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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酸往事:利用清廷對國際形勢的不了解,列強攫取領事裁判權

作者:胡一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領事裁判權(extra territoriality consular jurisdiction),又被稱為治外法權,是一國領事在其駐在國對本國僑民依據其本國法行使的裁判權(李浩培等:《中華法學大辭典·國際法學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391頁)。這一制度由來已久,曾盛行於中世紀歐洲及中東,近代以來隨著不平等條約進入遠東,列強在中國攫取領事裁判權就是在這一時期。

《虎門條約》簽訂

列強對中國領事裁判權的攫取依據於兩個不平等條約,其一是1943年中英《虎門條約》,這個條約是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英雙方簽訂。該條約規定,英國人在中國違反法律,中國無權審判,而須由英國領事根據英國法律來判決。其二是1844年訂立的中美《望廈條約》,該條約進一步規定,美國僑民與任何外國僑民在中國發生的訴訟案件,均由美國審訊,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這進一步擴大了領事裁判權的範圍。

《望廈條約》

與此同時,《虎門條約》第八款規定「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開了給予帝國主義片面最惠國待遇之先河,其後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中俄《天津條約》亦列類似條款,片面最惠國待遇逐漸施及帝國主義列強。而又由於帝國主義濫用片面最惠國待遇(一般只用於貿易特權),領事裁判權向整個帝國主義世界開放。

關於領事裁判權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西方希望在華獲取這一權力預謀已久,傳統清王朝法律的殘酷,肉刑的施用,連坐法的運用,要求英國官員或大班對所有英商甚至水手的行為負責,動輒即已停止貿易為威脅令西方列強極為不滿,這是在華攫取領事裁判權的直接動因。

其二領事裁判權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和司法權。領事裁判權原本僅僅針對擁有該權的國家公民為「被告」時,由相關國家領事按照該國法律審判。但這一特權在中國一直被濫用,一些未享有該權的國家公民為被告時,甚至中國人為被告時,列強依然進行觀審,甚至會審。此外,領事裁判權本屬領事,但列強駐華領事甚至在中國設立法庭和專門法院,完全無視中國的司法權。

民國政府雖然在30年代曾發起「改訂新約」的運動,試圖取消領事裁判權,但帝國主義以中國法律為臻完善為借口,遷延改約,最終因國內局勢動蕩,日本侵略等原因,不了了之。直到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戰爭激戰正酣,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做出巨大貢獻之時,才由美國倡議,英國附議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1943年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第一條規定:「現行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條約與協定,凡授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其代表實行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美利堅合眾國人民之一切條款,茲特撤銷作廢。美利堅合眾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應依照國際公法之原則及國際慣例,受中華民國政府之管轄。」至此,百年來束縛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始告取消。

慶祝中美、中英平等新約大遊行

編稿編輯:姚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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