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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判決:八年時間經歷三次死亡,終起死回生

案情介紹

2009年11月21日,沈丘縣發生一起入室持刀暴力搶劫殺人案,偵查機關很快破案。

周口中院查明被告人劉旗、宋某才、宋成某預謀搶劫,後帶匕首搶劫殺害了李某。

於2010年11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情節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判定主犯劉旗死刑,宋某才無期徒刑,宋成某15年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河南省高院以搶劫犯罪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回中院重審,後又於2013年再次判處劉旗死刑,河南省高院二審於2014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案發八年後,得到保命判決。案件成功的秘訣就是法官對法律的信仰及辯護人一句簡單的辯護詞,背後卻是八年的辛酸。

看守所歷經八年三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死」的過程對被告人來說是何等的漫長!

第一次經歷「死亡」:案發一年後,即2010年11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9號刑附民判決書,被第一次判處被告人劉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兩年後即案件發生的第三年,2012年11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四終字第47號刑附民裁定書,以案件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回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次經歷「死亡」:本案案發後的第四年,即2013年11月,被告人劉旗「等來」了第二次「死亡通知」,(2013)周少刑初字第10號刑附民判決書,依然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劉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次「死亡」的確認:被告人劉旗收到第二次「通知死亡」的判決書後即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後於同年12月下達了(2013)豫法刑四終字第252號刑附民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收到此次「死亡通知」的「確認書」後,此刻喪失了活下去的勇氣,基本算是「等死」的過程,可同時求生的慾望愈加強烈,

如此漫長的是多麼的惶恐和焦慮,此刻命懸一線的感覺估計只有劉旗能夠體會得到。

兩年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做出裁定:以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劉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該部分判決,發回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此刻,對於被告人劉旗來說,意味著7年的羈押期間一切都沒查實,案件需要重頭來過,是生是死還是未知數。

八年時間歷經三次死亡,終於迎來了保命判決。

該案件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周口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於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1月三次開庭審理了此案,終於於案發8年後,即2017年11月周口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刑初6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劉旗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被押赴商丘監獄服刑。此刻「案結事了」。

人都是有渴望自由與求生的慾望的,俗話說「好死不如賴活」。此刻,對被告人劉旗來說終於得以保命不死,但是對於一個被判處三次死刑的被告人,想「保命」並不是那麼容易。

為什麼被告人得以「保命」?

在一般以殘忍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一般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的關鍵是年齡問題,被告人劉旗在案發時是否年滿18周歲成為了本案的關鍵點所在。本案死刑複核期間,被告人的母親到最高院喊冤反映年齡問題,辯護律師抓住案件的關鍵,願意積極協調賠償,以作為法庭的助手,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事實為出發點來做辯護。

另外,劉某旗的親哥哥於本案案發前在上海一飯館意外工亡,訴訟打贏了(法院判決賠償數額是70多萬),卻得不到一分錢賠償,後上海法院終結執行。劉某旗又因搶劫殺人竟因法院沒查清年齡而被判死刑,真的屬於一個天災一個人禍。

本案有調解基礎,僅是數額問題未達成一致,因被告人家境貧寒(如果劉某旗親哥哥的案件能夠得到執行,本案必能完全賠償),如能取得諒解也可保命。

當辯護律師了解到省高院法官有意調解的情況後,將收到的律師費直接交到中院法官手裡,對案件予以法律援助。但該數額遠遠達不到被害人家屬的要求。

為什麼案件是一句辯護詞?

辯護詞摘要: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劉旗在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劉旗是否未成年存在合理懷疑,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判。

法律規定: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0世紀70、80年代的計劃生育制度,加上不完善的戶籍管理制度,並且大多數家庭的超生現象,以及種種因素,導致被告人劉旗全家戶籍登記錯誤。

戶籍登記顯示劉旗為1988年生人,身份證根據戶口本辦理,其實施犯罪時間為2009年11月,根據戶籍顯示信息來看,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過,戶籍登記信息中,劉旗的父母兄弟姐妹除劉旗外的出生年月日均登記錯誤,假如說劉旗年齡登記正確的話也不符合事實邏輯,並且與其兄同年出生且相差不足兩個月,出生相差不足兩個月完全違背人類生育規律,顯然劉旗年齡登記錯誤也在情理之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複》中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而本案中,一審時幾次申請鑒定,並未進行鑒定,喪失了鑒定時機。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審查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一般應當以戶籍證明為依據;對戶籍證明有異議,並有經查證屬實的出生證明文件、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應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沒有戶籍證明以及出生證明文件的,應當根據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可以進行骨齡鑒定,並將結果作為判斷被告人年齡的參考。

未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不能認定其已滿十八周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一句辯護詞,法院採納,為法官點贊

被告人劉旗戶籍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等證據中所記載其家庭人員年齡混亂,全案證據不能足以證明劉旗作案時已年滿18周歲,故不能排除劉旗作案時未滿18周歲的合理懷疑。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劉旗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應依法推定被告人劉旗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並對其從輕處罰。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主審法官多次到劉旗家鄉向劉旗的鄰居、親戚、小學初中同學老師、村民、兒時玩伴等核實劉旗的實際年齡,最終雖然無法確定劉旗確切的出生年月日,但不能排除劉旗在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確定劉旗在作案時未滿18周歲,應為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點贊!

歷經三次「死亡」,終得保命後,主辦律師每年給予「孤兒」經濟資助

作案後的第八個年頭,即2017年12月收到無期判決書日子,也是被告人劉旗的妻子在本案案發後離家出走的第八個年頭。被告人劉旗初中輟學,2007年,其在15歲多時與14歲的女朋友發生關係,導致懷孕,不得已情況下於2007年秋舉行了農村結婚儀式,2008年孩子出生,2009年11月,被告人劉旗作案後案發被抓,其16歲的妻子離家出走,後改嫁安徽,一去不復返,留下兩歲不到的孩子由其年邁的爺爺奶奶照顧。

雖說孩子的父母尚在人世間,但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一個杳無音訊,孩子跟孤兒沒什麼差別,只能跟著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該案主辦律師張冬冬在收到判決書後囑咐被告人母親傳話被告人:1、不建議上訴並抓緊服刑,早下監早減刑;2、真誠悔過,認真改造,爭取早日出獄;3、在被告人劉旗服刑結束之前每年給被告人孩子資助生活費。

目前,2018年第一筆資助已經到賬,1月17日,被告人劉旗已經赴商丘監獄服刑。

作為一名刑辯律師,不僅用自己的專業能力使當事人得以保命,又主動提出每年對當事人年幼的兒子予以經濟資助,這不僅僅是專業素養的體現,更體現了一個刑辯律師的情懷!

案件承辦人: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重案法律事務部張冬冬、李樹偉

撰寫:刑事重案法律事務部李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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