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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清朝童養媳,公婆虐待、甚至虐殺童養媳

清朝中後期,童養媳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女孩因為家貧、父母雙亡等原因,無奈之下三四歲的時候就找了對象,並被送到夫家撫養。

公婆虐待、甚至虐殺童養媳的惡性案件非常常見。湖南巡撫卞寶第總結說:夫家對待童養媳,「恩養者固不乏人,而任意凌虐慘殺致斃者亦所在多有」。

1883年,湖南巡撫卞寶第向朝廷奏報兩起案件。一起是瀏陽縣婦女廖周氏,因6歲的童養媳魯妹體弱多病、拉肚子弄髒衣褲,她心生厭惡,先後用點燃的香火、燒紅的鐵棒、滾燙的開水加於魯妹之身,使其受虐致死。另一起是寧鄉縣婦女謝周氏,因童養媳周女患病,不願花錢醫治用手將其掐死。

這兩起案件慘不忍聞,卞寶第因此請求:「擬懇聖慈飭下刑部將非理故殺年十四歲以下童養幼媳酌予監禁數年,以消殘虐之風,而保童稚之命。」他希望朝廷修改律例,以實刑懲罰兇手,遏制凌虐童養媳的歪風邪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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