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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停車費14萬餘 停車場管理員因貪污罪獲刑

一停車場管理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停車費14萬餘元。日前,北辰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15萬元。

黑龍江省男青年劉某自2015年7月擔任本市某停車服務公司停車場管理員,負責收取停車費。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間,劉某利用其代管承德道停車場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其收取的停車費共計14.4萬元。2017年10月25日,劉某經檢察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投案。案發後,劉某已向原單位退賠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原單位本市某停車服務公司系國有公司。被告人劉某作為企業聘用的停車場管理員,從事公務活動,管理國有財產,非法侵吞其收取的停車費用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已退賠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並自願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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