亡不構成因果關係,仍值得每一位孕婦注意,人命關天的大事,能規避的風險當然要盡量規避。
1. 不合規之一:沒有建檔
發現自己懷孕後儘快去醫院建立檔案是現在大多數孕婦的共識和通常做法。建檔一方面是為寶寶的健康著想,另一方面也是對自己負責。畢竟例行的產檢可以幫助孕婦更好地完成生娃大業。陳某在懷孕後並沒有在長樂市醫院建檔,因為陳某在長樂市醫院有熟人,陳某在預產期前一天住進了婦產科。當然,即便沒建檔沒熟人醫院也不能拒絕臨產孕婦入院,但這裡還是出了一點小伏筆。
長樂醫院的大婦產科分三個部分:婦科病房、產科病房、婦產科門診,大多數醫院在婦產科管理上都和他們大差不差。值得注意的是陳某因為產科滿員入住的是婦科病房。夜班期間,長樂市醫院婦科和產科病房分別配有1名一線醫生。也就是說,李建雪雖然是一名婦產科醫生,但其工作重心其實更偏向於婦科。從相關報道中我們也可以了解到整個科室將陳某視為"一般病人"。這裡我們馬後炮一下,如果產科根據建檔情況預留了病床亦或是給與特別關照,如果當時搶救陳某的是一名更側重於產科的醫生,搶救成功的機會是否會稍大一些?
2. 不合規之二:不拿住院當回事
我們都知道預產期是根據孕婦的末次月經時間計算的,所以預產期通常不是精確的分娩日期,多數孕婦分娩的時間都是晚於預產期的。陳某亦是如此,所以沒引起自身重視。按醫院規定,待產的孕婦是不能隨意離開醫院的。由於入院檢查提示身體狀況良好加上在醫院有熟人,陳某出入醫院比較隨意。陳某自己沒把住院生孩子當成頭等大事,期間,她錯過了多次查房,加上醫生在交接班環節存在疏忽大意,導致的結果就是直到參與搶救,李建雪才第一次見到陳某,之前對陳某的了解僅停留在病歷上。如果醫孕雙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醫療風險是不是又會小一分呢?
3. 不合規之三:拿熟人當令箭
住院找熟人並不是什麼應該抵制的行為,但我們應該明白自己找熟人的目的是優化住院流程,而非省略步驟或繞開規定。陳某是在2011年12月31日產程發動後才返回醫院的,如果不是礙於熟人,病房要求孕婦留院的態度肯定會更堅決一點,發生意外的可能也就會更小一點。
看完這些你可能會覺得小編很奇怪,這明明是一場醫療事故,為什麼老抓著孕婦的"不合規"行為不放?原因很簡單,醫生的工作專業性極強,如果你沒有相關背景,干預醫生工作往往會適得其反。沒有花大量篇幅去抨擊醫院,不是代表小編認為醫院方不需要負責,不需要檢討,不需要加強管理,而是因為那些事自然會有人去處理,去整治。作為孕婦,讓自己的行為更"合規"是更為直接的降低風險的手段。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即便是綠燈,過馬路也應該注意車流情況;即便違章的是司機,受傷的還是行人。
即便能做的不多,我們也應該儘可能避免悲劇重演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挑毛病,而是提醒廣大孕婦,為了自己和寶寶的健康,每一分鐘都不能疏忽大意,盡量做到"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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