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記住這張臉……由章瑩穎案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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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我們常常把現實中真正存在的人或事或行為稱為「常識」。但是在法律的審判中除了常識之外還有「推定」這種說法。也就是傳說中的「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也就是說,在審判時是首先假定你是有罪的,然後靠無罪證明來判定你無罪。還是先假定你無罪,而靠有罪證據來判定你有罪。
筆者無意評論哪種推定更好。因為每種推定都有適應其存在的環境。就像照片這位,還有著名的辛普森。在人人都知道他是兇手的情況下,卻因為無罪推定而放過他,那就是對受罪者的再次傷害。而大陸的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都是有罪推定的受罪者。由此可見,哪種推定都會產生好或者壞的結果。
比如說,在醫院的攝像頭下,一名患者在對醫生破口大罵,而附近別無他人,然後攝像頭突然停電,當攝像頭再次好使的時候這名醫生已經倒在地上。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這個患者對醫生下手的情況下,實行有罪推定就有可能把這位患者判為兇手,因為他無法證明他無罪。實行無罪推定的話,這位患者完全可以大搖大擺的走掉,哪怕真的是他下手打人。
哪種好?哪種壞?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制度,在有心人的眼裡,法律永遠是充滿了漏洞的。唯有心裡的一把尺子才是衡量對錯的標準。在這方面,宗教似乎比法律更有用。你說哪?
你知道哪些關於判罪推定的故事,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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