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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女性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比較多?

晚清女性受禮教束縛較重,一般過著「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生活,與社會接觸較少,其犯罪行為自然很少見。

根據清廷法部統計,1908年全國女性各類犯罪人數共有370人,數量遠比男性低。儘管如此,我們也應對此進行剖析:那個時代,女性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比較多?

第一種,「略人略賣人」,即拐賣婦女兒童,這在1908年女性所有犯罪行為中約佔四成。

晚清被處枷號刑的女子。

女性常讓人感覺到柔弱和善,容易獲得他人信任。個別不法之徒就是利用這種優勢,誘拐婦女,賣到妓院,或賣為奴婢;哄騙兒童,賣到外地給人家當兒子。

《申報》曾有報道,浙江鎮海縣鄔氏女,家道中落,父母相繼去世,她就去投奔乾娘何氏。誰知何氏竟將鄔氏女及其姨家妹妹賣入青樓。該報還報道,在此不久前,有難民女子被拐賣為娼。

晚清小腳女子。

第二種,女性犯下的命案,1908年全國有96例。晚清女性多裹小腳,行動不便,怎麼有力氣殺人呢?這有兩種情況。

一個情況,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比如婆婆虐待媳婦(童養媳)致死,繼母虐待子女致死,等等。

另一個情況是兇手與被害人之間有很深的關係。比如情夫謀殺親夫,女性在其中扮演從犯角色;或者以投毒方式殺害某一熟人。1883年,湖北江夏縣一老婦,因未來女婿不務正業擔心連累女兒,遂以農藥放入飯菜中,將他毒殺。

晚清青樓女子。

第三種,「犯奸」,即通姦罪,1908年有87例。晚清的女性依然不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貞操」的桎梏尤其嚴格,儘管如此,還是有個別人與他人發生姦情。

此類案件的實際發生數量,肯定高於官府統計,很多涉事家庭為了避免醜事外揚,選擇以「私了」的方式解決。最終報官的,大多涉及到人身傷害,比如丈夫刺死刺傷出軌妻子及其情夫。

這一階段,犯罪女性所受到的刑罰以杖笞最多,約佔46%;然後是徒流刑,約佔33%;其次為絞、斬,分別為8% 和7%;最後為流放和充軍,分別為5%和1%。

晚清女子。

值得一提的是,整個清朝對女性罪犯的寬宥程度很高。審理階段,官府從來不會輕易拘捕女性,有需要女性出庭受審的情況,往往由丈夫、父兄代替。即便被判定了刑罰,除了絞、斬,都可以「收贖」,交付些許銀兩就可以免受任何懲罰,家人領回管教即可。

對於通姦這類有傷風化的案件,以枷號刑為主(人格羞辱的用意較大),通常為1個月。這類刑罰也可以收贖,但價格比較高。1908年被判枷號刑的女性以京城人數最多。

參考資料:蘇青《清末女性犯罪行為研究——以《申報》報道為例》,張洪陽《光緒末年司法統計中的女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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