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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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必備知識】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者加以干涉;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注意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結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要件:"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四、結婚登記需要準備的材料
1、雙方戶籍都在內地的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本,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如果身份證與戶口本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應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更正,如證件丟失的,應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2、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申請結婚應該提供:本人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 一般而言,內地居民之間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內地居民同港澳華僑在內地結婚,男女雙方應當一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五、無效婚姻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請求權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六、可撤銷婚姻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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