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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巧啊!借款2000萬元不用還了,成為全國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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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號上午,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歷某訴周某、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要求林某歸還借款,周某承擔連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周某與林某系夫妻關係,且二人已經協議離婚,又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開始實施,本案走向如何?值得關注,本期《法律實務講座》龔俊峰律師就帶你走進本案,歡迎分享歡迎點贊,看案例學法律,以案說法。

周某(女)和林某(男)原系夫妻關係,於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在事業單位工作,收入穩定,且婚後二人居住生活在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開銷均有林某父母承擔。周某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又以資金周轉的方式向歷某等人借款累計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起,債權人陸續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債,此時,林某和其父母才知道周某欠大量債務。林某追問周某,周某提出離婚,2017年7月28日,雙方協議離婚。因周某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歷某以周某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償還債務。

寧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恰逢新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正好適用新的司法解釋第三條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的司法解釋要求歷某承擔承擔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借款一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二、共同生產經營,三、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只要能夠證明上述三點之一,林某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結果歷某無法有效舉證。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某一人承擔,林某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龔俊峰認為,本案中林某的借貸超出日常消費,歷某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也就是法律實務中常講的「誰主張誰舉證」。歷某無法有效的舉證,最後只能判決周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這個案件當庭宣判,也具有重大意義,我們希望更多的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能當庭宣判,化解當事人的疑慮,提高公眾對司法的公信力。同時,龔俊峰律師也希望大家在涉及到款項流動,尤其是大額的款項流動,最好諮詢律師後再做決定。否則,可能無法彌補,責任只能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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