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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李建雪上訴!沒有屍檢,不能定罪!

支持李建雪上訴!沒有屍檢,不能定罪!

天津市泰達醫院李青

2018年1月15日,福建省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李建雪一審被判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雖免予刑事處罰,但仍認定有罪。李建雪決定上訴:「經歷了6年煎熬後,我等來了一份有罪的判決,這對我來說是一份遲來的非正義的判決,我不服這個判決結果,會繼續上訴申訴。」

我支持李建雪上訴!

本案有兩個關鍵點:

1、李建雪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2、產婦的死因到底是什麼?沒有屍檢,能否定罪?

關於第一個問題,@淼哥等人已經做了分析,我就不再贅述。我重點表述第二個問題。

事件發生後,死者家屬對產婦的死因表示懷疑,最初主動提出要做屍檢,並明確表示,「由於對福州市醫學會組織的鑒定不信任,要求福州市刑偵支隊聘請福建省外的國家級人才庫專家進行解剖檢驗屍體,查明死因,進行刑事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後來又放棄屍檢。

儘管現在屍體仍凍存在殯儀館,但根據我國法醫屍檢相關規定,但「超過一周,屍體細胞將自溶,嚴重影響屍檢結論。尤其是涉及醫療行為的屍體,判斷死因的對象主要是顯微鏡下的細胞形成,如果自溶幾乎無法作出判斷,這一點與刑事屍檢或非正常死亡屍檢完全不同!」長期從事法醫屍檢研究的上海律師劉燁認為。

與刑法規定相反,我國民事糾紛中,對於死因判斷採取「當事人主義」,即死者家屬有權決定是否屍體解剖以確定死因。具體規定見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1、根據法律規定,醫療糾紛的死者家屬有權決定是否屍檢,但應承擔相應的後果。

2、產婦到底因什麼死亡?到目前為止,產婦的具體死因只是臨床推測,沒有屍檢病理學報告等最直接的證據。試想一下,一個命案的處理,如果沒有屍檢結果,死因的結論可靠嗎?沒有屍檢結果的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的證據鏈就是不完整的。

3、一審判決如何得出李建雪和產婦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在未做屍檢,在死因不明,因果關係不清的條件下就給一個人定罪,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我支持李建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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