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原理(23)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23)
第六節 行政與市場兩大系統之間的對比
細心的讀者也許可以感覺到,正如物理學中的正電、負電,生物學中的雄性、雌性一樣,上章我們所講的行政系統的基本特徵和本章我們所討論的市場系統的基本特徵,恰恰是相互對立的,一正一反,相反相成。為了更清楚地了解市場系統(包括行政系統)的特徵,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對比表格:
行 政 系 統 |
市 場 系 統 |
|
產生方式 |
有意創立 |
無意自發建立 |
最佳生存環境 |
戰爭或災難時期 |
和平時期 |
外觀特徵 |
有形的看得見的暴力 |
無形的非暴力的「看不見的手」 |
力量特徵 |
急風暴雨 |
水滴石穿 |
行為特徵 |
整齊劃一、有序 |
各自為戰、無序 |
統治區域 |
劃界而治(圍牆) |
無界競爭、無孔不入 |
財產制度 |
公有制 |
私有制 |
社會成員 彼此間關係 |
層層隸屬,固定性 (戶籍制) |
互不隸屬,流動性, |
意識形態 |
集體主義 強調紀律 |
個人主義 強調自主 |
社會主張 |
共同富裕 |
優勝劣汰 |
社會階層 |
權力等級制 |
財產階級制 |
內部鬥爭 |
政變 暗中較量 |
競爭 公開較量 |
與外部 交往特徵 |
易反悔、較靈活 |
守合同、講信譽 |
主要藉助於 |
警戒心和攀比能力 |
好勝心和預期能力 |
整個系統狀態 |
保守、懈怠 |
創新、亢奮 |
長於應對 |
緊急情況、生死安危 |
一般情況、日常生活 |
長於滿足 |
安全需求 |
生理需求 |
社會管理模式 |
以法(命令)治國 |
健全法(契約)制 |
組織效率 |
宏觀高效、微觀低效 |
微觀高效、宏觀低效 |
長期效果 |
有利於生存,不利於發展 |
有利於發展,不利於生存 |
系統本身的 發展趨勢 |
由強健到老朽(由絕對有序到相對無序) |
由弱小到強健 (由絕對無序到相對有序) |
糾錯機制 |
靠最高共同意志迅速糾錯 |
靠眾多最終交換者緩慢糾錯 |
這裡還需要指出的是,不僅行政系統的特徵與市場系統的特徵在外觀上有著巨大的區別,而且,在形成這些不同外觀特徵的機制上,也存在著根本的不同。舉個例子來說,行政系統中的等級制和市場系統中的階級制,前者是人們為了增加行政指揮者的權威而主觀人為規定下來的;而市場系統中的階級制卻不是有意人為規定的,而是那些有幸佔據了中介位置的人們自己充分利用位置優勢進行博弈導致的結果。
另外,除了上面表格所列的行政系統與市場系統完全相反的「性格特徵」之外,還有許多表面上看兩者似乎一致,但實際上卻有著巨大的本質區別的地方。比如,在宏觀社會管理領域中,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都講究「法治」,也就是「依法治理」。這似乎看起來是雙方一致的地方,但實際上卻有著天壤之別。行政系統所說的「法治」中的「法」,主要是指上級所發布的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命令,它所強調的「遵紀守法」,主要是指必須遵守「服從命令」這個行政最高公律,它所說的「依法治國」,主要強調的是「命令必須明確」這個第二行政定律。而市場系統所強調的「遵守法律」和「依法治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人們相互之間所達成的「契約」,指的是必須遵守「契約一旦達成,就不得違反」這個市場第二定律。顯然,我們已經知道,「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上級所發布的命令」的行政規則和「必須無條件地遵守雙方自願達成的契約」的市場規則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情。
從前面我們對文明社會兩大社會組織系統的簡單分析以及上表可以看出,這兩大組織系統各有長處和短處。而且,這兩大社會組織系統各自的弱點及短處,又似乎分別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對方系統的長處來彌補。這樣看起來,人們馬上會想到的就是,文明社會中的兩大組織系統互補合作,各自取長補短不就萬事大吉了嗎?但這只是一廂情願而已。實際上,兩大組織系統的合作十分不易。問題在於,旁觀者清,當局者迷。在兩大組織系統之外的人看來很簡單的事,做為兩大組織系統各自內部的人看來,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由於人的自我肯定的本能,做為兩大社會工具系統的物質載體的具體的官員們和具體的商家們,他們都更容易看到自身系統的長處,也更容易看到對方系統中的短處,而相對不容易看到對方系統中的長處和自身系統中的短處。再加上每個系統做為一個獨立的有生命力的主體,都有其自身的、本能的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能的擴張需求,當然,更有其自身的、獨特的、並且已經習慣了的行為規則(而這兩大系統的各自的規則是相互對立的)。因此,無論是行政系統還是市場系統,他們第一考慮的就是按自己的遊戲規則辦事,儘可能地擴張自己而吃掉對方,並將那些原來對方擅長做的事情也拿來由自己做;第二考慮的就是在吃不掉對方的情況下,就利用對方為自己服務,而一般不會主動地去考慮充分發揮對方的長處來彌補自身的不足。
歷史上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例如,當兩大組織系統中的各個具體細小部分獨立接觸時,由於缺乏一套兩大系統共同的公認的交往規則的制約,這些細小的具體部分於是均按自己的利益來揚長避短:行政系統的官員以權換錢,而市場系統的商家則以錢換權,分別以犧牲自身所在系統的整體利益的方式來增加自己的局部個人利益;或者以犧牲自身所在系統的長期利益來換取自己個人的短期利益。最終結果是,從兩大系統各自長期的整體利益來看,是兩敗俱傷。當然,我們這裡說兩大組織系統合作不易,但決不是說根本就不可能合作。實際上,兩大組織系統或遲或早都要走上合作之路,我們在後面的討論中(第七章)將詳細論述這一點。
不過,從上面所討論的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規則互相對立這一點出發,我們倒可以直接得出一個頗為重要的結論。那就是,在兩個人或兩個集體之間,雙方只可能保持一種分工協作的關係。即,雙方之間要麼就是行政系統的隸屬關係,一方發出命令,另一方無條件服從命令;要麼就是市場系統的平等合作關係,一方提出合作建議,另一方自願選擇同意或者不同意。而決不能在同一對雙方的身上,同時存在行政關係和市場關係。例如,甲乙兩人或兩方有行政上隸屬關係,甲是領導,乙是服從者。假若有一天,甲又想和乙之間再建立起一種市場關係,於是,他向乙提出一個相互交換某個物品的建議。這時乙就會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同意交換還是不同意交換呢?如果違心同意,就會違反市場系統最高的自願交換公律;如果真實表達不同意,(由於甲是他的上級領導)則又違反行政系統服從命令的最高公律。這兩個最高公律只能擇其一,不能同時兼顧二。也就是兩人之間只能遵從一種交往規則,而不能同時遵守兩種相互對立的交往規則。實際上,這也就是在現實生活中,做為行政系統中的人,不能同時經營同自己所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有關連的市場商貿業務,所謂「從政不得經商」的根本原因。
那麼,如果違背了上述的道理,而非要在兩個人或兩個集體之間硬性保持兩種系統的關係,那又會發生什麼結果呢?結果會是,或者兩種組織關係同時受到削弱,均名不副實;或者其中的一種組織關係會不斷受到損害,以至最終名存實亡,兩者之間只剩下一種組織關係。例如,當上述例子中的甲要和乙交換物品時,乙出於真實的意願而進行討價還價或加以拒絕,並且未受到報復。這樣,時間長了,次數多了,就必然會對兩人的關係產生影響,以致總有一天,當甲對乙下達行政命令時,乙也會不由自主地想討價還價了(因為甲的權威已經在以往的交換中受到損害)。反過來也一樣,當甲第一次要和乙交換物品時,乙出於害怕而違心地同意交換。那麼,時間長了,次數多了,甲和乙之間仍將只剩下一種行政關係了,市場關係已名存實亡。當然,若乙有時真心拒絕,有時違心交換,時間長了,次數多了,則甲乙之間無論是市場關係還是行政關係都將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從而既不是純粹的行政關係也不是純粹的市場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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