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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也有拜金女,因丈夫貧窮而休掉丈夫

在古代,由於封建禮制的約束,男性的社會地位普遍要高於女性,儘管古代的法律條文里沒有明說,但這確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古人的離婚與否,女方說了是不算的,只有男方同意,寫下那一紙休書後才算是被法律承認的離婚。也就是說,即使是女方要離婚,男方也是有權拒絕的。縱觀整個封建時代,幾乎莫不如此。然而,幾乎不代表全部,唐朝就是個例外。

相對於其他朝代而言,唐朝或許是中國封建歷史上最開放自由的朝代。唐朝社會雖然也受封建倫理的影響,但和後世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影響比起來則要小的多。在唐朝,政府一方面遵循封建禮教,鼓勵寡婦守節。但另一方面,卻又不反對女性離婚或改嫁,甚至對此大開方便之門。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意思是,寡婦想要守節就守節,想改嫁就改嫁,全憑個人意願,除祖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不得強迫寡婦改嫁,否則就判刑一年。看明白這條法律方便之門在哪了嗎?沒看明白就再解釋一下,這條法律看似說的是保護寡婦的守節意願,但同時還列出了限制條件,等於是暗示祖父母、父母是可以強迫自己守寡的孫女、女兒再嫁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當然,唐朝的開放還並不止於此,更開放的是,男女較為平等的社會地位。

開頭說道,古代封建社會的女性一般是沒有權利提出離婚要求的,但是唐朝則不然。在唐朝,女性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向男方索要休書。唐人范攄就在他的筆記里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志堅是個書獃子,只知道讀書學習,不會養家糊口,他老婆王氏不想再繼續跟著他窮下去,因此就主動提出離婚,要楊志堅寫休書。楊志堅不想離婚,但奈不住妻子的要求,只好給王氏寫了一封休書,但楊志堅此時還不忘風雅,將休書寫成了一首詩「平生志業在琴詩,頭上如今有二絲。漁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遲。荊釵任意撩新鬢,明鏡從他別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時。」王氏拿到了這份休書,來到官府請求判決離婚。按說在唐朝這種離婚的事並不稀奇,只要不觸犯法律一般的官員也就直接判決離婚生效了。但不巧的是,王氏偏偏遇到了唐代大儒顏真卿,當時顏真卿主政當地,知道王氏的離婚理由後,不禁氣得鬍子發抖。

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是個典型的拜金女,在他的治下有這樣的人實在是「污辱鄉閭,傷風敗俗」。顏老先生氣到不行,就下令打了王氏二十大板。不過,生氣歸生氣。最後,顏真卿還是同意了王氏離婚,准許其改嫁。但與此同時,他還宣布贈楊志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並留任署中,之後還將此事公之於眾,大肆宣揚。窮秀才楊志堅就這樣一下子變成了官家人,真不知道當時王氏會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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