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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為了「利誘」員工加班,公司的這些「套路」太狠了!

近日,職場社交平台脈脈聯合搜狗搜索發布一份名為《2017年度職場熱搜話題大盤點》的報告,其中,「加班」成為職場熱詞「黑榜」的最熱話題。根據這份報告,38.3%的職場人每周要加班3~4次,54.2%的受訪者表示每周加班2~3小時,更有25.5%的職場人表示每天都要加班。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規範,一些公司想方設法讓勞動者被迫加班的套路也隨之升級。《工人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公司借提供福利的心理戰術「利誘」員工自願加班。

雖然對於「是福利還是心機」,各方看法不同,但律師認為,此舉背後存在法律風險,「福利」並不能代替加班費。

不知不覺,加了個班

2017年6月,微博認證為某證券公司高級副總裁的一條微博引起了廣泛關注。微博稱:「深圳有一家網路公司,下午5點半下班,晚上6點半有公司班車,沒人逼你加班,但是為了能體面地坐著一人一座的大巴回家,大家願意主動加班1小時;6點半準備坐班車時,就會想起另一條制度:8點鐘有東來順的工作餐,樣多、管飽、有水果。想想坐班車回家還得自己做飯,那就再主動加班一小時,吃了工作餐再回家唄;8點鐘吃完工作餐準備回家,又想起一條制度:10點鐘以後打車報銷。一天幹了十幾個小時,誰還有力氣擠公交?那就再主動加班兩個小時唄。這個公司特人性,從不逼著員工加班。干到晚上10點,打車回家。

這則微博一發出,轉發量突破一萬次,引發了不少網友共鳴,他們紛紛吐槽那些五花八門的加班理由。有網友表示,明明下午5點半就能夠下班,但是在公司提供的交通、餐飲等各種福利的「誘惑」下,員工在不知不覺間,就已經將大量業餘時間貢獻給了公司。有網友甚至點名:IT行業已成重災區。

《工人日報》記者採訪了不同行業的城市白領,發現被訪者所在的公司都有一項規定:為加班到深夜的勞動者提供餐飲和交通福利。

在杭州某互聯網公司工作的劉小鵬告訴記者,公司規定工作到晚上9點之後打車可以報銷,晚上10點之後還可享受免費夜宵。

姜晴在北京一家公關公司工作。她對記者說,公司沒有打卡制度,「不管幾點,只要在公司工作,都叫『上班』,而沒有所謂的『加班』概念。不過,對工作到晚上8點之後的員工,公司可以報銷打車費用。」

「晚上下班時間,正好趕上晚高峰,所以不想去擠地鐵,還不如繼續留在單位吃免費晚餐,省一頓飯錢。所以,我基本上是晚上7點吃飯,吃完了再在公司忙一下也就晚上9點了,那時正好打車回家。」徐靜靜供職於北京某知名互聯網公司,她對公司提供的免費晚餐和交通報銷等福利非常滿意,也沒有將公司提供的福利理解為「利誘」的手段。「這種方式很正常,這就是我的生活、工作而已。」徐靜靜表示,自己完全是自願留在公司的。

不過,下班後留在公司的這段時間,徐靜靜也並不那麼自由,和許多其他同事一樣,徐靜靜會「再忙一下」。當記者問道「為何還要繼續工作」時,她反問道:「不工作那在公司幹什麼?況且領導和同事都在工作。」

「如果說那些大公司是在『利誘』,那我也很羨慕,我覺得那是福利,而我們這種小公司完全就是在『威逼』。」在上海從事軟體開發的李東明說,「我們這裡完全沒有餐飲和交通福利,就是領導和同事都不下班,如果我提前下班那就會被『穿小鞋』。」李東明認為,這是「從眾心理」在作祟,「職場最怕不合群,當一個公司的人都在加班,你不加班,那就是不合群。」

「福利讓你加班時沒那麼難受」

「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這決定著評級,評級則決定著工資。」徐靜靜告訴記者,評級的最主要負責人就是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而「每個員工日常的表現,他都看在眼裡」。

「其實,所謂的加班『福利』,只是讓你加班時沒那麼難受罷了,有時候甚至會快樂、感恩。」姜晴說。她認為,一個公司一旦形成一種「加班文化」,那麼很少會有人不順從,因為這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職業發展前途。

「有福利作為誘餌,加班的人更多了。你不加班,有的是人加班。」劉小鵬對這種「福利」形式感到擔憂,「不加班的人工作時間短了,在業績和考核上自然會吃虧,這實際上是對不加班員工的倒逼。」

「對公司而言,只是在餐飲和交通上的付出,卻侵佔了員工大量的工作外時間,而且對員工的控制性更大。」李東明說。

「小聰明」背後有「大風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額外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那麼,下班後,員工為了享受福利而主動選擇留在單位繼續工作,這算不算加班,企業又該不該支付加班費呢?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用工的權力,因此可以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晶晶對記者說,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加班權,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規定加班的申報流程。這樣一來,在加班費的主張上,勞動者就比較被動了。「從司法實踐上看,主張加班是最難的,如果沒有單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會認定是單位讓你加班。」馬晶晶表示,就算是勞動者拿到了相應證據的複印件或電子證據,如果沒有單位的公章,也不具備效力。

不過,「引誘」加班恰恰給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一線希望。「比如到晚上8點,用人單位提供餐飲、交通福利,就可認定單位的加班事實。」馬晶晶說,「如果你不承認我加班的話,那為何要給我飯補、車補?其他時段為何不行呢?」她表示,這些福利是基於加班才產生的,通過反推,就可以認定企業的加班事實。

馬晶晶同時表示,這些「引誘」員工的福利,也並不能代替加班費。「餐飲和交通補助,都屬於額外的福利,而加班費則是法律規定。」她表示,用人單位看似耍了一個「小聰明」,但這個「小聰明」背後卻有很大風險,「很多勞動者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可能被忽視掉了,因而並沒有去主張權益。而一旦有勞動者通過仲裁成功維權,將形成有示範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

原題:「利誘」加班,是福利還是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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